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降機認可基準(901204訂定)

廢止日期:90/12/04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108247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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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有關避難逃生設備所使用之緩降機,其構造、性能、材質等技術上之
    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一、 用語定義
 (一) 緩降機:係指具有使用者不須藉助他力,僅利用本身重量即能自動
      連續交替下降之構造。
 (二) 固定式緩降機:係指平常即保持固定於支固器具上之緩降機。
 (三) 移動式緩降機:係指調速器之重量在 10kg 以下,於使用時方以安
      全扣環確實安裝在支固器具上之緩降機。
 (四) 調速器:係指可以調整緩降機下降速度於一定範圍內之裝置。
 (五) 調速器連結部:係指連結支固器具與調速器的部分。
 (六) 穿著用具:係指套穿於使用者身上,以一端之套帶套穿所形成之套
      圈固定使用者身體之用具。
 (七) 緊結金屬構件:係指連結繩索及及穿著用具的部分。
 (八) 捲盤:捲收繩索及套帶之用具。
 (九) 最大使用人數:每一次下降能供使用之最多人數,且應具有最大使
      用人數之穿著用具數量。
二、構造及性能
 (一) 組成
      應由調速器、調速器連結部、繩索、緊結金屬構件及穿著用具等所
      組成。
 (二) 調速器
      1.應堅固並具有耐久性。
      2.無須經常拆開清理亦能正常運作。
      3.下降時所發生之熱量,不得使其他功能產生異常。
      4.下降時不得損傷繩索。
      5.應具備牢固護蓋保護機件,以避免砂粒或其他異物侵入致產生功
        能異常。
 (三) 調速器連結部
      調速器之連結不得在使用中發生支解損傷、變形或調速器脫落等現
      象。
 (四) 繩索
      1.芯線應施予外裝,全繩為均勻構造;芯線直徑並應在 0.3cm以上
        。
      2.實施下降動作時不得有讓使用者遭致旋轉扭絞之情形。
      3.繩索之兩端應以不脫開之方法連結在緊結金屬構件。
 (五) 緊結金屬構件
      使用中不得有脫離、支解、損傷或變形之情形,且不得有傷害使用
      者之虞。
 (六) 穿著用具
      1.能輕易穿著,套穿時不須經由手或身體操作調整,即可藉自身之
        體重確實固定於使用者之身體。
      2.穿著時不得有脫落或鬆脫之情形。
      3.下降時不得對使用者之視線或其動作產生障礙。
      4.不得有傷害使用者之虞。
      5.於繩索之兩端應具備以不會脫開之方法連結相當於最大使用人數
        之穿著用具。
      6.套帶部分之縫織線不得有鬆脫之情形。
      7.套帶以相當於最大使用載重除以最大使用人數,再乘以 6.5 (係
        數) 所得之拉力載重加載持續 5  分鐘後,不得產生斷裂或明顯
        之變形現象。
三、材質
    緩降機各部構造所用材質應符合下表 (表一) 之規定。
    表一  構件材質表
    ┌────────┬───────────────────┐
    │零  件  名  稱  │         材    質    標    準         │
    ├─┬──────┼───────────────────┤
    │繩│芯料        │CNS 941  (鋼纜總則) 之規定且有耐蝕加工│
    │索│            │者。                                  │
    │  ├──────┼───────────────────┤
    │  │外裝        │CNS 6378 (棉紗) 之 A  級規定且有結實構│
    │  │            │造。                                  │
    ├─┴──────┼───────────────────┤
    │穿著用具        │CNS 6378  之 A  級品且具有三重編織者或│
    │                │具有同等強度之尼龍絲。                │
    ├────────┼───────────────────┤
    │調速器連結部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且有耐蝕加│
    │                │工者。                                │
    ├────────┼───────────────────┤
    │緊結金屬構件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且有耐蝕加│
    │                │工者。                                │
    ├────────┼───────────────────┤
    │鉚釘            │CNS 575  (鉚釘用鋼棒) 且有耐蝕加工者。│
    │                │ [如施以穿梭壓夾法則不在此限]         │
    └────────┴───────────────────┘
四、最大使用載重
    緩降機之最大使用載重,應在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1000nt 所得數值以
    上。
五、試驗溫度條件
    試驗時之周圍環境應在攝氏 10 度以上,35度以下。
六、下降速度試驗
    將緩降機固定在該繩索最長使用限度之高處 (如繩索長度超過 15m者
    則以 15m  之高度為準) ,進行下列試驗:
 (一) 常溫下降試驗
      施予最大使用人數分別乘以 250nt  及 650nt  之載重及以相當於
      最大使用載重之負載等三種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
      一次時,其速度應在 16㎝/sec 以上 150㎝/sec  以下之範圍內。
 (二) 20次連續下降試驗
      施予相當於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650nt  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
      右連續各下降 10 次之下降速度,任一次均應在 20 次之平均下降
      速度值之 80 %以上 120%以下,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
      現象。
七、含水下降試驗
 (一) 浸水處理
      將繩索一端拉緊至另一端繩索之緊結金屬構件頂住調速器後,露在
      調速器外面的繩索全部浸泡在水中,1 小時之後取出,含水後不得
      將水擦乾,直接進行試驗。
 (二) 下降試驗
      直接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 (
      二) 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
      速度值,應在壹、六、 (二) 所定平均下降速度值之 80 %以上 1
