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消防制度之釐定與各級消防組織設立、裁併及人力調配之規劃事
項。
二、關於消防政策、勤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消防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整理、編纂及宣導事項。
四、關於消防學制、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及消防學術倡導事項。
五、關於消防技術人員、消防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事項。
六、關於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管理之規劃、督導與器材、設備之審議、許
可及檢驗事項。
七、關於民眾防火、防災教育宣導及防救災害公眾關係與合作之規劃、督
導事項。
八、關於防災體系、核子事故民眾救災、化學災害應變、危險物品管理之
規劃、督導及協調事項。
九、關於搶救火災、天然災害、空難、礦災、化學災害、車禍及其他重大
災害事故之指揮、管制、聯繫、督導事項。
十、關於全國公共危險災害應變體系之規劃與建立事項。
十一、關於緊急救護系統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事項。
十二、關於災害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劃、督導及災害現場勘查、鑑定之必
要支援事項。
十三、關於消防車輛、裝備之規劃、統籌調配及本署財產管理等事項。
十四、關於救災資源之整備與消防水源之擴充、運用及維護之規劃事項。
十五、關於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及各項福利之規劃、
督導事項。
十六、關於消防資訊、科技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七、關於其他消防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