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須知 (一)消防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跨越省、市者,應向內政部申請(除 基金規模外,必須有主,分事務所之設置)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申請 內政部許可設立者,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含不動 產),並得視申請性質,由內政部酌予提昇。
二、申請依據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三、申請手續 (一)逕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二)檢附文件: 1.申請函乙份。 2.捐助章程草案四份。 3.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4.董事名冊及身分證影本四份。 5.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6.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7.業務計畫書四份。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籌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由申請人代表檢附有關之文件一次函 報內政部,並請在申請函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連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 (二)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逕向主事務所 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將法人 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
五、參考資料 (一)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二)申請函(格式)。 (三)捐助章程草案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