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申請及核發之作業流程:
為配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以
下簡稱本辦法) 發布施行,爰重新檢討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之設置
規定,釐清各相關機關 (單位) 間之權責歸屬﹙附表一﹚,用以統一
規範辦理上開容器儲存室之申請案件作業流程,爰規定如后:
(一) 申請『新設立』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者:業者應先行辦理建築許
可,由建設 (或工務) 機關 (單位) 受理申請,另由消防、勞工等
相關機關 (單位) 各本職權並依主管法令予以審 (勘) 查,並俟核
符規定後,由建設 (或工務) 機關 (單位) 核發建築執照 (或雜項
執照) 。另為利於容器儲存室之管理,業者應檢具上開執照,逕向
消防機關辦理核發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證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
書﹚ (附表二、三) ,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四。
(二) 本辦法發布前『已設立』之容器儲存室者:業者應檢具使用執照 (
或雜項執照) 、建築圖說、原儲存處所證明書、儲存場所所有人代
為儲存同意書等相關文件,逕向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申請換
發本證明書,並俟消防機關會同建設 (或工務) 機關 (單位) 等相
關機關 (單位) 審 (勘) 查該儲存場所之面積、構造及設備符合規
定後,即予換發 (附表二、三) ,其申請程序之流程圖及審查表,
如附表五、六。
(三) 液化石油氣分銷商使用非屬自有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者:業者
應檢具液化石油氣容器代為儲存同意書 (附表七) 及該場所之容器
儲存室證明書再憑核發本證明書。
附表一: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審 (勘) 查項目、法令依據及權責歸屬表
┌───┬─────────────────┬────────┐
│審 (檢│相關法令條文 │相關機關 (單位 │
│)查項 │ │)( 單位 ) │
│目 │ │ │
├───┼─────────────────┼────────┤
│土地使│一 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六條。 │建設 (工務 )機關│
│用分區│ │( 單位 ) 建設 ( │
│ │二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工務 )機關 ( 單 │
│ │ 條、第二十五條。 │位 ) │
│ │三 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第十條│建設 (工務 )機關│
│ │ 、第十條之一、第二十條。 │( 單位 ) │
│ │四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 │
│ │ 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四條│建設 (工務 )機關│
│ │ 、第七十五條。 │( 單位 ) │
│ │五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建設 (工務 )機關│
│ │ 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之使用項目│( 單位 ) │
│ │ 。 │ │
│ │六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一│建設 (工務 )機關│
│ │ 條、第十六條。 │( 單位 ) │
│ │七 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 │地政機關 (單位 )│
│ │八 區域計畫法區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地政機關 (單位) │
│ │ 十五條。 │ │
│ │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條、│地政機關 (單位) │
│ │ 第三 │ │
│ │ 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
│ │一○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地政機關 (單位) │
│ │ 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十點│ │
│ │ 。 │ │
│ │一一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地政機關 (單位) │
│ │ 二點、第四點。 │ │
│ │一二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液化石油│縣、市政府 │
│ │ 氣分 │ │
│ │ 裝場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 │
│ │ 要點。 │ │
├───┼─────────────────┼────────┤
│安全距│中國國家標準總號 CNS八○六九。 │消防機關 (單位) │
│離 │ │ │
├───┼─────────────────┼────────┤
│建築物│一 建築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十五│建設 (工務 )機關│
│構造安│ 條、 │( 單位 ) │
│全 │ 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 │
│ │ 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 │
