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辦理教育訓練課程與編輯訓練教材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111/01/0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訓字第1101701744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各類教育訓練開班所需之訓練
    教材編撰及課程審查相關事宜,使訓練教材內容符合消防實務、專業
    領域、法令規定及各類訓練需求,以維持優質教學水準,提升工作知
    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教育訓練,包括下列類別:
(一)常年訓練:為維持消防或災害防救人員必備之本職學能,定期辦理
      之訓練。
(二)專業訓練:為強化消防或災害防救人員之專業技能所辦理之訓練。
三、本署設消防及災害防救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委員人
    數、組成、性別比例及任期規定如下:
(一)委員為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包含總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兼任;副總
      召集人一人,由副署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副
      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訓練中心主任兼任,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由署長就本署各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或專家學者遴派(選
      )擔任。必要時,得經署長同意後,隨時增加遴派(選)委員。
(二)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因本署各相關業務單
      位主管以上人員任一性別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三)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經署長同意增加遴派(選)
      之委員,任期至現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教育訓練之課程編排、師資遴選、教材編撰等開班作業審查相關事
      宜。
(二)每年十月召開年度會議,規劃、審查、督導訓練教材編輯及課程相
      關事宜。
五、本委員會依各專業領域設各類訓練教材編輯小組(以下簡稱編輯小組
    ),其成員及任務規定如下:
(一)各編輯小組均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委員會委員擔任,並置共同召集
      人一人至三人,由本署業務單位、其他相關單位人員或專家學者擔
      任。編輯小組人員由召集人及共同召集人視業務功能需要,遴聘該
      領域資深優秀人員擔任。
(二)執行訓練教材編撰、課程編排、師資遴選及資料庫建立等相關事宜
      。
六、預定辦理訓練班期之附屬機關或業務單位,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本
    委員會年度會議開始一個月前,將編排之課程、時數及推薦師資等資
    料送交本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報請署長核定。
七、訓練教材之編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依法令規定或配合政府施政需要指定,及因應各類專業訓練需求
      專案編撰外,經核定編排之課程,由獲遴聘(派)任該課程之師資
      負責編撰。
(二)各業務單位主管應依據訓練政策及目標,召集負責編撰訓練教材之
      師資,給予事前指導及掌控編撰進度。
(三)編輯小組應於開課日二個月前,將訓練教材送各該業務單位簽陳署
      長圈選本委員會委員進行訓練教材審查作業,並得視實際需要,遴
      請外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請署長核定。
    為辦理前項課程編排、師資遴選及訓練教材編輯作業,各業務單位得
    向國內、外相關領域之消防及災害防救機關(構)或學術研究機構徵
    求意見或請求推薦師資。
    經依前二項規定審查通過並核定之師資及訓練教材,應建立師資及訓
    練教材資料庫。
八、訓練教材編撰內容及方式如下:
(一)各編輯小組委員應依據基本課程單元,訂定訓練教材大綱。
(二)訓練教材分類:
      1.初級教材。
      2.進階教材。
      3.教師指導教材。
(三)訓練教材大綱應包含下列項目:
      1.課程預計達成目標。
      2.課程摘要。
      3.課程本文。
      4.參考文獻或延伸閱讀。
      5.自我測驗。
(四)其它:
      1.課程規劃應符合災害防救工作規範。
      2.每項課程應依據該課程預計達成目標編製投影片,每小時課程原
        則應提供二十張投影片,並儘量以圖、表或相片方式呈現。
      3.建立題庫,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每小時課程製作是非題四題。
     (2)每小時課程製作選擇題四題。
     (3)每小時課程製作問答題一題。
九、訓練教材之修正程序如下:
(一)本署業務單位有修正訓練教材之需求時,應於本委員會年度會議提
      出說明。
(二)經本委員會同意修正訓練教材者,編輯小組應於六個月內修正完成
      訓練教材初稿,送請本委員會於二個月內完成訓練教材初稿審查,
      並得視實際需要,遴請外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三)編輯小組應依本委員會或外聘專家學者之審查意見修正訓練教材初
      稿,並於一個月內完成修正編輯工作,送由本署業務單位提請本委
      員會年度會議審查。
十、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署人員兼任之外聘委
    員或專家學者,其出席費、審查費及編撰稿費計算標準,依中央政府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覈實支給。
十一、訓練教材之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且原編撰人應另立同意
      書,同意本署於教學目的範圍內,得對訓練教材進行改作或重製等
      一切著作權法上行為。
十二、每班期課程結束後,應對師資進行評鑑,評鑑結果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得予更換:
  (一)依據三班次以上之學員滿意度調查,均低於普通等級,缺乏教學
        熱忱。
  (二)無法充分運用相關設施、設備及器材進行施教,經本署指導仍無
        法改善。
  (三)授課內容過時,且與現行規定、計畫或政策牴觸,經本署指導仍
        無法改善。
  (四)授課內容未合乎課程目標或違反本署教學或訓練目的,經本署指
        導仍無法改善。
  (五)授課內容涉及政治立場、有詆毀他人名譽之言論或其他觀念偏差
        之不當言論,經查證屬實。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更換之師資,於一年內不得再遴聘為同課程
      之師資;依前項第五款更換之師資,不得再予遴聘。
十三、各單位及本委員會辦理相關訓練教材審查或出力有功人員,得依實
      際出力情節核實辦理敘獎;因推遲怠惰致影響訓練推展或品質者,
      依規定追究責任。
      前項人員有實際辦班或擔任班期輔導員者,每半年依下列標準辦理
      敘獎:
  (一)達五班以上或受訓人數達二百人次以上,嘉獎一次。
  (二)達十班以上或受訓人數達五百人次以上,嘉獎二次。
  (三)達二十班以上或受訓人數達一千人次以上,記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