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管理維護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88/06/24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企字第104131406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前言
          社會經濟急速發展、生活型態變遷,伴隨都市化的結果,高層
          建築物、危險物設施增加,致災害狀態愈形複雜且多樣化,故
          現代消防工作亟需精良之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以應救災救護,而
          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良窳,更直接影響消防救災救護的戰力與
          績效。為維護良好裝備,尤需建立制度,本署基於掌管全國消
          防業務需要,訂頒「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管理維護作業規範」,
          以利全國各級消防機關遵循。
          本規範主要目的是賦予各級主官、裝備保養(管)人及使用人
          對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以下簡稱裝備)之保養責任,並使之瞭
          解保養維護之重要性,期能達到各式裝備,隨時保持良好堪用
          狀態,俾能發揮高度消防戰力。
  第二節  裝備保養之基本要求
          一、適切之訓練:
              保養(管)及使用裝備之人員應瞭解裝備之使用與保養方
              式與責任,負責保養維修之人員應具有所屬單位範圍內裝
              備之保養修護技能,各級主管及承辦人員應具有擔任檢查
              、督導之能力。
           二、週密之計畫:
              裝備保養工作,應確保在任何狀況下不致間斷,並考慮各
              種裝備及各級保養之要求,訂定執行計畫,適時舉辦各級
              裝備保養檢查。
          三、切實之督導:
              各級單位主管與幕僚,應依計畫切實執行定期、不定期之
              主官督導及幕僚督導。
          四、躬親之激勵:
              主官應具裝備保養之責任感,加強裝備保養維護之宣導,
              適時舉辦保養競賽,並適切予以獎勵。
  第三節  裝備保養檢查目的
          裝備保養檢查,其目的在使主官(管)瞭解所屬裝備堪用狀況
          、促進同仁對裝備之正當使用及充分保養,養成愛護裝備之習
          性。
          保養重於修理,修理重於購置。要能有效提高消防戰力,除應
          致力於充實現代化裝備外,更要對各項裝備之保養勤務全力推
          展。從幕僚研訂周詳之計畫,使基層落實認真執行,加以配合
          各單位主管對所屬之檢查、監督、考核,秉持負責、熱心、積
          極之作為,以增強消防持續戰力。
  第四節  規範內容
          本規範計分「總則」、「各類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
          「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作業規定」、「消防車輛管理維
          護」、「救護車輛裝備管理維護」、「搶救裝備管理維護」、
          「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管理維護」、「資訊器材管理維護
          」、「消防通信裝備保養管理維護」、「鑑定器材管理維護」
          、「消防安全檢查裝備管理維護」等十一章,其目標期能事半
          功倍,使各項裝備確能保持高度堪用狀況,發揮最大功能。
第二章  各類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
  第一節  通則
          本章目的,為綜合各類裝備保養制度、權責、檢查、修護原則
          暨裝備檢查成績之評定、計算、配分與運用,及裝備汰舊換新
          規定等作業程序,期能儘早發現各類裝備既存或可能發生之故
          障或損壞,俾以最少之人力、財力、物力,以最短時間完成保
          養或修護作業,藉以確保裝備良好之性能,有效提高堪用率,
          以利任務之遂行。
  第二節  保養制度
          消防機關之車輛裝備器材保養制度,分為一至五級(三級以上
          保養工作得視各消防機關實際需求暨保養維修能力採契約或委
          外方式維修保養)。
          一、一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各類裝備、附屬設備之保管、防潮、防火、防竊等措施
                。
          (二)各類裝備之清潔維護。
          (三)每日(例行)之檢查、測試並紀錄。
          (四)故障之檢查並紀錄,必要時在技術人員指導下,作簡易
                之處理。
          (五)各類裝備之潤滑、旋緊、固定及必要的調整。
          二、二級保養係由受過專業訓練之人員擔任,保養工作範圍如
          下:
          (一)實施定期潤滑保養工作。
          (二)各類裝備旋緊及調整。
          (三)發現裝備異常時,應先行檢查,若在權責範圍內無法排
                除時,除立即報告上級外並按規定處理。
          (四)更換經認定不堪用之小總成及零配件。
          三、三級保養,其範圍如下:
          (一)技術人員對各單位一、二級保養人員實施技術輔導與協
                助。
          (二)故障排除及單體故障抽換,調整或組件之換修。
          (三)局部系統測試與調整。
          (四)系統故障之追蹤處理。
          (五)依轄區特性實施游修。
          (六)技術性建議與督導。
          四、四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主件、組合件或總成之修理更換。
          (二)輔導或支援次級保養單位之維修作業。
          (三)儀表校正或送修。
          (四)備份器材之調度運用。
          (五)系統調整與修改。
          (六)負責所屬單位之保養維修技術之教育訓練。
          (七)技術性建議與督導。
          五、五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系統結構變更規劃與執行。
          (二)精密組合件之更換或送修。
          (三)裝備整修與報廢鑑定。
          (四)技術性建議與諮詢。
  第三節  保養權責劃分
          各消防機關均應設置保養廠(未設者應規劃籌設),任用技術
          人員或遴派熟練保養修護之人員,負責各類裝備二(三)級以
          上保養維護工作及廿四小時備勤以應緊急任務所需之技術支援
