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消防警察大隊組織員額設罝標準如左:
一、大隊部:置大隊長、副大隊長各一人、技正一人至三人,並設左列單
位及人員:
(一)大隊郭珠四組,置組長四人、組員六人至十人、技土十人至十五人
、技佐五人至八人、警務佐(辦事員)六人、雇員七人。
(二)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助理一人至二人、辦事員、雇員各一人。但
實際設置員額仍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三)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佐理員一人至二人、辦事員、雇員各一
人。但實際設置員額仍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四)勤務指揮中心:置主任一人、技士、技佐各一人、小隊長十二人至
十六人。
(五)保養場:置場長一人、技士、技佐各一人、技術員八人至十人、辦
事員、雇員各一人。
二、中部隊:置中隊長、副中隊長、技士、技佐各一人。
三、分(小)隊:置分(小)隊長,其隊員依第九條規定設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