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向全國展示國內最新防救災裝備器 材及科技,鼓勵產官學各界研發創新,以強化防救災效能,並提高國 際能見度,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人應依本署指定樣式或規格(如附件一),檢具申請展覽表(如 附件二)、防救災裝備器材之海報或影音檔等資料,向本署申請置於 本署防救災展示館(以下簡稱本館)展覽,必要時提供實品或模型以 利審查;申請時間為每年 5 月 1 日至 31 日及 11 月 1 日至 3 0 日。 前項申請,經本署審查核准後,申請人應以無償方式捐贈防救災裝備 器材之海報、影音檔、實品或模型予本署,以利展覽。 第一項申請,經本署駁回者,不予退還申請人檢具資料。
三、展覽期間如遇有特殊防救災裝備器材及科技研發產品發表,經簽奉機 關首長同意後得專案收件並加以審查。本館展覽防救災裝備器材之海 報、影音檔、實品或模型,其方式及期限由本署視實際需要決定,申 請人不得指定展覽位置及期限。
四、防救災裝備器材之海報、影音檔、實品或模型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 權或其他權利等情事者,由申請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