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一款及「消防機關工 作獎勵金核發標準一覽表」。
二、目的:為激勵消防人員士氣,提升工作效率,以維護公共安全及確保 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核發對象: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工作具有績效人員,及支援消防機關執 行災害搶救工作具有優良績效之人員。
四、經費來源:由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編列年度預算相關經費 支應。
五、核發細目及標準:「內政部消防署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細目一覽表」 (如附件一) 。
六、作業規定: (一) 各業務主管單位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填寫本 署「核發工作獎勵金申請審核表」 (如附件二) 會同人事室、會計 室,依規定從嚴審核,簽奉署長核准後核實發給。 (二) 重大災害發生後,本署得視實際狀況,主動查核發給本工作獎勵金 。 (三) 以團體名義申請核發本工作獎勵金者,必須轉發至各實際出力人員 ,並視各員出力程度做合理公平分配。
七、注意事項: (一) 各業務主管單位填報申請審核表內容應詳盡確實,並從嚴審核不得 浮濫。 (二) 同一案件如已領取其他獎金,不得重複申請本工作獎勵金,倘有申 請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金。 (三) 執行消防工作不力者,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