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第二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一) 內容標示板:
1 內容:
(1)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
(2) 公共危險物品之名稱。
(3)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處理及販賣場所之最數量及換算為管制量
之倍數。
(4) 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之姓名及職稱。
2 顏色:白底黑字。
3 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4 字體大小:三公分以上乘以三公分以上。
5 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
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6 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
(二) 應注意事項標示板:
1 內容及顏色:
(1) 第一類氧化性物質中之鹼性金屬過氧化物及第三類禁水性物質
,應標示藍底白字之「禁水」字樣。
(2) 第二類易燃性固體、第四類易燃性液體及第五類爆炸性物質,
應標示紅底白字之「嚴禁煙火」字樣。
2 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3 字體大小:十公分以上乘以十公分以上。
4 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
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5 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