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受理民間消防工作慰勞金捐款管理運用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113/02/1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人字第1131000182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運用民間捐款,提升民間捐款
    運用效益,期以效率化、透明化之處理原則,發揮民間捐款資源之最
    大效用,並落實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署於收受民間捐款時,應以本署名義開立收款收據予捐款人,捐款
    書應載明捐款人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之用途,製據統收後以代收代付
    方式存入本署代收款及保管款專戶。
三、民間捐款指定用途及核發規定如下:
(一)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執行特殊專
      案或受社會矚目案件,衡量社會公益影響及消防安全貢獻度,得核
      發團體最高新臺幣十萬元或個人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二)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執行重大專
      案工作或辦理經機關首長核定之專案性工作及其他公務有關事項,
      創造標竿效益,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五萬元或個人最高新臺幣二
      萬五千元。
(三)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遂行與人民
      權益有關消防政策目標,慰勞區分三級:
      1.工作表現積極且績效卓著,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三萬元;頒給
        個人消防金銀套幣一組、徽章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2.工作表現勤奮且績效優異,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二萬元;頒給
        個人消防金幣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3.其他工作表現認真且績效良好,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頒給個人消防銀幣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四)辦理慰勞活動所需消防金銀套幣、消防徽章、消防金幣、消防銀幣
      或配合禮儀致贈之紀念品、禮品等費用。
(五)本署得視情形辦理業務交流聯繫活動,慰勞相關人員,或長官至消
      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慰勞人員時,
      核發慰勞金。
四、本署動支運用民間捐款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捐款人指定之用途使用,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變更民間捐款指定
      用途之必要,應先徵得捐款人書面同意。
(二)民間捐款應依前點、政府採購法、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與支出標
      準及審核作業相關規定,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內容及用途,依行
      政程序簽會主計室辦理經費控留,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
      動支,並檢據覈實核銷。
五、為符公開透明及充分揭露之原則,有關民間捐款之收支明細、經費運
    用情形等資訊公告於本署網站,供大眾查閱。但捐款人要求不公告特
    定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六、本署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民間捐款收支運用之辦理情形,函
    報上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