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辦理火災搶救指揮訓練指導原則

修正日期:109/02/14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救字第1090600034號
一、為指導各級消防機關辦理火災搶救指揮訓練,以強化指揮人員及其幕
    僚之指揮能力,提升火災搶救指揮效能及救災安全,特訂定本指導原
    則。
二、火災搶救指揮訓練分為地方班及中央班,辦理機關及訓練對象如下:
(一)地方班:由各地方消防機關規劃辦理,訓練對象為小隊長至(大隊
      )組長之職務人員,並具有一年以上火災搶救或指揮幕僚工作經驗
      者。
(二)中央班: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規劃辦理,訓練對象為
      分隊長至大隊長之職務人員,並具有三年以上火災搶救指揮官或指
      揮幕僚工作經驗者。
    經前項訓練合格者,由本署核發訓練合格證書。
三、地方班之訓練時數、課程項目、講師資格、辦理程序及合格證書核發
    事項,規定如下:
(一)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其中採分組討論、實際操作方式進行
      者,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二)課程分類及項目如下:
      1.初期指揮官的角色(四小時以上):
     (1)初期指揮官基本素養。
     (2)演習演練規劃方法。
     (3)考核評定方法。
     (4)圖上訓練(兵棋推演)。
     (5)實作訓練教案製作要領。
      2.領導統御(八小時以上):
     (1)領導要領。
     (2)部屬能力開發及培養。
     (3)健康管理與勤務適配。
     (4)交通事故防止。
     (5)指認呼喚訓練。
     (6)教育訓練方法。
     (7)危險預知訓練。
      3.搶救相關勤業務(二小時以上):
     (1)消防設備活用要領。
     (2)火災原因調查。
      4.指揮搶救(十六小時以上):
     (1)派遣模組研討。
     (2)幕僚人員作業要領。
     (3)車輛裝備器材點檢整備要領。
     (4)火煙判讀與建築物判讀。
     (5)TIC 判讀。
     (6)人命搜救要領。
     (7)初期指揮官活動要領。
     (8)現場指揮要領(包括情報蒐集、狀況判斷、指揮處置)。
     (9)部隊運用。
    (10)安全管理(包括人為錯誤對策)。
    (11)義消人員管制及運用。
    (12)消防水源運用。
    (13)各類建築物搶救要領(包括鐵皮屋建築物)。
    (14)核生化相關之火災應變。
    (15)災害案例研討。
    (16)實作訓練。
      5.其他:
     (1)開訓儀式。
     (2)結訓座談與結訓儀式。
     (3)實作測驗。
     (4)其他指揮相關課程。
(三)課程講師應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1.現(曾)任本署或各地方消防機關火災搶救指揮訓練相關課程教
        官。
      2.具有本署核發之火災搶救指揮訓練中央班證書。已參加本署中央
        班結訓,且實作訓練教案審查通過者,在訓練結束後三年內,視
        為具有講師資格。
      3.於專科以上學校任教相關課程,且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
      4.現(曾)任人力資源、危機處理、安全管理、人因工程、教育訓
        練或其他與授課課程相關產業職務,且實務經驗達五年以上。
      5.其他具火災搶救指揮專長且平時火災搶救指揮工作表現良好,經
        各地方消防機關函報本署審查同意。
(四)辦理程序如下:
      1.各地方消防機關應於辦理訓練十四日前將訓練計畫報本署備查。
        訓練計畫應記載訓練目的、課程、時間、地點、預計參訓人數及
        講師名單,並檢附課程表、講師資格證明文件及實作訓練場地設
        施(備)及現場概況等資料。
      2.每班訓練人數以四十名為原則,辦理機關得提供名額供其他消防
        機關派員參訓,並請求參訓費用。
      3.課程講師安排應配合課程單元以消防機關分隊長或以上幹部優先
        擔任為原則。
(五)合格證書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學員上課總時數不得少於三十二小時,始具有取得合格證書之資
        格。
      2.學員於結訓時應進行實作測驗或繳交實作訓練教案一份,由訓練
        辦理機關擇具講師資格且為分隊長以上之人員三人組成成績評定
        小組進行評定,結果分為合格與不合格。
      3.學員繳交之實作訓練教案初審不合格者,得經該學員修正或重新
        製作後,辦理複審,以一次為限。
      4.訓練結束且成績評定完成後十五日內,將成績評定小組名單、其
        資格證明及學員成績冊等文件報本署審查,由本署核發訓練合格
        證書。
四、中央班之訓練時數、課程項目、講師資格、辦理程序及合格證書核發
    事項,規定如下:
(一)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其中採分組討論、實際操作方式進行
      者,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二)課程分類及項目如下:
      1.指揮官的角色(六小時以上):
     (1)指揮官基本素養。
     (2)圖上訓練(兵棋推演)。
     (3)實作訓練教案製作要領。
      2.領導統御(八小時以上):
     (1)健康管理與勤務適配。
     (2)教育訓練方法。
     (3)危險預知訓練。
      3.搶救相關勤業務:
     (1)消防設備活用要領
     (2)火災原因調查
      4.指揮搶救(十六小時以上):
     (1)派遣模組研討。
     (2)幕僚人員作業要領。
     (3)火煙判讀與建築物判讀。
     (4)人命搜救要領。
     (5)現場指揮(包括情報蒐集、狀況判斷、指揮處置)。
     (6)安全管理(包括人為錯誤對策)。
     (7)Mayday  與快速救援小組(RIT) 。
     (8)消防水源運用。
     (9)各類建築物搶救要領(包括鐵皮屋建築物)。
    (10)災害案例研討。
    (11)實作訓練。
      5.其他:
     (1)開訓儀式。
     (2)結訓座談與結訓儀式。
(三)課程講師由本署參考前點第三款規定,擇適當國內外學者、專家或
      救災實務工作人員擔任。
(四)合格證書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學員上課總時數不得少於三十二小時,始具有取得合格證書之資
        格。
      2.訓練結束後三年內,實際擔任火災搶救指揮訓練相關課程(大隊
        以上層級主辦)之教官,累積授課時數達八小時以上者,將授課
        教材及相關授課證明文件報本署審查後,由本署核發訓練合格證
        書。逾三年期限未達成實際授課時數者,應重新參加中央班訓練
        。
      3.本署得依實際需要,要求學員繳交實作訓練教案一份,並經審查
        通過。
五、本署及各地方消防機關辦理本指導原則火災搶救指揮訓練中央班及地
    方班複訓,得參考前二點所定課程項目及講師資格,依勤業務需要,
    自行規劃辦理。複訓師資以本署及各消防機關大隊長或科長以上人員
    優先擔任為原則。
    前項複訓辦理日數,地方班應至少二日,中央班應至少一日,已取得
    合格證書之人員以每三年參加一次複訓為原則。
六、執行本指導原則所需相關經費,由本署及各地方消防機關循預算程序
    編列。
七、本署得於各地方消防機關辦理地方班訓練期間派員督導,並考核各機
    關推動辦理之成效。
八、本指導原則發布前,本署核發之火災搶救指揮相關訓練證書,於本指
    導原則發布後,視為中央班訓練合格證書。
    前項火災搶救指揮相關訓練認定有疑義時,以訓練總時數達四十小時
    以上,且火災搶救指揮相關課程達二十小時者,視為火災搶救指揮相
    關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