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人員執行或義勇消防人員協助辦理消防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得由本署授予消防榮譽章:
(一)策劃或辦理消防行政,對消防建制及改進著有貢獻者。
(二)依法組訓民眾,執行消防任務成績卓著者。
(三)推展消防教育訓練績效卓著者。
(四)研發消防設備或防救災害器材有重大貢獻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奮勇盡職,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六)搶救災害,奮不顧身著有貢獻,足資矜式者。
(七)發現公共危害,能及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著有績效者。
(八)協助緝獲縱火嫌疑犯,對災害之防止著有貢獻者。
(九)執行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蹟者。
(十)對充實消防機關裝備器材或其他設施,有重大貢獻者。
(十一)研究推展消防學術有具體貢獻者。
(十二)其他有關推行消防工作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足資獎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