          (人力不足單位得以待命方式辦理)。
          為明確劃分裝備之保養權責,使各級消防人員瞭解單位及個人
          對裝備保養所應負之責任,區分如下:
          一、主官責任:
          (一)對本單位之各類裝備保養,負督導檢查全責。
          (二)保持本單位內所有各類裝備之高度堪用狀態。
          (三)對所屬施予適當之裝備保養訓練。
          (四)確實貫徹規定,嚴防濫用各類裝備。
          (五)執行本單位各類裝備定期及不定期之保養檢查,並作為
                考核所屬之重要依據。
          二、幕僚責任:
          (一)承辦主管、幕僚,須主動督導所屬單位及人員,切實執
                行各類裝備與工具作適時之保養及有關資料的記載,並
                將保養興革意見、優劣單位與個人,提供主官瞭解,俾
                作規劃執行及獎懲之依據。
          (二)督導人員:
                1 督導所屬單位各類裝備之保養,有效實施檢查作業及
                  安全考核。
                2 對各類裝備損壞(停用)率過高之單位,實施個別訪
                  問、抽查,確實瞭解狀況,並協助解決有關保養問題
                  。
          三、個人責任:
          (一)個人應負責本身所使用、保管或操作之裝備的保養。
          (二)各類裝備在使用前、中、後,須作適當之保養檢查,其
                檢查項目,按各類裝備保養規定執行。
          (三)停用(待修)之各類裝備,仍應妥為保養維護,以免擴
                大損壞。
  第四節  保養檢查
          「保養檢查」為各級消防機關對各類裝備之使用單位所執行之
          定期、不定期檢查,如每日、每週、每月、每季、每半年、每
          年之保養勤務檢查,旨在早期發現與改進缺點,作有系統之保
          養、維護及調整,使裝備經常保持良好之堪用狀況,此亦為保
          養檢查最重要之基礎工作,其檢查區分如下:
          一、主官檢查
              「主官檢查」之目的在使各級主管考核其所屬單位對裝備
              使用、保養、維護之良窳,防止濫用,發掘保養缺失之所
              在,期使裝備保養(管)及使用人員,落實保養工作,以
              增強裝備使用功能。檢查方式如下:
          (一)定期檢查:由消防機關主官主持,率領預先編成之檢查
                小組實施檢查,並事先通知受檢單位,按規定程序實施
                。
          (二)不定期檢查(抽查):不定期檢查,為各級主官督導考
                核所屬單位之有效手段,受檢單位在無預警狀況下受檢
                ,不必規定檢查程序與範圍。
          二、業務輔導檢(訪)查
              署得視需要每年舉行一次裝備保養業務輔導檢(訪)查,
              必要時得配合其他檢(訪)查實施,其目的在瞭解並督導
              各消防機關對裝備之使用、保養、維護及管理狀況,俾便
              予以適切輔導改進。
  第五節  保養檢查成績之評定、配分、計算與運用
          裝備保養檢查成績,是代表各級單位主管及所屬維護消防戰力
          之工作表徵,其用途可分兩方面說明,在積極方面,檢查可發
          現保養工作的缺失,予以適時、適切的改進,使裝備保持高度
          堪用率;消極方面,優良的成績代表單位的榮譽,並可激勵所
          屬發揮積極進取的工作精神。
          一、成績評定
              以各類(章)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評分表評定各類成績
              ,各類裝備保養檢查項目及其檢查評分表詳見各章。
          二、配分
          (一)各類車輛裝備器材檢查評分成績佔百分之七十。
          (二)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成績佔百分之三十。(檢查內容
                及評分表詳本章附表二-一:消防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
                分表)
          三、成績計算:依各類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評分表,評定各
              類裝備保養檢查成績,再平均各類裝備保養檢查及業務檢
              查成績後,依配分標準,計算檢查總成績。
          (一)各類裝備器材檢查評分成績=(車輛+救護+搶救+…
                )÷受檢裝備類數,佔總分七○%。
          (二)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成績佔總分三○%。
          (三)檢查總成績=各類車輛裝備器材檢查評分成績x 70 %
                +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成績x 30 %。
          (四)單位總成績=定期檢查成績x 50 %+不定期抽查成績
                x 50 %。(若年度檢查實施計畫未列不定期檢查,則
                以定期檢查成績評定為單位總成績)。
          四、其他
          (一)署之定期業務輔導檢(訪)查,除檢查局(隊)外,並
                抽查其所屬單位,此項抽查比例由檢查組長決定。
          (二)受檢(訪)查單位所有各類裝備除奉有特殊任務外,均
                須到檢,不得藉故規避,如經查覺除該單位主管應予另
                案簽處外,該項評分成績則以零分計算。
  第六節  各類車輛裝備器材汰舊換新一般規定
          各類裝備使用年限之設定,除悉依行政院主計處頒布「財物標
          準分類」所列使用年限辦理外,其他例外情形亦可依下列規定
          辦理汰換事宜:
          一、最近三年每年保養修理費用,超過新裝備總價達百分之三
              十以上者。
          二、車輛之耗油量,超過原製造廠商規定標準百分之五十,而
              無法改善者。
          三、因公肇事、意外、或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所造成的
              損壞,不堪修復並經核准者。
          四、因保養維護不當,應停用而未停用,或因濫用致使損壞,
              而無法修復,經懲處當事人或經其價賠者。
          五、型式老舊、功能不良,或不能執行任務者。
          六、經鑑定無法修復,及核准有案者。
          七、裝備型式改良,無法繼續獲得零件者。
          八、其他經專案核准者。
          ┌─────────────────────────┐
