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國有公用財產及物品管理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108/09/0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秘字第1080100540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利國有公用財產及物品管理作業執
    行,提升管理效能,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署人員對經管之動產及不動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管人員對使用及保管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其數量,注意使用狀
      況,並得將財產項目列冊責成承商維護及保管(如附件)。
(二)保管人員對於經管之不動產應定期加強巡視,避免有不動產被占用
      之情事,以維本署權益。
(三)財產增加單之使用單位欄位務必由財物保管人核章,並負保管責任
      。
三、本署人員於員工入口網站檢視經管之財物項目後,發現過使用年限且
    不堪使用,得於每年秘書室通報時,以組室為單位,統一簽辦財產及
    物品報廢作業。
四、本署人員經管之財物如已移撥或贈與中央機關或其他地方機關使用,
    應將公文、贈與或移撥財物清冊等相關資料移送秘書室辦理後續事宜
    ,以釐整帳籍資料,避免有帳無物。
五、本署人員職務調整、離職或退休,應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三十九點規定,按秘書室列印之
    財產清冊於一個月內完成移交作業。
六、人事室於簽辦人員異動公文時應加會秘書室,以利預為準備相關移交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