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 緊急應變小組:由本部政務次長召集本部相關單位 (機關) 主管 (
首長) 共同組成,依支援任務性質得分為治安組、搶救組、救濟組
、安置組、工程組、勘災組等,統籌處理有關支援直轄市、縣 (市
) 政府事宜。
(二) 協調人員:由部長指派本部相關單位 (機關) 副主管 (副首長) 以
上人員擔任,承部長之命及緊急應變小組指示,並依據本部災害防
救業務計畫,協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執行災害處理相關任務。
(三) 先遣小組:由部長指派本部災害處理支援任務所需之相關單位 (機
關) 之人員組成。
(四) 災害處理支援小組:由本部緊急應變小組視災情需要,派遣本部相
關單位 (機關) 之人員組成,並受本部協調人員之指揮、協調,執
行災害處理支援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