          │消防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表                        │
          ├────┬──────┬────┬────────┤
          │受檢單位│            │檢查日期│                │
          ├─┬──┴──────┴┬─┬─┴────────┤
          │區│檢    查    項    目│配│得                分│
          │分│                    │分├───┬──────┤
          │  │                    │  │局本部│大(中)隊同│
          │  │                    │  │      │級單位      │
          ├─┼──────────┼─┼───┼──────┤
          │計│擬訂是否依據確實(附│15│      │            │
          │畫│原簽稿)?          │  │      │            │
          │  ├──────────┼─┼───┼──────┤
          │  │內容是否將有關規定納│30│      │            │
          │  │入並明確敘明?      │  │      │            │
          │  ├──────────┼─┼───┼──────┤
          │  │是否於實施檢查兩週前│30│      │            │
          │  │發布檢查計畫?      │  │      │            │
          │  ├──────────┼─┼───┼──────┤
          │  │是否有副陳上級備查?│15│      │            │
          │  ├──────────┼─┼───┼──────┤
          │  │是否按隸屬系統行文?│10│      │            │
          │  ├──────────┼─┼───┼──────┤
          │  │合                計│  │      │            │
          ├─┼──────────┼─┼───┼──────┤
          │執│是否依照計畫規定實施│30│      │            │
          │行│檢查?              │  │      │            │
          │  ├──────────┼─┼───┼──────┤
          │  │檢查內容及次數是否與│20│      │            │
          │  │檢查週期表規定相符?│  │      │            │
          │  ├──────────┼─┼───┼──────┤
          │  │各次檢查時隔是否適當│10│      │            │
          │  │?                  │  │      │            │
          │  ├──────────┼─┼───┼──────┤
          │  │是否按規定使用各式表│10│      │            │
          │  │卡及完整建檔?      │  │      │            │
          │  ├──────────┼─┼───┼──────┤
          │  │帳卡與物品是否相符、│30│      │            │
          │  │登記清楚,是否清點?│  │      │            │
          │  ├──────────┼─┼───┼──────┤
          │  │合                計│  │      │            │
          ├─┼──────────┼─┼───┼──────┤
          │考│對署、局(大隊及同級│20│      │            │
          │核│單位)當年度檢(抽)│  │      │            │
          │  │查所公布之缺點有無改│  │      │            │
          │  │進措施及副陳署、局(│  │      │            │
          │  │大隊及同級單位)備查│  │      │            │
          │  │。                  │  │      │            │
          │  ├──────────┼─┼───┼──────┤
          │  │對所屬單位檢查後有無│20│      │            │
          │  │檢討紀錄?          │  │      │            │
          │  ├──────────┼─┼───┼──────┤
          │  │帳物不符或缺失有無追│20│      │            │
          │  │蹤複查紀錄?        │  │      │            │
          │  ├──────────┼─┼───┼──────┤
          │  │對所屬檢查成績、名次│10│      │            │
          │  │是否評定發布及副陳上│  │      │            │
          │  │級備查?            │  │      │            │
          │  ├──────────┼─┼───┼──────┤
          │  │是否依規定辦理檢查成│20│      │            │
          │  │績獎懲?            │  │      │            │
          │  ├──────────┼─┼───┼──────┤
          │  │報繳(廢)及送修裝備│10│      │            │
          │  │是否於檢查兩週前報出│  │      │            │
          │  │(附相關文件)?    │  │      │            │
          │  ├──────────┼─┼───┼──────┤
          │  │合                計│  │      │            │
          ├─┼──────────┼─┼───┼──────┤
          │(│對上級發布之裝備檢查│20│      │            │
          │隊│文件是否適切處理及彙│  │      │            │
          │分│裝完整?            │  │      │            │
          │)├──────────┼─┼───┼──────┤
          │位│帳卡等是否依規定登記│20│      │            │
          │單│、相符及完整彙集?  │  │      │            │
          │層├──────────┼─┼───┼──────┤
          │基│是否照檢查週期表之規│10│      │            │
