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認可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111/11/10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108264592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認可及管理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辦理防
    災士培訓機構資格審查、防災士教材教案及測驗題庫編修、防災士種
    子師資培訓、韌性社區標章核發審查及企業防災輔導工作,特訂定本
    要點。
二、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
(二)工作人員至少三人,並曾參與一年以上及三場次以上之防救災工作
      、防救災宣導或防災教育工作。
(三)設有十五人以上組成之審查小組,且至少包括下列成員:
      1.防災士基本師資三人。
      2.防災士種子師資三人。
      3.具防救災經驗之軍人、警察、消防員或醫師二人。
      4.曾參與二年以上及五場次以上之防救災工作、防救災宣導或防災
        教育工作者七人。
三、申請機構備具下列文件後,應於本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本部申請,申
    請文件不完備者,本部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備者,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法人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執行計畫書三份。
    前項第三款之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機構之概況說明。
(二)工作人力配置說明。
(三)審查小組成員名單及同意書。
(四)防災士培訓機構審查作業處理程序、訪查作業及時程規劃。
(五)防災士教材教案及測驗題庫編修方向。
(六)防災士種子師資培訓機制。
(七)韌性社區參與標章審查作業(含實地訪視)處理程序。
(八)企業防災輔導及課程規劃方向。
(九)前五款業務時程規劃、預期成效及收費基準。
(十)提供諮詢服務方式。
► 下載附件圖表
四、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應辦理之業務:
(一)審查及訪查防災士培訓機構。
(二)提送符合資格之防災士名冊至本部。
(三)編修防災士教材教案及測驗題庫。
(四)訓練防災士種子師資。
(五)轉發韌性社區網站帳號及密碼、審查及註銷韌性社區標章、提送符
      合資格之韌性社區清冊至本部。
(六)輔導企業推動防災工作。
五、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由本部另行邀集遴選小組遴選之,每次遴選以
    一家為限;遴選結果經本部認可後,公開於本部消防署網站上,並以
    書面通知該機構。
    前項遴選每三年辦理一次,認可有效期限為三年。
六、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應接受本部抽查或實地訪查,每年至少一次,
    並由本部填具執行成效紀錄單(格式如附件二)。
► 下載附件圖表
七、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審查小組成員辦理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五款之審
    查、訪查及註銷等作業,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有
    關迴避之規定。
八、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本部得廢止其資格:
(一)未按執行計畫書內容執行業務。
(二)執行成效總平均低於六十分或單一檢核面向低於四十分。
(三)停業、歇業、解散、破產或有其他足認喪失執行業務能力情事。
(四)有具體事證足認影響審查作業之公正性。
    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自廢止其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