      20%以下範圍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八、低溫試驗及高溫試驗
 (一) 緩降機分別放置在攝氏零下 20 度及 50 度之狀態 24 小時後,立
      即取出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 (一
      ) 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
      度值應在壹、六、 (一) 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並不得發生性能
      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 由於本項試驗係於含水下降試驗後進行,故應使繩索自然乾燥後再
      進行低溫試驗,以避免水份在調速器內部產生凍結現象。
九、反覆試驗
 (一) 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以相當於最大使用
      載重之負載,左右各互加載且連續各下降 10 次〔繩索長度超過 1
      5m  者,為繩索之長度除以 15 所得值再乘以 10 之乘積值 (小數
      點第一位以下之尾數捨去不計) 〕做為 1  個週期,反覆實施 5
      個週期後,再以壹、六、 (一) 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
      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 (一) 所規定之速
      度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 在繩索不產生異常的情況下,試驗超過 50 次者,得於進行下一週
      期之試驗前更換繩索。
十、耐腐蝕試驗
 (一) 緩降機依 CNS 8886  (鹽水設備試驗方法) 之規定進行鹽水噴霧時
      ,須將緩降機處於安裝狀態下噴撒。自然乾燥應於室內,使緩降機
      處於安裝狀態下進行。
 (二) 依前項規定,以 5%鹽水噴霧8小時後靜置 16 小時,為 1 週期,
      反覆實施 5  週期後,使其自然乾燥 24 小時,再將該緩降機固定
      於試驗高度位置,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 (一) 規定之載
      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
      、六、 (一) 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
      異常現象。
十一、落下衝擊緩降試驗
   (一) 緩降機固定於距離地板面 2m 以上 (以不撞到地面為原則) 之高
        度進行試驗。
   (二) 由緩降機調速器之下降側拉出繩索 25 ㎝,向上提高,並於穿著
        用具之一端加載相當於最大使用載重之負載使其落下,反覆實施
        5 次後,再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
        壹、六、 (一) 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
        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 (一) 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
        ,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十二、掉落試驗
   (一) 移動式緩降機之調速器由地板上 1.5m 高度 (指調速器下端至地
        板面之距離) ,向厚度 5cm  以上之 RC 地板使其自然落下,反
        覆實施 5  次後,再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
        之一端依壹、六、 (一) 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連續左右
        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 (一) 所規定之速度
        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 試驗時,應先將穿著用具及繩索移開,避免造成操作上之妨礙。
十三、強度試驗
      以最大使用載重除以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3.9 (係數) 所得數值之靜
      載重實施加載試驗持續5分鐘後,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 調速器、調速器之連結部及其緊結金屬構件等不得有支解、破損
        或顯著之變形現象。
   (二) 繩索及穿著用具不得有斷裂或破損之現象。
十四、套帶拉力試驗
      於強度試驗後,自穿著用具切取一段套帶,並以最大使用載重除以
      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6.5 (係數) 所得數值之靜載重實施加載,持續
      5 分鐘 (注意勿使受力不均) ,不得發生斷裂或顯著之變形現象。
十五、形狀及構造檢查
   (一) 外觀檢查:原則以目視方式為之,除於上揭試驗項目中檢查外,
        並對其內部零件之形狀進行確認。
   (二) 分解檢查:將試樣分解後與設計圖面進行比對,檢查其尺寸是否
        與圖面相符,尺寸公差及圖形繪製等是否正確。
   (三) 標示:
        緩降機應在該機上明顯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詳實標示下列事項
        。
        1.型式。
        2.型號。
        3.製造年月。
        4.製造批號。
        5.繩索長度。
        6.最大使用載重。
        7.最大使用人數。
        8.製造廠名稱或商標。
        9.使用上應注意事項。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其試
    驗項目、樣品數及順序如下:

    樣品數3個
    ┌──────┐
    │下降速度試驗│
    └──┬───┘
          ↓
    ┌──────┐
    │含水下降試驗│
    └──┬───┘
          ↓
    ┌─────────┐
    │低溫試驗、高溫試驗│
    └──┬──────┘
          ↓
    ┌────┐
    │反覆試驗│
    └──┬─┘
          ↓
    ┌─────┐
    │耐腐蝕試驗│
    └──┬──┘
          ↓
    ┌────────┐
    │落下衝擊緩降試驗│
    └──┬─────┘
          ↓
    ┌────┐
    │掉落試驗│
    └──┬─┘
          ↓
    ┌───────┐
    │強度試驗      │
    │1.調速器      │
    │2.調速器連結部│
    │3.緊結金屬構件│
