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係指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
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六類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品
。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名稱及管制量如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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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名稱及管制量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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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名 稱│管 制 量│備│
│類│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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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氯酸鉀、氯酸鈉、氯酸銨及其他氯酸鹽類│五○公斤 │ │
│一│ 。 │ │ │
│類│二 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過│五○公斤 │ │
│:│ 氯酸鹽類。 │ │ │
│氧│三 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鎂、過氧化│三○○公斤│ │
│化│ 鈣、過氧化鋇、過氧化氫、過氧化丁酮、│ │ │
│性│ 過氧化苯、甲醯及其他過氧化物。 │ │ │
│物│四 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硝酸鹽類│一、○○○│ │
│質│ 。 │公斤 │ │
│ │五 過錳酸鉀、過錳酸鈉及其他過錳酸鹽類。│一、○○○│ │
│ │ │公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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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黃磷 │二○公斤 │ │
│二│二 硫化磷。 │一○○公斤│ │
│類│三 赤磷。 │一○○公斤│ │
│:│四 硫磺。 │一○○公斤│ │
│易│五 鎂粉、鋁粉、鋅粉、鋁箔鎂帶及閃光粉。│一○○公斤│ │
│燃│六 鐵粉。 │五○○公斤│ │
│性│七 其他引火性固體。 │一、○○○│ │
│固│ │公斤 │ │
│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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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金屬鉀。 │一○公斤 │ │
│三│二 金屬鈉。 │一○公斤 │ │
│類│三 烷基鋁化物。 │一○公斤 │ │
│:│四 碳化鈣 (電石) 。 │三○○公斤│ │
│禁│五 磷化鈣。 │三○○公斤│ │
│水│六 生石灰。 │三○○公斤│ │
│性│ │ │ │
│物│ │ │ │
│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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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特殊引火物:乙醚、二硫化碳、硝化棉膠│五○公升 │ │
│四│ 及其他理化性符合下列條件之物質。 │ │ │
│類│ (一) 在一氣壓,攝氏二十度時為液體,著火│ │ │
│:│ 溫度在一百度以下之物質。 │ │ │
│易│ (二) 在一氣壓,攝氏二十度時為液體,閃火│ │ │
│燃│ 點在攝氏零下二十度以下,且沸點在攝│ │ │
│性│ 氏四十度以下之物質。 │ │ │
│液│ (三) 在一氣壓,攝氏二十度時為固體,超過│ │ │
│體│ 攝氏二十度至四十度之間為液體,且著│ │ │
│ │ 火溫度在一百度以下之物質。 │ │ │
│ │ (四) 在一氣壓,攝氏二十度時為固體,超過│ │ │
│ │ 攝氏二十度至四十度之間為液體,且閃│ │ │
│ │ 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沸點低於攝│ │ │
│ │ 氏四十度以下之物質。 │ │ │
│ │二 輕質石油類,包括苯、汽油、丙酮及其他│二○○公升│ │
│ │ 在常溫常壓下為液體,閃火點未滿攝氏二│ │ │
│ │ 十一度者。 │ │ │
│ │三 中質石油類,包括二甲苯、煤油、柴油及│一○○○公│ │
│ │ 其他在常溫常壓下為液體,閃火點在攝氏│升 │ │
│ │ 二十一度以上,未滿攝氏七十度。 │ │ │
│ │四 重質石油類,包括重油 (燃料油) 、鍋爐│二○○○公│ │
│ │ 油、木餾油及其他常壓下攝氏二十度時為│升 │ │
│ │ 液體,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滿攝│ │ │
│ │ 氏二百度者。 │ │ │
│ │五 潤滑油、齒輪油、活塞油及其他在常壓下│六○○○公│ │
│ │ 攝氏二十度時為液狀,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升 │ │
│ │ 度以上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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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酸酐及其他硝│一○公斤 │ │
│五│ 酸酯類。 │ │ │
│類│二 賽璐珞類:指以硝化纖維為主要原料之製│一○○公斤│ │
│:│ 品、半製品及屑。 │ │ │
│爆│三 三硝基甲苯及其他爆炸性硝基化合物。 │一○○公斤│ │
│炸│ │ │ │
│性│ │ │ │
│物│ │ │ │
│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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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氯磺酸。 │三○○公斤│ │
│六│二 發煙硫酸。 │三○○公斤│ │
│類│三 發煙硝酸。 │三○○公斤│ │
│:│四 無水硫酸。 │三○○公斤│ │
│強│五 無水鉻酸。 │三○○公斤│ │
│酸│六 過氯酸。 │三○○公斤│ │
│性│ │ │ │
│物│ │ │ │
│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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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中在二種以上時,應以各該危險物品量除│
│考│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如大於一時,其儲存總量即達管制量│
│ │以上。 │
│ │如氯酸鉀現有量二○公斤,二硫化碳現有量四○公升,則 │
│ │ 6 4 2 二硫化碳現有 氯酸鉀現有 │
│ │ 量 40 公升 量 20 公斤 │
│ │1<-=-+-=───────+───── │
│ │ 5 5 5 二硫化碳管制 氯酸鉀管制 │
│ │ 量 50 公升 量 50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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