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有關避難逃生設備所使用之緩降機,其構造、性能、材質等技術上之
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一、 用語定義
(一) 緩降機:係指具有使用者不須藉助他力,僅利用本身重量即能自動
連續交替下降之構造。
(二) 固定式緩降機:係指平常即保持固定於支固器具上之緩降機。
(三) 移動式緩降機:係指調速器之重量在 10kg 以下,於使用時方以安
全扣環確實安裝在支固器具上之緩降機。
(四) 調速器:係指可以調整緩降機下降速度於一定範圍內之裝置。
(五) 調速器連結部:係指連結支固器具與調速器的部分。
(六) 穿著用具:係指套穿於使用者身上,以一端之套帶套穿所形成之套
圈固定使用者身體之用具。
(七) 緊結金屬構件:係指連結繩索及及穿著用具的部分。
(八) 捲盤:捲收繩索及套帶之用具。
(九) 最大使用人數:每一次下降能供使用之最多人數,且應具有最大使
用人數之穿著用具數量。
二、構造及性能
(一) 組成
應由調速器、調速器連結部、繩索、緊結金屬構件及穿著用具等所
組成。
(二) 調速器
1.應堅固並具有耐久性。
2.無須經常拆開清理亦能正常運作。
3.下降時所發生之熱量,不得使其他功能產生異常。
4.下降時不得損傷繩索。
5.應具備牢固護蓋保護機件,以避免砂粒或其他異物侵入致產生功
能異常。
(三) 調速器連結部
調速器之連結不得在使用中發生支解損傷、變形或調速器脫落等現
象。
(四) 繩索
1.芯線應施予外裝,全繩為均勻構造;芯線直徑並應在 0.3cm以上
。
2.實施下降動作時不得有讓使用者遭致旋轉扭絞之情形。
3.繩索之兩端應以不脫開之方法連結在緊結金屬構件。
(五) 緊結金屬構件
使用中不得有脫離、支解、損傷或變形之情形,且不得有傷害使用
者之虞。
(六) 穿著用具
1.能輕易穿著,套穿時不須經由手或身體操作調整,即可藉自身之
體重確實固定於使用者之身體。
2.穿著時不得有脫落或鬆脫之情形。
3.下降時不得對使用者之視線或其動作產生障礙。
4.不得有傷害使用者之虞。
5.於繩索之兩端應具備以不會脫開之方法連結相當於最大使用人數
之穿著用具。
6.套帶部分之縫織線不得有鬆脫之情形。
7.套帶以相當於最大使用載重除以最大使用人數,再乘以 6.5 (係
數) 所得之拉力載重加載持續 5 分鐘後,不得產生斷裂或明顯
之變形現象。
三、材質
緩降機各部構造所用材質應符合下表 (表一) 之規定。
表一 構件材質表
┌────────┬───────────────────┐
│零 件 名 稱 │ 材 質 標 準 │
├─┬──────┼───────────────────┤
│繩│芯料 │CNS 941 (鋼纜總則) 之規定且有耐蝕加工│
│索│ │者。 │
│ ├──────┼───────────────────┤
│ │外裝 │CNS 6378 (棉紗) 之 A 級規定且有結實構│
│ │ │造。 │
├─┴──────┼───────────────────┤
│穿著用具 │CNS 6378 之 A 級品且具有三重編織者或│
│ │具有同等強度之尼龍絲。 │
├────────┼───────────────────┤
│調速器連結部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且有耐蝕加│
│ │工者。 │
├────────┼───────────────────┤
│緊結金屬構件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且有耐蝕加│
│ │工者。 │
├────────┼───────────────────┤
│鉚釘 │CNS 575 (鉚釘用鋼棒) 且有耐蝕加工者。│
│ │ [如施以穿梭壓夾法則不在此限] │
└────────┴───────────────────┘
四、最大使用載重
緩降機之最大使用載重,應在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1000nt 所得數值以
上。
五、試驗溫度條件
試驗時之周圍環境應在攝氏 10 度以上,35度以下。
六、下降速度試驗
將緩降機固定在該繩索最長使用限度之高處 (如繩索長度超過 15m者
則以 15m 之高度為準) ,進行下列試驗:
(一) 常溫下降試驗
施予最大使用人數分別乘以 250nt 及 650nt 之載重及以相當於
最大使用載重之負載等三種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
一次時,其速度應在 16㎝/sec 以上 150㎝/sec 以下之範圍內。
(二) 20次連續下降試驗
施予相當於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650nt 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
右連續各下降 10 次之下降速度,任一次均應在 20 次之平均下降
速度值之 80 %以上 120%以下,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
現象。
七、含水下降試驗
(一) 浸水處理
將繩索一端拉緊至另一端繩索之緊結金屬構件頂住調速器後,露在
調速器外面的繩索全部浸泡在水中,1 小時之後取出,含水後不得
將水擦乾,直接進行試驗。
(二) 下降試驗
直接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 (
二) 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
速度值,應在壹、六、 (二) 所定平均下降速度值之 80 %以上 1
20%以下範圍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八、低溫試驗及高溫試驗
