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通事故處理要領:
(一) 發生事故時,應保持現場完整,迅速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統
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以下人員到場處理,並應在現場兩端適當
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識,以免再次發生事故。
(1) 交通 (大) 隊或當地派出所員警。
(2) 「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
(3) 特約保險公司人員。
(4) 視狀況通知延聘之法律顧問到場協助處理。
(二) 事故現場如有人受傷,應立即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另派救護車將傷
者送醫,不要與對方私下和解。
(三) 現場如有人當場死亡,更應保持現場,不可移動車輛,迅即通報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交通 (大) 隊或當地派出所員警派員到場及「
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到場會同警察人員測繪、拍照。
(四) 發生事故時,如僅車輛損壞,無人員傷亡,應於警方完成交通事故
處理程序後由駕駛人及「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會同特
約保險公司人員出面調解。
(五) 發生交通事故,均應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
我方無過失時,應依法向負過失肇事人索賠。如雙方均有傷亡時,
民事部份視狀況理賠,而刑事責任部份,應移由司法機關審理。
(六) 發生事故後之調解程序,應由「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
出面至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絕不可讓肇事同仁自行前往調
解。
(七) 救災護指揮中心應依附表格式填具交通事故處理 (通報) 單,傳真
至本署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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