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核發作業規定:
(一) 附表所訂各類獎勵金核發項目,由內政部消防署訂定細部支給要點
核實發給。
(二) 各消防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及其所負任務特性,按案情輕重難易及
轄區狀況需求,訂定細部支給要點,陳報各該上級機關核定後核實
發給。
(三) 各消防機關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由業務主管
單位會同人事、會計單位,依規定從嚴審核,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
核實發給。
(四) 同一案件如有其獎金申領規定,不得重複核發工作獎勵金,倘有查
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勵金。
(五) 執行消防工作不力者,依有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