    │4.繩索        │
    │5.穿著用具    │
    └──┬────┘
          ↓
    ┌───────┐
    │套帶拉力試驗  │
    └──┬────┘
          ↓
    ┌────────┐
    │形狀及構造檢查  │
    │1.外觀及標示檢查│
    │2.分解檢查      │
    └────────┘
二、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之結果判定如下:
 (一) 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時,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
 (二) 符合下揭三、 (一) 所定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 未達到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時,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
      格」。
三、補正試驗
 (一) 型式試驗中之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肆、缺點判定表所列之一
      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二) 補正試驗所需樣品數3個,並準依前述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四、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型式試
    驗方法進行。
五、有關上述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試驗紀錄表上 (如附表七及附表
    七之一) 。
► 下載附件圖表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方法
    個別認可時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抽樣表規定,抽樣方法
    依 CNS9042  規定取樣。
二、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
 (一) 個別認可依試驗項目區分為一般樣品之試驗 (以下稱「一般試驗」
      ) 及分項樣品之試驗 (以下稱「分項試驗」) ,一般試驗與分項試
      驗之試樣應為不同之樣品。
 (二) 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試驗項目及試驗順序如下表 (表二) 所示。

      表二
      ┌────┬────────────────┬─────┐
      │區    分│試        驗        項        目│備      考│
      ├────┼───────┬────────┼─────┤
      │一般試驗│形狀及構造檢查│外觀及標示檢查  │樣品數:  │
      │        ├───────┼────────┤依據附表一│
      │        │下降速度試驗  │依本基準壹、六、│至附表四之│
      │        │              │ (一) 之規定辦理│各式試驗抽│
      ├────┼───────┼────────┤樣表抽取。│
      │分項試驗│下降速度試驗  │依本基準壹、六、│          │
      │        │              │ (二) 之規定辦理│          │
      │        ├───────┼────────┤          │
      │        │含水下降試驗  │依本基準壹、六之│          │
      │        │              │規定辦理        │          │
      │        ├───────┼────────┤          │
      │        │強度試驗      │(1) 調速器(2) 調│          │
      │        │              │速器連結部(3) 緊│          │
      │        │              │結金屬構件(4) 繩│          │
      │        │              │索(5) 穿著用具  │          │
      │        ├───────┼────────┤          │
      │        │套帶拉力試驗  │依本基準壹、十三│          │
      │        │              │之規定辦理      │          │
      │        ├───────┼────────┤          │
      │        │形狀及構造檢查│分解檢查        │          │
      └────┴───────┴────────┴─────┘
三、個別認可試驗結果紀錄表如附表八
四、批次之認定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認定如下:
 (一) 受驗品按不同受驗廠商,依其調速器之調速方式 (如齒輪式、油壓
      式) 及試驗等級之區分,將同一種接受試驗之製品列為同一批次。
 (二) 新產品與已受驗之型式間,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第一次受驗
      開始即可視為同一批次。
      1.經型式變更者。
      2.變更之內容在型式變更範圍內,且經過型式變更認可者。
      3.受驗品相同但申請者不同者。
 (三) 新產品與已受驗型式之調速方式相同,惟兩者僅最大使用載重、最
      大使用人數、繩索材質或構造不同,分屬為不同批次時,如經過連
      續 10 次普通試驗,且均於第一次即合格者,得列入已受試驗合格
      之批次。
 (四) 試驗結果應依批次分別填寫在個別認可試驗結果記錄表中。
 (五) 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五、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依下列規定區分缺點及合格判定基準 (AQL)。
 (一) 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其嚴重程度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規定,區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
      四級。
 (二) 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肆、缺點之區分規定,非屬該判定方法
      所列範圍內之缺點者,依前項要點分級原則判定之。
六、批次合格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依抽樣表,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一) 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參、八
