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計畫補助執行程序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一百十三年度至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
科技發展計畫之行政院核定經費,配合調整編列地方預算,並依第
五點規定將自籌款匯入消防署帳戶。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消防署簽訂專業代辦採購協議書,並
載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於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五年各
執行年度一月底前,檢附預算(經費)相關資料(含機關收據、納
入預算證明正本),函報消防署辦理代購事宜。
(三)消防署應於前款各執行年度結束前,完成招標、採購、履約及驗收
程序,並將採購之複雜地形攜帶型無人機(含附屬裝備)及搜索影
像管理系統硬體設備交付直轄市、縣(市)政府,並納入財產保管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核銷事宜。
(四)消防署於前款執行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消防署網站公布本計畫
補助執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