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平時整備作業
一、本署(含本署派兼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人員)平時至少維持八名執
勤人員留守,俾能及時採行通報召集、陳報、災情應變及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開設等震災初期應變作業。各執勤人員於重大地震災害發生時
所應執行處理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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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人員 │ 處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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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值日官 │一、檢核各執勤人員災害應變處理作業,並填具│
│ │ 檢核表如表一。 │
│ │二、將所掌握災情狀況以電話口頭方式陳報行政│
│ │ 院院長、副院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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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勤官 │一、將所掌握災情狀況以電話報告主管災害防救│
│ │ 業務政務委員、內政部(次)長、署長、副│
│ │ 署長、主任秘書。 │
│ │二、進行地震災害通報聯繫處理檢核作業,並填│
│ │ 具檢核表如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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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勤員 │一、電話受理與聯絡。 │
│(輪值1) │二、按警鈴通知執勤人員進駐十樓救災救護指揮│
│ │ 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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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勤員 │一、電話受理與聯絡。 │
│(輪值2) │二、透過簡訊(操作方式如附件四)、語音及呼│
│ │ 叫器傳訊方式,通報本署、內政部緊急應變│
│ │ 小組及各部會緊急聯絡人進駐。 │
│ │三、彙齊中央氣象局地震報告、各組室輪值人員│
│ │ 1、2所調查之部會及縣市災情資料,製作 │
│ │ 重大災害通報單,傳真各相關長官並陳送指│
│ │ 揮官座席備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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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組室輪 │一、確認地震強度在三級以上縣市災情狀況與初│
│ 值人員1 │ 步因應處置作為後,填具縣市(含各組室輪│
│ │ 值人員1所調查部會災情統計)彙整災情如 │
│ │ 表三。 │
│ │二、以書面通報傳真協請各相關媒體以跑馬燈及│
│ │ 收音機廣播方式進行通報進駐作業。(如附│
│ │ 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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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組室輪 │一、確認各相關部會(暨其所屬機關)災情狀況│
│ 值人員2 │ 與初步因應處置作為後,填具各部會災情彙│
│ │ 整如表四。 │
│ │二、以書面通報(如附件二)附上表五及地震報│
│ │ 告傳真通知內政部緊急應變小組及中央災害│
│ │ 應變中心開設進駐部會。 │
│ │三、彙整各部會進駐人員及緊急應變小組開設狀│
│ │ 況,並填具彙整表如表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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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害管理 │一、通知災害管理組與公關科進駐並展開初期應│
│ 組執勤員 │ 變作業。 │
│(兼行政院災│二、地震強度在六級以下,經請示有必要成立內│
│害防救委員會│ 政部或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時,或當地震強│
│協調官) │ 度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標準時,經請示│
│ │ 確認請值勤員(輪值2)與各組室輪值人員 │
│ │ 1進行通報與陳報作業。 │
│ │三、進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準備工作︱部會│
│ │ 應勤檔案資料夾、指示牌、識別證、簽到、│
│ │ 相關應變機關緊急聯繫電話資料、座位牌、│
│ │ 地震報告、投影擴音螢幕、地圖檔案等,並│
│ │ 填具檢核表如表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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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勤員 │一、完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準備工作—會議│
│(綜企組、 │ 室燈光、空調冷氣、環境整理、長官停車、│
│ 秘書室) │ 發電機…等後勤支援事項,填具檢核表如表│
│ │ 八。 │
│ │二、協同災害管理組值勤員進行中央災害應變中│
│ │ 心開設各項整備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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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各項電腦、通訊與應勤設施,應每週進行檢測並確
認設備之功能正常。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總機與各項報案通訊,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
理,分由各進駐機關辦理後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