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作業權責
(一)部長:綜理本部應變災害各項事宜。
(二)民政司:
1.古蹟文物防災有關事項。
2.災害時督導、協助者、市政府處理屍體處理、殯葬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民政有關事項。
(三)戶政司:
1.督導戶政單位辦理災害有關之人口查記與戶籍登記事項。
2.其他有關戶政有關事項。
(四)役政司:協調省、市政府辦理役政有關事項。
(五)社會司:
1.災害時救濟物資運用供給計畫之督導執行事項。
2.災害時社會救濟運動之發起,救助金統籌發放分配事項。
3.其他社會救(助)濟有關事項。
(六)地政司:
1.協調省、市政府辦理災害防救有關公地撥用及地方公地使用事項
。
2.其他地政有關事項。
(七)總務司:督導辦理本部災害防救有關事務管理及行政之擾事項。
(八)人事處:督導辦理本部災害防救有關人員獎懲考核事項。
(九)會計處:督導本部各單位辦理災害防救相關經費編核支付事項。
(十)政風處:督導本部各單位辦理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十一)警政署:
1.督導警察單位執行傳達災害預報、警報消息有關事項。
2.督導警察單位執行災情蒐集及通報有關事項。
3.督導警察單位執行災區警戒有關事項。
4.督導警察單位執行災害時交通管制有關事項。
5.督導警察單位執行災害時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6.督導警察單位執行災害時屍體處理有關事項。
7.其他警政有關事項。
(十二)營建署:
1.營建工程災害督導搶救有關事項。
2.對災害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處理有關事項。
3.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4.其他營建工程有關事項。
(十三)消防署:
1.督導消防單位執行傳達災害預報、警報消息有關事項。
2.督導消防單位執行災情蒐集及通報有關事項。
3.督導消防單位執行災害時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有關事項。
4.其他消防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