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開設及組成:
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
。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 風災
1 二級開設:
(1) 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以下簡稱氣象局) 發布海上陸
上颱風警報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
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局、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首長指派科 (組、室) 主管以
上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
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
2 一級開設:
(1)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風圈
將於六小時後接觸陸地。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
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
究發展者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 震災
1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
逾二個以上直轄市、縣 (市)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
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
研究發展者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三) 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 開設時機:
(1) 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2) 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 (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 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
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四) 水災
1 開設時機:氣運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單日累積雨量
達三百五十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
發布豪雨特報,有水災發生之虞時。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
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
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 旱災
1 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
(1) 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2) 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 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 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
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 開設時機:
(1)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
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2) 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
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行政
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 寒害
1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
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內政部、國防部、行
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境保護署、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八) 土石流災害
1 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內政部、國防部、經
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 空難
1 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交通部通知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法務
部、經濟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
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 海難
1 開設時機:我國台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交通部通知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
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
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項,並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釋或單位派員
進駐。
(十一) 陸上交通事故
1 開設時機:路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
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
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交通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新聞
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
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二)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 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
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知內政部、國防部、
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機
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項,並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