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公務車輛交通事故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87/07/03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救字第1060600541號
一、為協助消防人員因執行公務發生交通事故之善後及規範處理程序,特
    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各級消防機關各類型消防車、救護車及機車等車輛,於執行救災、救
    護或其他公務時發生交通事故,應依本處理原則辦理。
三、各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成立「公務車輛交通事
    故善後處理小組」,分工辦理以下項目:
 (一) 聯繫相關單位及人員前往現場處理事故。
 (二) 事故之調解事宜。
 (三) 事故車輛之保險、維修及賠償給付事宜。
 (四) 受傷人員之慰問及醫療補助、保險。
 (五) 交通事故之訴訟、國家賠償等司法案件。
四、交通事故處理要領:
 (一) 發生事故時,應保持現場完整,迅速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統
      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以下人員到場處理,並應在現場兩端適當
      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識,以免再次發生事故。
   (1) 交通 (大) 隊或當地派出所員警。
   (2) 「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
   (3) 特約保險公司人員。
   (4) 視狀況通知延聘之法律顧問到場協助處理。
 (二) 事故現場如有人受傷,應立即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另派救護車將傷
      者送醫,不要與對方私下和解。
 (三) 現場如有人當場死亡,更應保持現場,不可移動車輛,迅即通報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交通 (大) 隊或當地派出所員警派員到場及「
      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到場會同警察人員測繪、拍照。
 (四) 發生事故時,如僅車輛損壞,無人員傷亡,應於警方完成交通事故
      處理程序後由駕駛人及「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會同特
      約保險公司人員出面調解。
 (五) 發生交通事故,均應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
      我方無過失時,應依法向負過失肇事人索賠。如雙方均有傷亡時,
      民事部份視狀況理賠,而刑事責任部份,應移由司法機關審理。
 (六) 發生事故後之調解程序,應由「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
      出面至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絕不可讓肇事同仁自行前往調
      解。
 (七) 救災護指揮中心應依附表格式填具交通事故處理 (通報) 單,傳真
      至本署核備。
► 下載附件圖表
五、為確保足夠的理賠金額,各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應積極爭取預
    算,加保任意第三責任險,並提高保險賠償金額,以提供執勤同仁充
    分的理賠保障。
六、充分運用法律、保險及交通專業人士,各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
    應常年聘請法律顧問,並定期邀請法律顧問、特約保險公司、交通單
    位等專業人員舉行相關講習,以增進執勤同仁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