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其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如下:
一 總隊長、副總隊長由消防局自服務滿三年之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
職務人員遴選,層報內政部核聘。
二 總隊除總隊長、副總隊長以外之其他人員,大隊之大隊長、副大隊長
,由義勇消防總隊自服務滿二年之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人員
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三 大隊除大隊長、副大隊長以外之其他人員,中隊之所有人員,由該轄
義勇消防大隊自服務滿一年之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人員遴選
,報請該轄消防救災救護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四 分隊之分隊長、副分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或中隊自服務滿一年
之現任義勇消防副小隊長以上職務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救災救護
大隊或中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五 分隊之小隊長、副小隊長、幹事及助理幹事,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自
現任義勇消防隊員以上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救災救護分隊核轉消
防局核聘。
六 分隊之隊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救災救護分隊
核轉消防局核聘。
各級顧問之遴聘程序規定如下:
一 總隊之顧問,由義勇消防總隊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 大隊及中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救災救
護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三 分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救災救護分隊
核轉消防局核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