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參加協助救災之訓練如下:
一、初訓:由各級政府或其委託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實施
十八小時以上基本訓練;並視救災任務特性,實施一定時數之專業訓
練。
二、複訓:每年對通過初訓者實施八小時以上之加強訓練。
前項第一款基本訓練課程範圍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災害認識:二小時。
二、災害搶救:四小時。
三、緊急救護:四小時。
四、簡易搜救:四小時。
五、災害心理及團隊組織:二小時。
六、志願服務理念:二小時。
第一項第一款專業訓練之一定時數,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民間災害防救願組織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訓練方式實施之。主管機關未定者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訓練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