│ │ 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 │
│ │ 條。 │ │
│ │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建設 (工務 )機關│
│ │ 章、第四章。 │( 單位 ) │
│ │三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 │
│ │ 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消防機關 │
│ │ 。 │ │
├───┼─────────────────┼────────┤
│設備安│一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七十九條│勞檢機關 (單位) │
│全 │ 。( │ │
│ │ 設於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區域內 )。│ │
│ │二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一百二十│勞檢機關 (單位) │
│ │ 二條 │ │
│ │ 。( 非設於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區域│ │
│ │ 內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 )。 │ │
│ │三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消防機關 │
│ │ 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 │ 。 │ │
├───┼─────────────────┼────────┤
│消防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規│消防機關 │
│全設備│定。 │ │
└───┴─────────────────┴────────┘
附表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證明書 (正面)
┌──────────────────────────────┐
│○○縣 (市) 政府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證明書 │
├───┬───┬────┬────┬───────┬────┤
│所有人│儲存室│建築使用│面積 (平│可供儲存之家數│核准字號│
│姓 名│地 址│執照字號│方公尺) │ │ │
├───┼───┼────┼────┼───────┼────┤
│ │ │ │ │ │ │
├───┴┬──┴┬──┬┴───┬┴───┬───┴──┬─┤
│使用者商│使用人│地址│核准字號│儲放編號│審查機關核章│備│
│號名稱 │姓 名│ │ │ │ │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一 液化石油氣分銷商自設容器儲存室之面積,不得少於十平方│
│ │ 公尺。 │
│ │二 液化石油氣分銷商聯合設置容器儲存室或委託經直轄市、縣│
│ │ (市) 消防機關會同各相關機關 (單位) 檢查合格後之液化│
│ │ 石油氣分裝場代為儲存者,其每一分銷商使用之儲存面積,│
│ │ 不得少於六平方公尺。 │
│ │三 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設置位置與使用者商號應在同一直轄│
│ │ 市或縣 (市) 轄區內。但跨越轄區者,其距離不得超過二十│
│ │ 公里。 │
│ │四 容器儲存室如設於分裝場,請於地址欄內一併註明分裝場名│
│ │ 稱。 │
│ │五 本證明書係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
│ │ 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其設置位、構造及設備,│
│ │ 各依相關主管機關之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六 分銷商與儲存場所不屬同一縣 (市) 者,本證明書由該儲存│
│ │ 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及負責查察管理,│
│ │ 並副知分銷商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消防局) 。│
│ │七 本證明書正本送交申請人,副本由核發機關留存。 │
│ │八 「使用者商號名稱」之欄位不敷填寫時,請將資料填列至背│
│記│ 面或續頁。 │
└─┴────────────────────────────┘
(機關首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證明書 (背面或續
頁)
┌────┬─────┬──┬──┬──┬──────┬───┐
│使用者商│使用人姓名│地址│核准│儲放│審查機關核章│備 考│
│號名稱 │ │ │字號│編號│ │ │
├────┼─────┼──┼──┼──┼──────┼───┤
├────┼─────┼──┼──┼──┼──────┼───┤
├────┼─────┼──┼──┼──┼──────┼───┤
├────┼─────┼──┼──┼──┼──────┼───┤
├────┼─────┼──┼──┼──┼──────┼───┤
├────┼─────┼──┼──┼──┼──────┼───┤
├────┼─────┼──┼──┼──┼──────┼───┤
├────┼─────┼──┼──┼──┼──────┼───┤
├────┼─────┼──┼──┼──┼──────┼───┤
└────┴─────┴──┴──┴──┴──────┴───┘
附件四
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證明書申請程序 (新設)
┌───────┐
│申請設置容器儲│
│存室 │←──────────┐
└───┬───┘ │
↓ │
┌───────┐ │
│建設或工務機關│ │
│ (單位) 受理 │ │
└───┬───┘ │
┌─────────┼─────────┐ │
↓ ↓ ↓ │
┌───────┐ ┌───────┐ ┌───────┐ │
│消防機關審 (勘│ │建管、都計單位│ │勞檢機關 (單位│ │