      所示之試驗寬嚴程度為條件更換其試驗等級,該批視為合格。
 (二) 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該批次視
      為不合格。
      該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 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
      中不良品數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次仍視為不合格。
七、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依下列規定,進行個別認可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 合格批次之處置
      1.當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用
        預備品替換或修復之後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如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上述1、2款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就
        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 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如附表七之一
        ) 。
      2.補正試驗之受驗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數為準。但該批製品經補
        正試驗合格,經依參、七、(一)、1.之處置後,其未達受驗數之
        部分個數,則視為不合格。
 (三) 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
      2.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第一次受驗製品以外之製品。
      3.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依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之樣式,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
        認可機構提出。
八、試驗等級之調整
 (一) 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標準,並依下列順序進行轉換。
      1.普通試驗轉換成寬鬆試驗
        適用普通試驗者,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下一次試驗可轉換為寬
        鬆試驗。
      (1) 最近連續 10 批次接受普通試驗,第一次試驗均合格者。
      (2) 最近連續 10 批次中,抽樣之不良品總數在附表六之寬鬆試驗
          界限數以下者。
      (3) 生產穩定者 (每 4  個月內至少申請一次個別認可) 。
      2.寬鬆試驗轉換成普通試驗
        適用寬鬆試驗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下次試驗應轉換為普通
        試驗。
      (1) 任一批次於第一次試驗即不合格。
      (2) 受檢間隔超過 6  個月以上,生產呈現不穩定時。
      3.普通試驗轉換成嚴格試驗
        適用普通試驗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於下一次試驗應轉換為嚴
        格試驗。
      (1) 第一次試驗時該批次為不合格,且將該批次連同前 4  批次連
          續共 5  批次之不良品總數累計,如達附表五所示嚴格試驗之
          界限數以上者。此時該累計樣品數之比較,應依一般試驗及分
          項試驗之缺點分別為之。如適用普通試驗之批次數未達 5  批
          ,而發生某批次於第一次試驗即不合格之情形,則對開始實施
          普通試驗之不良品總數與界限數值進行比較,具有致命缺點之
          產品,則計入嚴重缺點不良品之數量。
      (2) 第一次試驗時,因致命缺點而不合格者。
      4.嚴格試驗轉換為最嚴格試驗
        嚴格試驗轉換為最嚴格試驗,應依下列規定執行:
      (1) 適用嚴格試驗者,第一次試驗中不合格批次數累計達 3  批次
          時,應對申請者提出改善措施之勸導,並中止試驗。
      (2) 勸導後,經確認業者已有品質改善措施時,下批次之試驗以最
          嚴格試驗進行。
      5.最嚴格試驗轉換為嚴格試驗
        適用最嚴格試驗者,連續五批次之第一次試驗即合格,則下次試
        驗得轉換成嚴格試驗。
      6.嚴格試驗轉換成普通試驗
        適用嚴格試驗者,連續五批次之第一次試驗即合格,則下次試驗
        得轉換成普通試驗。
 (二) 有關補正試驗及再受驗批次之試驗分等,第一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
      ,以普通試驗為之;第一次試驗為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試驗之
      ;第一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試驗為之。再受試驗批次之
      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寬鬆度轉換紀錄中。
九、下一批次試驗之限制
    個別認可中有關某型式之批次於下次進行之個別試驗時,應以該批次
    之個別認可終了,且依該個別認可之結果所為之處置完成後,始得施
    行下次之個別認可。
十、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書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程施
    驗。 (但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始判定其合格與否
    )
 (一) 第一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不合格者。
 (二) 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即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之
      不良品或修正者。
十一、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
      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
      善之通知後,重新排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製品施行試驗。
