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為緊急災害救援資源所需,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應協調中央全民防衛動員準 備業務會報及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直轄 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應協調直轄市、縣 (市)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 會報;鄉 (鎮、市) 災害防救會報得透過縣災害防救會報或協調縣全民防 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提供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措施等相關資料,並於 相關災害防救計畫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計畫中明列之。
各級災害防救會報之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對策及災害緊急應變措施等,得 協調相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會報配合實施或提供建議。
各級災害防救會報得邀請相關層級全嚴防衛動員會報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直轄市、縣 (市) 災害應變中心應協調相對層級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 調會報派員進駐,協調國軍支援災害處理事宜。 戰時救災由作戰區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統籌調度。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