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署設消防及災害防救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委員人
數、組成、性別比例及任期規定如下:
(一)委員為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包含總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兼任;副總
召集人一人,由副署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副
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訓練中心主任兼任,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由署長就本署各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或專家學者遴派(選
)擔任。必要時,得經署長同意後,隨時增加遴派(選)委員。
(二)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因本署各相關業務單
位主管以上人員任一性別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三)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經署長同意增加遴派(選)
之委員,任期至現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