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火場指揮官任務:
(一)火場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
1 成立火場指揮中心。
2 統一指揮火場救災、警戒、偵查等勤務之執行。
3 依據授權,執行消防法第三十一條「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
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
,協助救災」。
4 必要時協調臨近之軍、憲、民間團體或其他有關單位協助救災或
維持現場秩序。
(二)救火指揮官:
1 負責指揮人命救助及火災搶救部署任務。
2 劃定火場警戒區。
3 建立人員裝備管制站。
4 指揮電力、自來水、瓦斯等相關事業單位,配合執行救災。
5 指揮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
6 災情回報及請求支援等事宜。
(三)警戒指揮官:
1 指揮火場警戒及維持治安勤務。
2 指揮火場週邊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勤務。
3 指揮強制疏散警戒區之人車,維護火場秩序。
4 必要時由轄區消防機關通知協助保持火場現場完整,以利火場勘
查及鑑定。
(四)偵查指揮官:
1 刑案發生,指揮現場勘查工作。
2 指揮火警之刑事偵查工作。
3 火警現場之其他偵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