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設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由部長指派消防署署長、副署長暨業務有關人員,並聘請經濟部、臺灣 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中央警官學校、工業技術學院及其他 有關機關團體代表 (專家) 擔任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消防署署長 、副署長分別擔任之,聘任委員其任期均為一年。
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消防安全設備之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法、新材料審議事項。 二 關於消防安全設備之材料、品質、規格及其他消防技術之調查、研查 、研究,適用與改進事項。 前項第二款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材料、品質、規格及其他消防技術上 之調查、研究,得委託有關機關團體或學校為之。
本會審議程序如左: 一 送請業務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二 推定委員審議擬具審查意見。 三 提付委員會會議審議。 四 製作審議會議紀錄,簽請部長核定。
本會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 任委員 (或副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始得成立。
本會會議決議事項簽請部長核定後,以內政部名義行之。
本會為辦理審議案件登記、會議記錄暨其他日常會務,置執行秘書、助理 執行秘書各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由部長就消防署有關人員派兼之。
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邀請有關 專家列席會議時,得酌支交通費或出席費。
本會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消防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