   (一) 試驗之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時相同。
   (二) 該試驗之補正試驗,不得適用參、六、 (二) 但書之規定,即無
        法再進行補正試驗。
► 下載附件圖表
肆、缺點之區分
    有關各項試驗所發現之不良情形,其缺點之等級及內容依下表 (表三
    ) 之規定。

表三
┌─────┬──────┬─────┬─────┬─────┐
│缺點區分原│  致命缺點  │嚴重缺點  │一般缺點  │輕微缺點  │
│則        ├──────┼─────┼─────┼─────┤
│   \     │對人體有危害│雖非致命缺│雖非致命缺│非屬於前開│
│試驗項目  │之虞或無法達│點,惟對各│點或嚴重缺│三款之輕微│
│          │到各機具、器│機具、器材│點,惟對各│障礙      │
│          │材及設備之基│及設備之功│機具、器材│          │
│          │本功能者    │能有產生重│及設備之功│          │
│          │            │大障礙之虞│能有產生障│          │
│          │            │者        │礙之虞;或│          │
│          │            │          │機具、器材│          │
│          │            │          │及設備等之│          │
│          │            │          │構造與認可│          │
│          │            │          │之型式有異│          │
│          │            │          │;或標示錯│          │
│          │            │          │誤,致使用│          │
│          │            │          │上對機具、│          │
│          │            │          │器材及設備│          │
│          │            │          │之功能產生│          │
│          │            │          │障礙之虞者│          │
├─────┼──────┼─────┼─────┼─────┤
│下降速度試│1.無法下降。│1.下降速度│          │          │
│驗、含水下│2.調速器、調│  超出規定│          │          │
│降試驗、低│  速器連結部│  值。    │          │          │
│溫及高溫試│  、穿著用具│2.下降試驗│          │          │
│驗、反覆試│  或緊結金屬│  時,繩索│          │          │
│驗、耐腐蝕│  構件等支解│  之外裝剝│          │          │
│試驗、落下│  或鬆脫。  │  離。    │          │          │
│衝擊試驗、│3.穿著用具的│3.下降時產│          │          │
│掉落試驗  │  性能無法保│  生顯著旋│          │          │
│          │  持住使用者│  轉。    │          │          │
│          │  的身體。  │4.安全環、│          │          │
│          │4.調速器之調│  緊結金屬│          │          │
│          │  速機構不動│  構件或是│          │          │
│          │  作或損壞。│  扣環產生│          │          │
│          │            │  變形。  │          │          │
├─────┼──────┼─────┼─────┼─────┤
│強度試驗  │1.下列零組件│1.下列零組│          │          │
│          │  產生支解、│  件產生變│          │          │
│          │  破損或  顯│  形:    │          │          │
│          │  著變形之現│(1) 調速器│          │          │
│          │  象:      │    。    │          │          │
│          │(1) 調速器。│(2) 緊結金│          │          │
│          │(2) 緊結金屬│    屬構件│          │          │
│          │    構件。  │    。    │          │          │
│          │(3) 安全環、│(3) 安全環│          │          │
│          │    調節扣環│    。    │          │          │
│          │    。      │(4) 扣環。│          │          │
│          │(4) 緊結金屬│2.繩索、穿│          │          │
│          │    構件與繩│  著用具產│          │          │
│          │    索連結部│  生損傷。│          │          │
│          │    。      │          │          │          │
│          │(5) 緊結金屬│          │          │          │
│          │    構件與穿│          │          │          │
│          │    著用具連│          │          │          │
│          │    結部。  │          │          │          │
│          │(6) 繩索。  │          │          │          │
├─────┼──────┼─────┼─────┼─────┤
│套帶拉力試│套帶產生斷裂│          │          │          │
│驗        │或顯著變形。│          │          │          │
├──┬──┼──────┼─────┼─────┼─────┤
│形狀│外觀│1.緩降機缺少│1.下列零件│1.下列零件│1.致命缺點│
│    │及標│  調速器、調│  之構造或│  之構造或│  以外的零│
│    │示  │  速器連結部│  材質不合│  材質與型│  件缺乏。│
│    │    │  、繩索及穿│  規格:  │  式認可品│2.金屬表面│
│    │    │  著用具等構│  調速器、│  不同:  │  粗糙有致│
│    │    │  件。      │  穿著用具│  調速器、│  產生功能│
│    │    │2.固定式緩降│  、繩索、│  調速器連│  障礙之虞│
│    │    │  機無法確實│  緊結金屬│  結部、穿│  。      │
