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防救災展示館維運及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112/03/09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訓字第1121700155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防救災展示館(以下簡稱本館
    )之維運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置館長一人,由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資通
    維運科科長兼任;置管理員二人,由本中心資通維運科、教務學務科
    各派員一人兼任,其任務分別如下:
(一)館長一人:負責綜理本館各項事宜。
(二)管理員二人:資通維運科負責館內清潔、設備、設施、器材之維運
      及防救災裝備器材展覽申請等事宜;教務學務科負責受理參觀預約
      、行程安排、導覽人員勤務編排及教育訓練等事宜。
    為使本館維運及管理順暢,必要時,本中心得協調替代役男及有關人
    員協助相關工作。
    本館導覽及服務人員,由本中心視情形另行編排相關人力。
三、本館工作項目如下:
(一)受理參觀預約。
(二)受理防救災裝備器材展覽申請。
(三)導覽解說服務。
(四)紀念物品展示。
(五)建築物、設施、設備及器材之清潔、維護。
(六)其他有關本館行政工作事宜。
四、本館開放日期視參觀預約及防救災裝備器材展覽申請情形安排,每週
    六日、農曆春節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之國定假日,不開放之;
    遇有颱風、館內整修等停止開放事由,另行公告。
五、本館開放時段為九時至十二時及十四時至十六時;必要時,得予延長
    。
六、本館參觀除本中心受訓學員、本署職員及本署替代役男外,其餘參觀
    人員採預約制,參觀人員應於二週前以電話、傳真或行文等方式提出
    預約;參觀人數至少五人以上;同一時段有二組以上團體提出預約者
    ,以先受理者為優先。
七、防救災裝備器材展覽之申請,應依本署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發布之
    內政部消防署防救災展示館申請展覽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八、前二點參觀人員及申請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館內路線指標或依導覽人員導覽路線參觀學習。
(二)禁止攜帶寵物、違禁物或危險物品等入館。
(三)館內禁止抽煙、進食、喧嘩、奔跑並應穿著整齊入場。
(四)高中以下學校預約參觀,須有教師隨行。
(五)展場布置應經本中心同意,禁止以黏、貼、釘、掛等動作施作於館
      內之建築物、設施、設備及器材;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六)啟用燈光、音響、投影機或外接其他電器設備,應經本中心同意,
      並於使用完畢後回復原狀。
(七)使用館內設施、設備或器材,應由本中心同意後,得以使用;固定
      設備不得擅自拆卸、搬動;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八)館內設施、設備或器材使用完畢,應立即歸還,經本中心清點完畢
      ,方可離開。
    參觀人員及申請人應要求入館人員遵守前項各款規定;未依規定致發
    生意外或造成人員傷亡,由參觀人員及申請人負全部責任。
    參觀或布置防救災裝備器材展覽時,如發生事故,應立即通報本中心
    ,並妥善處理。
九、第六點或第七點參觀人員及申請人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者,本
    中心得終止參觀或防救災裝備器材展覽,並停止其參觀或申請防救災
    裝備器材展覽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