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通報聯繫作業: (災害緊急通報系統)
(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一一九) 接獲民眾或有
關單位報案後,應立即動員救災,並迅速向上級陳報及通報內政部
消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二) 內政部消防署接獲民眾或地方政府報案後,應立即通報行政院國家
搜救指揮中心、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行政院新聞局,採取必要
之應變措施,並向上級機關內政部及行政院陳報。
(三)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接獲民眾、地方政府、內政部消防署或有
關行政機關報案後,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向行政院陳報
。
(四) 有關行政機關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通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
心、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向行政院陳
報。
(五)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通報行政院國家搜
救指揮中心,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向行政院陳報。
(六) 行政院新聞局應建立媒體監視系統,掌握國內外各種電子媒體資訊
,如發現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立即通報行政院國家搜
救指揮中心、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內政部消防署,採取必要之
應變措施,並向行政院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