│    │    │  固定在建築│  構件、安│  著用具、│3.繩索實際│
│    │    │  物上。    │  全環。  │  繩索、緊│  長度比標│
│    │    │3.移動式緩降│2.移動式緩│  結金屬構│  示長度超│
│    │    │  機之安全環│  降機調速│  件。    │  過 30 公│
│    │    │  無法確實輕│  器之重量│2.調速器連│  分,但未│
│    │    │  易地安裝在│  超出規定│  結部之部│  滿 50 公│
│    │    │  支固器具上│  值。    │  分零件無│  分。    │
│    │    │  。        │3.下列零組│  法復歸。│4.未標示下│
│    │    │4.未具備防止│  件之加工│3.繩索外裝│  列事項或│
│    │    │  砂粒或其他│  處理不完│  有鐵銹 (│  標示有誤│
│    │    │  異物輕易侵│  整,部分│  因繩芯產│  :      │
│    │    │  入而導致功│  未能防止│  生之鐵銹│  型式、型│
│    │    │  能異常之構│  鬆脫。  │  ) 。    │  式號碼、│
│    │    │  造。      │(1) 緊結金│4.繩索長度│  製造廠名│
│    │    │5.繩索有下列│    屬固定│  有下列情│  稱或商標│
│    │    │  情形時:  │    式緩降│  況:    │  、製造年│
│    │    │(1) 繩索芯線│    構件的│(1) 實際長│  月、製造│
│    │    │    未施予外│    插銷、│    度比標│  批號。  │
│    │    │    裝。    │    鉚釘、│    示長度│          │
│    │    │(2) 全繩非均│    螺栓等│    短。  │          │
│    │    │    一構造。│    。    │(2) 實際長│          │
│    │    │(3) 芯線直徑│(2) 緊結金│    度比標│          │
│    │    │    未達 0.3│    屬構件│    示長度│          │
│    │    │    cm以上。│    與繩索│    超過 5│          │
│    │    │6.穿著用具有│    之連接│    0 公分│          │
│    │    │  下列情況:│    部。  │    。    │          │
│    │    │(1) 穿著用具│(3) 調速器│5.未標示下│          │
│    │    │    套穿時無│    。    │  列事項或│          │
│    │    │    法自動固│(4) 緊結金│  標示有誤│          │
│    │    │    定於使用│    屬構件│  :      │          │
│    │    │    人之身體│    與穿著│  繩索長度│          │
│    │    │    定位。  │    用具的│  、最大使│          │
│    │    │(2) 穿著困難│    連接部│  用人數、│          │
│    │    │    。      │    。    │  最大使用│          │
│    │    │(3) 使用者穿│          │  載重、使│          │
│    │    │    著時有脫│          │  用上應注│          │
│    │    │    落或鬆脫│          │  意事項。│          │
│    │    │    之現象。│          │          │          │
│    │    │(4) 下降時對│          │          │          │
│    │    │    使用者之│          │          │          │
│    │    │    視線或其│          │          │          │
│    │    │    動作產生│          │          │          │
│    │    │    障礙。  │          │          │          │
│    │    │(5) 有傷害使│          │          │          │
│    │    │    用者之虞│          │          │          │
│    │    │    。      │          │          │          │
│    │    │(6) 未達標示│          │          │          │
│    │    │    之最大使│          │          │          │
│    │    │    用者人數│          │          │          │
│    │    │    。      │          │          │          │
│    │    │(7) 未以不脫│          │          │          │
│    │    │    開方式連│          │          │          │
│    │    │    結。    │          │          │          │
│    │    │7.緊結金屬構│          │          │          │
│    │    │  件發生下列│          │          │          │
│    │    │  情形:    │          │          │          │
│    │    │(1) 緊結金屬│          │          │          │
│    │    │    構件與繩│          │          │          │
│    │    │    索或穿著│          │          │          │
│    │    │    用具間未│          │          │          │
│    │    │    以不脫開│          │          │          │
│    │    │    之方式連│          │          │          │
│    │    │    結。    │          │          │          │
│    │    │(2) 有傷害使│          │          │          │
│    │    │    用者之虞│          │          │          │
│    │    │    。      │          │          │          │
│    │    │8.沒有安全環│          │          │          │
│    │    │  。        │          │          │          │
│    │    │9.下列零組件│          │          │          │
│    │    │  產生龜裂顯│          │          │          │
