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規範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敵意環境性騷擾: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
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
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
表現。
(二)交換式性騷擾:指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
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
性騷擾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態樣:
(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
自己身體為之,亦同。
(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
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本規範適用情形如下:
(一)員工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期間。
(二)員工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單位、不同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
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或遭受最高負責人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