          │  │定執行檢查及清點?  │  │      │            │
          │  ├──────────┼─┼───┼──────┤
          │  │是否按規定使用各項表│30│      │            │
          │  │單、紀錄完整並彙裝整│  │      │            │
          │  │齊(影本以零分計算)│  │      │            │
          │  │?                  │  │      │            │
          │  ├──────────┼─┼───┼──────┤
          │  │對保養不良及損壞之裝│10│      │            │
          │  │備是否主動處理?    │  │      │            │
          │  ├──────────┼─┼───┼──────┤
          │  │對裝備保養優劣人員有│10│      │            │
          │  │無考核紀錄?        │  │      │            │
          │  ├──────────┼─┼───┼──────┤
          │  │合                計│  │      │            │
          ├─┼─────┬─┬──┴─┴┬─┬┴──────┤
          │總│          │檢│          │會│              │
          │分│          │查│          │檢│              │
          │  │          │人│          │人│              │
          │  │          │員│          │員│              │
          └─┴─────┴─┴─────┴─┴───────┘
          備註:
          各級消防單位檢查所屬單位業務檢查計分方式如下:
          一、署檢(訪)查各級消防單位業務檢查總分計分比例如下:
          (一)消防局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三○%(計畫二○%、執
                行考核各四○%)。
          (二)大(中)隊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三○%(計畫二○%
                執行考核各四○%)。
          (三)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四○%。
          二、局檢查所屬計分比例為:
          (一)大(中)隊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計畫二○%
                執行考核各四○%)。
          (二)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
          三、大隊檢查所屬計分比例為:
          (一)中隊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計畫二○%執行考
                核各四○%)。
          (二)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
          四、中隊檢查所屬計分比例為:
          (一)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一○○%。
第三章  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實施辦法
  第一節  保養競賽目的
          為落實各級消防機關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工作,賦予各級
          消防人員保養責任,以確保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良好性能,訂
          定全國一致之標準,以利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各級消防機關得依據本辦法舉辦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
          保養競賽可併同定期、不定期主官檢查實施。
  第二節  保養競賽內容
          各級消防機關依本辦法舉辦裝備保養競賽,其競賽內容如下:
          一、消防車輛保養(包含消防車、救災車、消防勤務車等)
          二、救護車輛裝備保養(包含救護車、救護裝備等)
          三、搶救裝備保養(包含隨車、救助、輔助、個人防護裝備等
              )
          四、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保養(包含救生艇、救生圈、潛
              水裝備等)
          五、資訊裝備器材保養(包含各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資訊裝備
              及其他業務使用資訊裝備等)
          六、通訊裝備器材保養(包含車裝無線電台、各級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通訊裝備器材等)
          七、鑑定器材保養(包含各級鑑定實驗室之鑑定裝備器材等)
          八、安全檢查裝備保養(包含各級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裝
              備器材等)
          九、保養業務(包含各類保養簿冊等)
              各級消防單位得依所屬裝備種類特性、數量及檢查人力,
              擇項於全年內輪流辦理,但一至三及九項除外。
  第三節  保養競賽配分、計算方式、評分標準及成績評定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各港務消防隊得依第二章「各類車輛
          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訂定檢查配分、計算方式及各類(章
          )裝備之檢查評分項目、方式等,以評定競賽成績,亦得參酌
          所屬裝備特性另訂檢查配分比例。
  第四節  保養競賽實施方式
          一、車輛個人保養競賽:由各消防機關每半年舉辦一次,以定
              期實施為原則,必要時得實施不定期保養競賽,由消防局
              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期
              、內容,其獎懲方式如下:
          (一)獎勵額度(以機關內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
                計算):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指消防機關編制內
