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 執行方式:
一 消防單位於執行定期及不定期查察,發現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分裝場
、分銷商、儲氣場所或其他相關場所放置灌氣之逾期鋼瓶時,應以違
反消防法第十五條 (附件一) ,填具「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通知單」
(附件二) 後,由縣、市政府開立「消防法案件處分書」 (附件三)
及「消防法案件處分書送達證書」 (附件四) ,參考「各級消防主管
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附表八 (附件五) 之
處分額度,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予以裁處;如發現偽造鋼瓶檢驗卡,
並應通報警政單位派員依法辦理。
二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每年一、四、七、十月之五日前,應函報
「家用液化石油氣逾期鋼瓶查處績效統計表」 (附件六) 。
三 有關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得通報勞工單位或
警察機關處理。
四 本署將不定期會同相關單位抽檢各地查處對象之瓦斯鋼瓶,以保障消
費者權益並維護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