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種類及面積
應依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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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場所用途 │供該用途之專用│備│
│ │ │樓地板面積合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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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全部。 │ │
│ │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 │ │
│ │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 │ │
│ │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 │ │
│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 │ │
│ │、酒家、酒吧、酒店(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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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全部。 │ │
│ │身休閒中心、室內螢幕式高爾夫│ │ │
│ │練習場、遊藝場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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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觀光旅館、飯店、旅(賓)館、│全部。 │ │
│ │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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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三百平方公尺以│ │
│ │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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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室。│三百平方公尺以│ │
│ │ │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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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一百五十平方公│診│
│ │院、養老院、安養中心、兒童福│尺以上。 │所│
│ │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育嬰│ │限│
│ │中心、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 │有│
│ │學校。 │ │病│
│ │ │ │房│
│ │ │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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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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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五百平方公尺以│ │
│ │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上。 │ │
│ │類似場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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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習班、訓練班、感化院、視聽│二百平方公尺以│ │
│ │教室。 │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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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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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施工中之建築物(都市計畫區以│全部。 │ │
│) │外供住宅用使用或其附屬建物除│ │ │
│ │外)及其他工作物(如車站月台│ │ │
│ │頂棚、儲存槽體、化學工業產品│ │ │
│ │之製造裝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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