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替代役消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112/09/05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訓字第1121701391號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消防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需
    用機關,負責全國役男服勤管理之統籌規劃、法令修訂及督導等事項
    。
三、本署及所屬機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消防局為服勤單位,負
    責該轄役男服勤管理之統籌規劃、指揮、調度、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四、消防分隊為主要服勤處所,負責役男勤務之編排、指揮、督導、考核
    及執行等事項。
五、役男之專業訓練,由本署或各服勤單位辦理。
六、役男之分發作業方式如下:
(一)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由本署依據家庭因素替代役役男分發作業
      原則辦理。
(二)非屬前款之其他役男,以訓練成績及志願公開分發,並得依一般替
      代役役男戶籍地服役分發作業原則辦理。
七、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依其業務及應變任務性質,實施職前講習
    ,並每三個月實施在職訓練。
八、管理幹部之甄選,由服勤單位依專長、訓練或考核成績擇優提報,經
    管理幹部訓練期滿合格後,審查核定為管理幹部,擔任役男領導及考
    核管理工作。
    管理幹部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或經服勤
    單位考評不適任者,得由服勤單位檢具事證,報請內政部役政署解除
    其職務。
九、役男勤務項目如附表。
    服勤單位戰時依任務分派役男執行應變勤務,役男之服勤處所停止運
    作或無相關任務,應予調整至民防任務單位服勤。
► 下載附件圖表
十、役男除例假日、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應於服勤單位或
    規定宿所備勤。備勤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監督長官核准,且外
    出時段,限於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止,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
十一、役男之服勤時間以與服勤單位或訓練單位員工上班時間相同為原則
      ;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
      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
      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
      遇有特殊事故,得停止輪休,事後補休;遇臨時勤務延長服勤,以
      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
      役男執行應變勤務時,其服勤時間及放假方式,由服勤單位應變勤
      務指揮官依任務需要另定之;如因執行應變勤務需要停止放假,應
      於事後補足應放假日數。
      役男因業務需要出差,得比照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由派出
      單位核給差旅費。
      役男於訓練單位接受訓練及服勤時,其訓練與服勤之時間、編組及
      分配,由訓練單位依訓練需要另定之。
十二、役男請假,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依權責逕行核處。
十三、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役籍名條、替代役徽章及管理幹部名條)
      ,由內政部役政署製發,服勤時穿著,如有停役、提前退役、禁役
      或服役期滿時,識別標章應全數繳回服勤單位。
十四、役男執行公務時,所需交通工具由服勤單位提供;必要時,得發給
      交通費。
      役男使用服勤單位之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善
      盡使用保管責任。
十五、役男應住宿於服勤單位提供之宿舍。但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
      返家住宿。
十六、役男膳食以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包
      方式行之。
十七、服勤單位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籍表,於五日內
      造具役籍管理名冊三份,一份自存,另二份送本署,實施列管及異
      動管理。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就學識、才能、品德及
      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但役期未滿半年者,應於服役期滿日前完成
      考核工作,資料隨役籍移轉。
十八、服勤單位應於役男服役期滿八週前,至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報送退
      役名冊,經內政部役政署核定後製作退役證明書,服役期滿時發給
      役男。
十九、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
      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換)發身分證後,服勤單位應於一週內
      將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一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校
      正;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
二十、服勤單位負責役男服勤及生活督導考核,並對所屬役男負照顧輔導
      之責任,嚴禁體罰淩虐或欺侮新進人員。
      嚴禁役男攜帶違禁(法)物品進入訓練或服勤單位(處所);訓練
      或服勤單位(處所)並得隨時為檢查。但除特殊情況外,應以當事
      人在場為宜。
二十一、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主官(管)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
        管理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懲處外;較為頑劣者,應先予列
        冊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本署,並副知內政部役政署予以罰薪
        或施以輔導教育。
二十二、集中住宿人員,應依宿舍管理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
        持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家庭因素役男應依規定返家住宿,照顧家庭。
二十三、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務
        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署及內政部役
        政署。
二十四、役男擅離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
        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應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
        本署及內政部役政署。
二十五、服勤單位應於規定期限(月報表於次月五日前、季報表於每年一
        、四、七、十月十五日前)將訪視成果統計月報表、獎懲人次統
        計月報表、重大事故及意外事件月報表、公益服務執行情形季報
        表及運用役男協助反毒工作執行情形季報表送本署。
        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意外事件,服勤單位應立即妥為處理,
        並於二十四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本署及內政部役政署。
        役男發生因案停役情形時,服勤單位應於七日內檢具相關書面文
        件。
二十六、役男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
          定。
    (二)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服勤、訓練單位核定。但
          罰站僅限於訓練期間實施。
    (三)罰薪: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報請本署於十日內核定後執行。
    (四)輔導教育: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報請本署於十日內核定後,
          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服勤單位得將榮譽假、禁足、罰勤或申誡授權服勤處所核處。
        役男執行應變勤務表現優良者,由服勤單位核予榮譽假,如通報
        需用機關核給,不受榮譽假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之限制;具有重大
        功績者,由需用機關或通報本署審核後予以頒發獎狀、獎金表揚
        ,從優獎勵。
        役男執行應變勤務不力、懈怠或疏忽者,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十四條規定加重處罰;必要時,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三
        條規定辦理。
二十七、役男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依替代役役男獎
        懲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提出申訴。
二十八、役男對於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及服勤單位或處所所為之管理不當者
        ,得向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為處理前項申訴事宜,各單位應設置申訴電話,對役男申訴案件
        積極處理。
二十九、役男符合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或應勤務
        需要,經本署核准者,得請調變更服勤單位。
三十、本署得定期或不定期對役男服勤管理實施督導考核。
三十一、服勤單位得依業務性質,訂定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補充規定,送
        本署備查。
三十二、役男服役期間出境之申請與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限制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