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修正日期:89/12/19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40820855號
► 下載附件圖表
一  為辦理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防火管理人專業機構之認
    可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  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應由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或本署認可之專
    業機構辦理之。
三  申請認可辦理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向本署申
    請:
 (一) 申請表。 (如附件一)
 (二) 計畫書。
 (三) 位置圖及配置圖。
 (四) 專業機構之相關證明文件:
      1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2 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3 消防團體: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4 大專院校:組織法規。
 (五) 檢附其他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辦理相關訓練之證明文件。
 (六) 訓練場地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如為租借者,應另檢附其所
      有權人或管理權人之書面同意文件。
 (七) 講師名冊 (格式如附件二) 及講師資格證明文件。 (講師為現職公
      務人員者,並應檢附其服務機關書面同意文件)
 (八) 上述證明文件,除經審查核可外,並應經當地消防機關勘查上課場
      所之教學、消防相關設施合格後,本署始認可之。
四  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供實際操作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緩降機等設備之空地及設施。
 (二) 教室面積,平均每一學員應佔有之面積至少為一、二平方公尺以上
      。
 (三) 課桌椅符合成人使用,桌面每人使用面積為○、三平方公尺。
 (四) 黑板或白板面積至少為三平方公尺以上。
 (五) 有擴音設備、投影機、幻燈機及其他必要之電化教學設備。
 (六) 教室通風良好,維持適當之溫濕度。
 (七) 教室採光及照明設備適當,桌面照明度應在三百米燭光以上。
 (八) 足夠之清潔飲水及盥洗衛生設備。
 (九) 於明顯處所載明專業機構名稱、負責人、辦理講習之種類等。
五  防火管理人講習專業機構講師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防火管理人訓練初訓、複訓講習訓練班授課講師資格,本署得以書
      面或教學演練方式進行審查之,並應建立合格師資名冊,供講習訓
      練機構遴聘參考。
 (二) 每期每位講師授課以一門課程為原則,初訓最多不得超過二門課程
      ,複訓最多不得超過三門課程,且總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
 (三) 擔任防火管理人初訓及複訓講習班師資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有消防博士學位並有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2 具有消防碩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3 具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者。
      4 警察大學消防系畢業且具有警正或薦任以上職務 (銓敘部審定函
        ) 者。 (含退休人員)
      5 任教相關課程具有五年以上實務經驗或專長者。
六  防火管理人講習初訓之時數不得少於十六小時,其課程名稱、時數、
    課程內容、目標、講習重點應符合防火管理人初訓課程基準 (附件三
    ) 之規定。
七  防火管理人每二年應至少接受講習複訓一次,每次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八小時,其課程名稱、時數、課程內容、目標、講習重點應符合防火
    管理人複訓課程基準 (附件四) 之規定。
八  訓練之教材得採用現已出版之防火管理書籍。其自行編製教材者,應
    依規定課程名稱及時數辦理,有關教材之編輯、審查,應設委員會辦
    理之,其教材及委員等資料應於事前報本署備查。教材內容之編撰,
    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應符合消防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二) 應使用中文敘述,如有必要引用國外原文者,應加註中文,以為對
      照。
 (三) 教材之編排,橫式由左而右,直式由右而左。
 (四) 載明編輯、審查委員姓名。
    符合上課須求之書籍或教材,本署得刊登於網路上。
九  防火管理人訓練之測驗由本署統一製作題庫 (附件五) ,供認可之專
    業機構出題測驗,以六十分為及格。另本署及直轄市、縣 (市) 消防
    機關得不定期自題庫中直接命題測驗學員。
十  專業機構辦理講習訓練時,應於二十日前依下列規定提報開班計畫書
    送本署審核,計畫書書寫方式,橫式由左而右,直式由右而左:
 (一) 開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目的、主管機關認可文號、課程表、時
      間、參訓預計人數、訓練場地 (註明學術科訓練場地) 、教學設施
      、辦理標準作業流程、作業要求事項 (平時作業演練、品管計畫書
      ) 、師資群 (授課課程、姓名、服務單位、職稱、學歷、專長、地
      址、電話) 、招生簡章。
 (二) 每期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五十名為原則,術科課程,以機具或設備操
      作者,應分組實施,每種操作設備以二十五人使用為原則。
十一  防火管理人訓練,應有專責承辦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 查核受訓學員之參訓資格。
   (二) 辦理受訓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等相關事項。
   (三) 查核受訓學員上課情形。受訓學員缺課時數,初訓達二小時、複
        訓達一小時以上者,訓練單位應通知其退訓。
   (四) 調課及代課之處理。
   (五) 注意安全衛生。
   (六) 學員意見反應。
   (七) 突發事件之處理。
十二  證書之核發,應由專業機構檢附學員名冊、成績冊、證書核發清冊
      、課程表、點名記錄一覽表、學員簽到冊原件 (附件六) 、測驗卷
      於結訓後二週內,函送本署審核通過後,始由專業機構發給結業證
      書。
十三  專業機構辦理防火管理人訓練收取之費用,除用於講師授課酬勞、
      職員薪資、辦公費、房租及必要教學支出外,應供充實教學及從事
      消防安全活動之用,經費收支詳列帳冊備查。
十四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予以警告:
   (一) 訓練之場所、設備、公共設施或安全設施經查維護不良者。
   (二) 違反本須知第八點規定者。
   (三) 違反本須知第十點規定者。
   (四) 未指定專責人員辦理本須知第十一點相關事項或已指定但未確實
        執行相關事項者。
   (五) 違反本須知第十三點規定者。
   (六) 違反開班計畫應於二十日前送本署審核規定者。
   (七) 未經報備擅自更換師資者 (特殊狀況,不在此限) 。
十五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自發生之日起三個月不予核備
      :
   (一) 經本署警告後,仍不改善者。
   (二) 未經報備擅自訓練或招生者。
   (三) 未經核可擅自發放證書者。
   (四) 未依開班計畫內容實施者。
   (五) 招生簡章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十六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自發生之日起,不再予以核備,
      並上網公告:
   (一) 本署、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測驗,連續三次專業機構之學
        員測驗成績,有百分之五十不及格情事者。
   (二) 違反本須知第十五點規定累計達三次以上者。
   (三) 拒絕、規避或阻撓消防機關查核業務者。
   (四) 訓練機構所聘講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擅自更換未經核備之講師。
        2 無故未授課達三次以上者。
        3 推薦消防安全檢修之單位、人員或消防器材者。
        4 其他違反規定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