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之監督及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 (以下簡稱檢修機構) ,係指接受 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管理權人之委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 務之專業機構。
檢修機構應具備下列規定資格之一: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司。 二、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檢修機構應具備下列規定之人員及設施: 一、置有專任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達十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 師至少二人。 二、具有執行檢修業務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其種類及數量由內政部消防署 訂之。
檢修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 並公告之。 一、申請書。 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實收資本額證明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書。 三、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四、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之名冊與資格證明。 五、檢修設備及器具清冊。 六、受託檢修業務計畫書。 七、其他業務概況報告。 檢修機構應取得內政部核發之合格證書後,始得接受委託辦理消防安全設 備定期檢修業務。
檢修機構合格證書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檢修機構名稱。 二、代表人。 三、有效期限。 四、其他事項。 前項合格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應於三十日內向內政部申請變更登記。
(刪除)
檢修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四、不得由非檢修機構人員負責檢修。 五、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親自執行職務。 六、據實填寫檢修報告。
檢修機構應備置檢修場所清冊及相關檢修報告,並至少保存五年。
檢修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造具下列書表,報請內政部備查: 一、年度檢修業務計畫書。 二、年度檢修經費預算書。 三、檢修人員訓練計畫書。 四、檢修機構職員名冊。
檢修機構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表,報請內政部備查: 一、年度檢修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年度檢修收支決算書。
檢修機構聘用、資遣、解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於十五日內,報 請內政部備查。
內政部得檢查檢修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令其報告,檢修機構不得拒絕 。
檢修機構之檢修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佩帶識別證件。
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一年,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得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 部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為一年。 一、申請書。 二、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三、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名冊及資格證書。 四、所屬專任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之薪資扣繳憑證、薪資資料及勞工 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資料;離職人員,亦同。 五、檢修設備及器具清冊。 檢修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延展: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款或第八條規定者。 二、違反前款以外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達二次以上逾期仍未改善者。
本辦法規定之證書及書表格式,由內政部消防署訂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