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書面陳報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111/02/2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10821014號
一、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
    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規定,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於
    場所設立時十五日內依下列表格內容,以書面向當地消防機關陳報;
    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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