│) 查消防安全設│ │審 (勘) 查使用│ │) 審 (勘) 查安│ │
│備事宜 │ │執照核發事宜 │ │全設備事宜 │ │
└───┬───┘ └───┬───┘ └───┬───┘ │
│ ↓ │ │
│ ┌───────┐ │ │
└────→│審 (勘) 查結果│←────┘ │
└───┬───┘ │
┌───────┘ │
↓ │
┌──────┐ ┌───────┐ │
│建設或工務機├─ 不合格 ──→│原件退還申請人│ │
│關 (單位 ) │ │並告知不合格理├─┘
└──┬───┘ │由 │
│合 └───────┘
│格
↓
┌──────┐ ┌───────────┐
│建設或工務機│ │檢具使用執照由消防機關│
│關 (單位) 核├────→│核發液化石油氣儲存室證│
│發使用執照 │ │明書 │
└──────┘ └───────────┘
附表五 換發或請領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證明書申請程序
┌───────┐
│業者 (液化石油│
┌───────────→│氣分裝場、分銷│
│ │商) │
│ └───┬───┘
│ ┌─────────┴────────┐
│ ↓ ↓
│ ┌─────────┐ ┌─────────┐
│ │管理辦法發布前已經│ │管理辦法發布後請領│
│ │具有容器儲存證明者│ │舊格式之儲存證明書│
│ │ (甲) │ │ (乙) │
│ └────┬────┘ └────┬────┘
│ └─────────┬────────┘
│ ↓
│
│ ┌──────────────────┐
│檢具使用執照、建築圖說、高壓氣體儲存│
不 │處所證明書、儲存場所所有人代為儲存同│
合 │意書 (僅供自己使用者免附) 等相關文件│
格 └────────┬─────────┘
┌─── (甲) ───┴── (乙) ───┐
│ ↓ ↓
│ ┌─────────┐ ┌─────────┐
│ │建管單位審 (勘) 查│ │消防機關審 (勘) 查│
│ │其土地分區及建築結│ │相關資料 │
│ │構 │ └────┬────┘
│ │消防機關審 (勘) 查│ │
│ │容器儲存室之設備、│ │
│ │構造、儲放面積及販│ │
│ │賣場所與儲存場所間│ │
│ │之距離 │ │
│ └────┬────┘ │
│ └─────────┐ │
│ ↓ │
│ ┌─────┐ │
└─────────────┤審 (勘) 查│←────┘
└──┬──┘
合 格
↓
┌─────┐
│換發液化石│
│油氣容器儲│
│存室證明書│
└─────┘
附表六: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換發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證明書 (勘) 審查表
┌──────────────────────────────┐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換發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證明書審 (│
│勘) 查表 │
├──────┬─────┬────┬────┬───────┤
│地址 (名稱) │所有人姓名│建築使用│面積 (平│可供儲存之家數│
│ │ │執照字號│方公尺) │ │
├──────┼─────┼────┼────┼───────┤
│ │ │ │ │ │
├────┬─┴─────┼────┼────┼───────┤
│審 (勘) │法令依據 │審 (勘) │審 (勘) │備考 (請註明具│
│查項目 │ │查結果 │查機關 │體審 (勘) 查意│
│ │ │ │ │見 │
├────┼───────┼────┼────┼───────┤
│土地使用│都市計畫法及其│ │建設 (工│ │
│分區 │相關法令 │ │務) 機關│ │
│ │ │ │ (單位) │ │
│ │區域計畫法及其│ │地政機關│ │
│ │相關法令。 │ │ (單位) │ │
├────┼───────┼────┼────┼───────┤
│安全距離│設於液化石油氣│ │消防機關│ │
│ │分裝場區域內,│ │ │ │
│ │依中國國家標準│ │ │ │
│ │總號 CNS八○六│ │ │ │
│ │九。 │ │ │ │
├────┼───────┼────┼────┼───────┤
│建築物構│建築法及建築設│ │建設 (工│ │
│造安全 │計施工編相關法│ │務) 機關│ │
│ │令。 │ │ (單位) │ │
│ │公共危險物品及│ │消防機關│ │
│ │可燃性高壓氣體│ │ │ │
│ │設置標準暨安全│ │ │ │
│ │管理辦法相關規│ │ │ │
│ │定。 │ │ │ │
├────┼───────┼────┼────┼───────┤
│設備安全│公共危險物品及│ │消防機關│ │
│ │可燃性高壓氣體│ │ │ │
│ │設置標準暨安全│ │ │ │
│ │管理辦法相關規│ │ │ │
│ │定。 │ │ │ │
├────┼───────┼────┼────┼───────┤
│消防安全│各類場所消防安│ │消防機關│ │
│設備 │全設備設置標準│ │ │ │
│ │相關規定。 │ │ │ │
├────┼───────┴────┴────┴───────┤
│綜合意見│ │
├────┼──────┬─────┬─────┬──────┤
│審 (勘) │機關 (單位) │局 (科) 長│課 (股) 長│承辦人 │
│查單位會├──────┼─────┼─────┼──────┤
│章 │建設 (工務) │ │ │ │
│ ├──────┼─────┼─────┼──────┤
│ │地政 │ │ │ │
│ ├──────┼─────┼─────┼──────┤
│ │消防 │ │ │ │
└────┴──────┴─────┴─────┴──────┘
附表七:液化石油氣代為儲存同意書
液化石油氣容器代為儲存同意書
本人○○○於○○縣 (市) ○○鄉 (鎮、區) ○○路 (街) ○段○巷
○弄○號沒有合格容器儲存室一處 (如附表) ,面積○○○平方公尺,同
意提供上開場所作為○○瓦斯行 (地址:○○縣 (市) ○○鄉 (鎮、區)
○○路 (街) ○段○巷○弄○號) 之容器儲存室使用。
此 致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所有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