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及核發之作業流程:
為配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發布施行,爰重新檢討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之設置
規定,釐清各相關機關(單位)間之權責歸屬(附表一﹚,用以統一
規範辦理上開容器儲存室之申請案件作業流程,爰規定如后:
(一)申請『新設立』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者:
業者應先行辦理建築許可,由建設(或工務)機關(單位)受理申
請,另由消防、勞工等相關機關(單位)各本職權並依主管法令予
以審(勘)查,並俟核符規定後,由建設(或工務)機關(單位)
核發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另為利於容器儲存室之管理,業者
應檢具上開執照,逕向消防機關辦理核發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證
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書﹚(附表二、三),其申請作業流程,如
附表四。
(二)本辦法發布前『已設立』之容器儲存室者:
業者應檢具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建築圖說、原儲存處所證明
書、儲存場所所有人代為儲存同意書等相關文件,逕向直轄市、縣
(市)消防機關申請換發本證明書,並俟消防機關會同建設(或工
務)機關(單位)等相關機關(單位)審(勘)查該儲存場所之面
積、構造及設備符合規定後,即予換發(附表二、三),其申請程
序之流程圖及審查表,如附表五、六。
(三)液化石油氣分銷商使用非屬自有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者:
業者應檢具液化石油氣容器代為儲存同意書(附表七)及該場所之
容器儲存室證明書再憑核發本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