│    │    │  著損傷或無│          │          │          │
│    │    │  熔接處理:│          │          │          │
│    │    │  調速器、穿│          │          │          │
│    │    │  著用具、緊│          │          │          │
│    │    │  接金屬零件│          │          │          │
│    │    │  、安全環。│          │          │          │
│    │    │10. 安全環之│          │          │          │
│    │    │    零件無法│          │          │          │
│    │    │    正常動作│          │          │          │
│    │    │    。      │          │          │          │
├──┼──┼──────┼─────┼─────┼─────┤
│構造│分解│1.穿著用具之│零件裝置部│1.調速器之│零組件之尺│
│    │    │  套帶部分產│分缺少必要│  構造或材│寸超出型式│
│    │    │  生連續性綻│之阻滑或防│  料與認可│認可之公差│
│    │    │  開。      │止脫落之加│  內容不符│。        │
│    │    │2.零組件有龜│工處理。  │  。      │          │
│    │    │  裂、缺損、│          │2.調速器的│          │
│    │    │  顯著變形或│          │  墊圈數量│          │
│    │    │  熔接點未熔│          │  不足。  │          │
│    │    │  接。      │          │3.繩索之導│          │
│    │    │            │          │  輪無法迴│          │
│    │    │            │          │  轉。    │          │
└──┴──┴──────┴─────┴─────┴─────┘
伍、主要試驗設備

表四
┌──────┬──────┬─────────────┬──┐
│試驗儀器名稱│用        途│規                      格│數量│
├──────┼──────┼─────────────┼──┤
│測量尺寸之儀│測量零組件之│游標卡尺:精密度 0.1mm  測│1 組│
│器 (游標卡尺│尺寸        │量範圍 0~150mm ;直尺:精│    │
│、直尺、捲尺│            │密度 1mm、測量範圍 150  以│    │
│等)         │            │上;捲尺:精密度 5mm、測量│    │
│            │            │範圍 0~20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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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錶 (計時器│測量時間用  │1 分計,附計算功能,精密度│1 個│
│)           │            │1/5 秒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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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鏡      │觀測零組件用│倍率約 5                  │1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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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      │計算數據資料│8 位數以上                │1 個│
│            │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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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度試驗裝置│實施繩索、穿│承受之最大拉力需在設計之最│1 組│
│            │著用具、調速│大使用荷重量÷最大使用人數│    │
│            │器、緊結金屬│×6.5 之值以上,並可持續 5│    │
│            │構件等拉力強│min 以上                  │    │
│            │度之試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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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降試驗裝置│實施下降速度│下降有效高度 15m  以上之場│1 組│
│            │試驗        │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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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水噴霧試驗│耐腐蝕試驗使│依據 CNS 8886 規定        │1 組│
│裝置        │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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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溫設備    │低溫試驗及高│可將溫度控制在-20 ℃(±2℃│1 組│
│            │溫試驗用    │) 低溫及+50 ℃(±2℃) 高溫│    │
│            │            │之裝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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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碼        │下降速度試驗│法碼質量應配合壹、技術規範│1 組│
│            │增加載重用  │及試驗方法需求,並應符合度│    │
│            │            │量衡器施檢規範要求之公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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