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檔案調閱
(一)調閱檔案應由業務承辦人親自調卷,並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
(二)調閱檔案應填寫調卷單,一案一單,由調卷人填寫年度、收發文號
、檔號及案由、經單位主管簽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並將相關資
料填入「調閱檔案登記簿」,始得調閱。
(三)調閱同單位,而非該科承辦案件之檔案,應先送請該主管科主管同
意,並在調卷單上簽單後,方可調閱。
(四)調閱其他組、室、中心案件者,應先送請該管案件承辦人及單位主
管同意,並於調卷單上簽章後,方可調閱。
(五)調卷人不得在檔案管理處所,擅自撿取或翻閱抄錄案卷。
(六)調閱之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彌封後交予調卷人,調卷人不得洩密
、拆散、塗改、抽換、增損、併案、轉借、遺失。
(七)調閱之檔案如有遺失,調卷人除應負權責補救外,檔案管理單位並
得視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八)調卷人離職時,必須將所借檔案歸還,檔案管理單位始於其離職單
蓋章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