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超勸時數核計原則:
(一) 依勤務分配表服行防災宣導、備勤救災救護、消防安全檢查、水源
調查、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救災救護、教育
訓練及其他臨時派遣等勤務,超過八小時 (外宿日超過六小時) 之
勤務。
(二) 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各單位消防人員,以在辦公時間外,實
際出勤執行、督導外勤勤務為準。
(三) 實際執行勤務之正副主官 (管) ,以在辦公時間外,備勤救災救護
或督導勤務或帶班執行勤務之時數。
(四) 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外宿或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
放假日、停止辦公日執勤或執勤中或因特殊狀況奉命處理救災、救
護或其他臨時派遣之勤務者,按實超過勤時數核支。
(五) 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不同時段未滿一小時
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