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 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 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海
難與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
。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
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
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
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災害防救
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災害防救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