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慰勞金核發原則

修正日期:113/02/1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人字第1131000182號
一、為配合行政院提升我國消防防救災功能新思維,激勵服務熱忱,強化
    消防戰術技能及提升工作績效,遂行與人民權益有關消防政策目標,
    慰勞各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辦理及
    協助消防勤業務有功人員,特訂定本原則。
二、慰勞金之種類包括金錢、消防金銀幣及徽章;其核發條件及額度如下
    :
(一)執行特殊專案或受社會矚目案件,衡量社會公益影響及消防安全貢
      獻度,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十萬元或個人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二)執行重大專案工作或辦理經機關首長核定之專案性工作及其他公務
      有關事項,創造標竿效益,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五萬元或個人最
      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具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者,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三萬元;頒給個
      人消防金銀套幣一組、徽章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1.處理重大災難事故,因而減少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有具體事實
        ,功績卓著。
      2.發明消防安全設備產品或創新、設計火災預防措施,有效增進火
        災預防功能,績效卓著。
      3.研擬火災預防法規或火災預防規劃,革新消防工作,功績卓著。
      4.規劃勤務制度、辦理消防、防救災資(通)訊系統等重大計畫,
        對消防工作有重大貢獻。
      5.策訂、推動災害防救工作,建立完整消防體系,功績卓著。
      6.其他工作表現積極且績效卓著。
(四)具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者,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二萬元;頒給個
      人消防金幣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1.受理災害報案或通報,能立即查詢、指揮、調度、轉報得宜,而
        達成搶救災害、救援人命消弭災害任務,著有績效。
      2.赴重大災害現場,協助指揮官指揮、調度、派遣,著有績效。
      3.研訂中、長程計畫,具體可行,經核定實施,著有績效。
      4.對主辦業務革新推行,有重大貢獻。
      5.承辦重要業務,遇有困難,能提供適當建議,因而有效解決問題
        ,著有績效。
      6.其他工作表現勤奮且績效優異。
(五)具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者,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一萬元;頒給個
      人消防銀幣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1.執行防火管理、宣導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2.策劃、督導或辦理有關災害防救及消防之組織、計畫、預防、應
        變、復原重建等勤務、業務,確具成效。
      3.執行常年訓練、心理輔導、專業講習班等訓練相關工作,確具成
        效。
      4.研擬各種計畫、辦法,考慮周詳,設計縝密,具體可行,經核定
        實施者。
      5.整理編纂重要專案資料、報告,內容完整、充實,確具成效。
      6.其他工作表現認真且績效良好。
    因同一事由,已發(頒)給團體或個人慰勞金者,不再發(頒)給慰
    勞金。
三、除前點各款情形外,本署得視情形辦理業務交流聯繫活動,慰勞相關
    人員,或長官至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
    體慰勞人員時,核發慰勞金。
四、為鼓勵同仁勇於任事,發揮及時慰勞效果,各消防機關應確實審查優
    良具體事蹟,並檢具消防機關核發慰勞金申請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
    表,如附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陳報本署核定後頒給之。但本署各單
    位以簽文辦理者,免檢具審核表。
► 下載附件圖表
五、本原則經費來源,由民間捐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