(一) 緩降機分別放置在攝氏零下 20 度及 50 度之狀態 24 小時後,立
即取出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 (一
) 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
度值應在壹、六、 (一) 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並不得發生性能
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 由於本項試驗係於含水下降試驗後進行,故應使繩索自然乾燥後再
進行低溫試驗,以避免水份在調速器內部產生凍結現象。
九、反覆試驗
(一) 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以相當於最大使用
載重之負載,左右各互加載且連續各下降 10 次〔繩索長度超過 1
5m 者,為繩索之長度除以 15 所得值再乘以 10 之乘積值 (小數
點第一位以下之尾數捨去不計) 〕做為 1 個週期,反覆實施 5
個週期後,再以壹、六、 (一) 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
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 (一) 所規定之速
度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 在繩索不產生異常的情況下,試驗超過 50 次者,得於進行下一週
期之試驗前更換繩索。
十、耐腐蝕試驗
(一) 緩降機依 CNS 8886 (鹽水設備試驗方法) 之規定進行鹽水噴霧時
,須將緩降機處於安裝狀態下噴撒。自然乾燥應於室內,使緩降機
處於安裝狀態下進行。
(二) 依前項規定,以 5%鹽水噴霧8小時後靜置 16 小時,為 1 週期,
反覆實施 5 週期後,使其自然乾燥 24 小時,再將該緩降機固定
於試驗高度位置,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 (一) 規定之載
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
、六、 (一) 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
異常現象。
十一、落下衝擊緩降試驗
(一) 緩降機固定於距離地板面 2m 以上 (以不撞到地面為原則) 之高
度進行試驗。
(二) 由緩降機調速器之下降側拉出繩索 25 ㎝,向上提高,並於穿著
用具之一端加載相當於最大使用載重之負載使其落下,反覆實施
5 次後,再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
壹、六、 (一) 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
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 (一) 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
,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十二、掉落試驗
(一) 移動式緩降機之調速器由地板上 1.5m 高度 (指調速器下端至地
板面之距離) ,向厚度 5cm 以上之 RC 地板使其自然落下,反
覆實施 5 次後,再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
之一端依壹、六、 (一) 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連續左右
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 (一) 所規定之速度
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 試驗時,應先將穿著用具及繩索移開,避免造成操作上之妨礙。
十三、強度試驗
以最大使用載重除以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3.9 (係數) 所得數值之靜
載重實施加載試驗持續5分鐘後,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 調速器、調速器之連結部及其緊結金屬構件等不得有支解、破損
或顯著之變形現象。
(二) 繩索及穿著用具不得有斷裂或破損之現象。
十四、套帶拉力試驗
於強度試驗後,自穿著用具切取一段套帶,並以最大使用載重除以
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6.5 (係數) 所得數值之靜載重實施加載,持續
5 分鐘 (注意勿使受力不均) ,不得發生斷裂或顯著之變形現象。
十五、形狀及構造檢查
(一) 外觀檢查:原則以目視方式為之,除於上揭試驗項目中檢查外,
並對其內部零件之形狀進行確認。
(二) 分解檢查:將試樣分解後與設計圖面進行比對,檢查其尺寸是否
與圖面相符,尺寸公差及圖形繪製等是否正確。
(三) 標示:
緩降機應在該機上明顯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詳實標示下列事項
。
1.型式。
2.型號。
3.製造年月。
4.製造批號。
5.繩索長度。
6.最大使用載重。
7.最大使用人數。
8.製造廠名稱或商標。
9.使用上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