                車輛(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三
                條所指之消防車、救災車、消防勤務車暨直轄市縣市消
                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第二條所指之救護車
                輛)而言,但機車數量不計入,其獎勵額度、標準依4
                辦理。
                1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二十輛以下者,
                  獎勵二名。
                2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二十輛以上、三
                  十九輛以下者,獎勵四名。
                3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四十輛以上、五
                  十九輛以下者,獎勵六名,餘依此累推。
                4 機車受檢總數二十輛者,獎勵一名,每增加二十輛依
                  比例增加一名,不足二十輛以獎勵一名計,每名均給
                  予嘉獎一次之獎勵。
          (二)獎勵標準:
                1 行政獎勵:依前述獎勵額度,給與嘉獎一次以上獎勵
                  ,其標準如下:
               (1)第一名記功乙次。
               (2)第二名嘉獎兩次。
               (3)第三名以下、獎勵額度名次內者嘉獎一次。
                2 實物獎勵:依前述獎勵對象除行政獎勵外,並得酌發
                  獎金或獎品,以資獎勵,其標準由各消防機關訂之。
          (三)各級消防機關設有副保養人者得依前述獎勵額度酌予敘
                獎。
          (四)處分:
                因平時保養維護未依規定實施或維護不當致使機件損壞
                ,或應報修而未報修,致受損壞,或不遵規定故意肇事
                毀損,經查明屬實者,除應依規定予以從重懲處外,並
                酌負賠償責任;對承辦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工
                作或業務執行不力者亦應依規定予以懲處。
          二、車輛團體保養競賽:
          (一)分隊保養競賽:
                1 編組標準:
               (1)依分隊編制內車輛數計算單位車輛數(機車除外)
                    ,特種車輛之雲梯車等以四部勤務車計算,水箱車
                    、器材車等以二部勤務車計算。
               (2)單位車輛數除以單位實際保養人數(扣除支援他單
                    位人員)為保養工作量。
               (3)以保養工作量多寡,編為數組,辦理分隊保養競賽
                    。
                2 配合個人保養競賽每半年舉辦一次,由消防局派技術
                  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期、
                  內容、分組情形,各組成績列前三名者,除發給團體
                  獎牌外,各級消防機關對推行保養工作績優人員亦應
                  檢討敘獎。其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分隊長申誡乙次,
                  業務承辦人及保養人申誡兩次。
          (二)大(中)隊保養競賽:配合個人保養競賽每半年舉辦一
                次,由消防局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
                前公布檢查日期、內容,經計算所屬成績後,評定其成
                績優良列前二名者,除發給團體獎牌外,各級消防機關
                對推行保養工作績優人員亦應檢討敘獎。其成績未滿六
                十分者,大(中)隊長申誡乙次,大(中)隊業務承辦
                人申誡兩次。
          三、車輛以外其他各項裝備器材競賽:
              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得併同車輛保養競賽舉辦),由消防
              局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
              期、內容,其獎懲標準如下:
              各類裝備檢查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其主官及業務承辦
              人應給予適當之行政獎勵並得酌發獎金或獎品;其成績未
              滿六十分者,其主官及業務承辦人應予適當之懲處。(細
              部實施方式由各消防機關依其裝備種類及特性訂之)。
          四、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裝備保養業務評比:
              視需要每年定期檢(訪)查評比一次,由署派員或會同指
              定之專業人員組成檢查小組,於兩週前公布檢查計劃,包
              括日期、內容、分組方式等進行檢查;縣取最優前三名,
              市(含各港務消防隊)取最優前二名,台北市、高雄市消
              防局合為一組單獨評分,按相同標準比照辦理。除發給團
              體獎牌外,其有功人員應予敘獎,其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局業務承辦人及相關人員應予申誡兩次之處分。
  第五節  附加規定
          一、本辦法所列檢查成績,為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所屬
              之裝備保養檢查計分,並得列為各級主管年度考績及升遷
              主要參考資料。
          二、各級消防機關應於年度車輛裝備保養檢查計畫內,依本辦
              法規定及地區特性,訂定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實施辦法
              ,報署核備。
          三、平時保養工作不力,經查屬實者,應依規定懲處。
          四、實際執行保養維修作業之人員,每半年應檢討獎懲一次。
          五、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實際需要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