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專責檢查小組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一) 檢查前注意事項
1 應依排定之檢查日程實施第一種檢查,並準備下列事項:
(1) 依檢查日程表確認檢查分工。
(2) 準備受檢場所基本資料、歷次檢查紀錄及檢修申報書等資料。
(3) 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應備之器材及裝備。
2 應依排定之檢查日程事前通知受檢場所備齊下列文件:
(1) 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2)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3) 應實施防火管理業務之場所應準備消防防護計畫書、自衛消防
編組訓練紀錄、自主消防安全檢查紀錄等資料。
(4) 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
所應準備保安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消防防災 (護) 計畫及廠
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二) 檢查現場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檢查人員應著規定制服、佩戴工作證明並表明檢查目的。
2 檢查時應注意服勤態度,不得涉入相關民事糾紛。
3 要求相關人員 (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 在場,如有不在場情
形,應記載其理由。
4 檢查時先確認前次違規改善情形。
5 檢查時得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防火管理之自主檢查紀錄
等實際情況,針對必要項目、樓層及設備檢查。
6 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管理情形時,得模擬發生火災,要求相
關人員操作設備,確認設備功能,並測試其對相關設備瞭解程度
,發現有缺失部分,應對相關人員進行指導。
(三) 檢查結果之報告及紀錄
1 專責檢查人員對於檢查結果應填寫檢查紀錄,輸入電腦更新管制
,並依限陳報。
2 檢查不合規定案件應持續追蹤管制,並排定複查日程。
3 相關檢查紀錄應列冊保管,檢查人員異動應辦理移交,各級督導
人員應隨時抽查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