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108/12/31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80823472號
一、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
    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七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款第三目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容器保管室及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
    所應設置下列標示:
(一)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容器保管室:警戒標示,包含嚴禁煙火
      標示及場所標示板。
(二)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嚴禁煙火標示;串接使用量超過三
      百公斤者,並應設置場所標示板。
三、嚴禁煙火標示(如圖例一):
(一)內容及顏色:標示紅底白字或白底紅字之「嚴禁煙火」字樣。
(二)尺寸:短邊三十公分以上;長邊六十公分以上。
(三)字體大小:十公分以上乘以十公分以上。
(四)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
      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五)位置: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容器保管室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
      入口附近,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應設於串接容器附近,且
      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 下載附件圖表
四、場所標示板(如圖例二):
(一)內容:
      1.場所名稱:依場所類別,分別標明「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
        、「容器保管室」或「容器串接使用場所」。
      2.「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應標明「儲存氣體名稱」;「液化
        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應標明「串接使用量」。
      3.緊急連絡人姓名及電話:應為該場所管理權人或其指派之緊急處
        理人員。
(二)顏色:白底黑字。
(三)尺寸:短邊三十公分以上;長邊六十公分以上。
(四)字體大小:三公分以上乘以三公分以上。
(五)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
      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六)位置: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容器保管室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
      入口附近,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應設於串接容器附近,且
      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 下載附件圖表
五、本標示規格不拘橫型或豎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