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危機管理初期動員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91/06/2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管字第0991400493號
壹、相關規定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四、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貳、目的
    為加強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於震災初期緊急動員、應變處
    置暨因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整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俾於震
    災發生初期能及時通報、有效動員,發揮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運作效
    能。
參、平時整備作業
一、本署(含本署派兼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人員)平時至少維持八名執
    勤人員留守,俾能及時採行通報召集、陳報、災情應變及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開設等震災初期應變作業。各執勤人員於重大地震災害發生時
    所應執行處理措施如下:
    ┌──────┬─────────────────────┐
    │  處理人員  │                  處理措施                │
    ├──────┼─────────────────────┤
    │  總值日官  │一、檢核各執勤人員災害應變處理作業,並填具│
    │            │    檢核表如表一。                        │
    │            │二、將所掌握災情狀況以電話口頭方式陳報行政│
    │            │    院院長、副院長。                      │
    ├──────┼─────────────────────┤
    │  執勤官    │一、將所掌握災情狀況以電話報告主管災害防救│
    │            │    業務政務委員、內政部(次)長、署長、副│
    │            │    署長、主任秘書。                      │
    │            │二、進行地震災害通報聯繫處理檢核作業,並填│
    │            │  具檢核表如表二。                      │
    ├──────┼─────────────────────┤
    │  執勤員    │一、電話受理與聯絡。                      │
    │(輪值1)   │二、按警鈴通知執勤人員進駐十樓救災救護指揮│
    │      │  中心。                                │
    ├──────┼─────────────────────┤
    │  執勤員    │一、電話受理與聯絡。                      │
    │(輪值2)   │二、透過簡訊(操作方式如附件四)、語音及呼│
    │      │  叫器傳訊方式,通報本署、內政部緊急應變│
    │      │  小組及各部會緊急聯絡人進駐。          │
    │            │三、彙齊中央氣象局地震報告、各組室輪值人員│
    │            │  1、2所調查之部會及縣市災情資料,製作  │
    │            │  重大災害通報單,傳真各相關長官並陳送指│
    │            │  揮官座席備查詢。                      │
    ├──────┼─────────────────────┤
    │  各組室輪  │一、確認地震強度在三級以上縣市災情狀況與初│
    │  值人員1   │    步因應處置作為後,填具縣市(含各組室輪│
    │       │  值人員1所調查部會災情統計)彙整災情如 │
    │       │  表三。                                │
    │      │二、以書面通報傳真協請各相關媒體以跑馬燈及│
    │      │  收音機廣播方式進行通報進駐作業。(如附│
    │      │  件三)                                │
    ├──────┼─────────────────────┤
    │ 各組室輪 │一、確認各相關部會(暨其所屬機關)災情狀況│
    │ 值人員2  │    與初步因應處置作為後,填具各部會災情彙│
    │      │  整如表四。                            │
    │            │二、以書面通報(如附件二)附上表五及地震報│
    │            │  告傳真通知內政部緊急應變小組及中央災害│
    │            │  應變中心開設進駐部會。                │
    │            │三、彙整各部會進駐人員及緊急應變小組開設狀│
    │            │  況,並填具彙整表如表六。              │
    ├──────┼─────────────────────┤
    │ 災害管理  │一、通知災害管理組與公關科進駐並展開初期應│
    │  組執勤員  │    變作業。                              │
    │(兼行政院災│二、地震強度在六級以下,經請示有必要成立內│
    │害防救委員會│    政部或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時,或當地震強│
    │協調官)    │    度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標準時,經請示│
    │            │    確認請值勤員(輪值2)與各組室輪值人員 │
    │            │    1進行通報與陳報作業。                 │
    │            │三、進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準備工作︱部會│
    │            │    應勤檔案資料夾、指示牌、識別證、簽到、│
    │            │    相關應變機關緊急聯繫電話資料、座位牌、│
    │            │    地震報告、投影擴音螢幕、地圖檔案等,並│
    │            │    填具檢核表如表七。                    │
    ├──────┼─────────────────────┤
    │  執勤員    │一、完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準備工作—會議│
    │(綜企組、  │    室燈光、空調冷氣、環境整理、長官停車、│
    │  秘書室)  │    發電機…等後勤支援事項,填具檢核表如表│
    │            │    八。                                  │
    │            │二、協同災害管理組值勤員進行中央災害應變中│
    │            │    心開設各項整備作業。                  │
    └──────┴─────────────────────┘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各項電腦、通訊與應勤設施,應每週進行檢測並確
    認設備之功能正常。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總機與各項報案通訊,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
  理,分由各進駐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肆、應變處理作業程序:
一、先期應變:
(一)災情查報:
      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於地震發生後,立即進行聯繫、查報所轄災情
       狀況,並由本署執勤人員聯繫彙整提具災情查證報告表。
(二)災害通報聯繫處理:
      1.各震度達五級,惟無災情發生或災情輕微,未達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成立時機時,本署值日官查證確認地震訊息與災情狀況,並由
        執勤人員彙整製作災情報告單陳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負責災
        害防救政務委員、內政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
      2.最大震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
        災情,已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其通報處理流程如下:
     (1)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由總值日官或值勤官向署長、部(次)
          長、行政院政務委員、副院長、院長,陳報地震狀況,報告內
          容應簡單、明確,包括發生人、事、時、地、物、數等要件,
          報告擬處內容如下:
          『報告○○長:今天○午○時○分○秒在(地名)○方○公里
          處,發生規模○地震,地震深度為○公里,它的規模與強度已
          經達到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標準,正由本部通報部會進駐中
          ,到目前為止地震總共造成○人死亡、○人受傷、○處建築物
          倒塌,正進行搶救中。』
     (2)依本署緊急應變小組輪值表(如附件一)通知本署緊急應變小
          組派員進駐:
     (3)透過簡訊(操作要點如附件四)、語音及呼叫器傳訊方式,通
          報內政部緊急應變小組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4)透過簡訊、語音、傳真通知各相關部會同步展開應變作業(如
          附件二),並派員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另以通報單傳真請
          各相關媒體以跑馬燈及收音機廣播方式進行通報作業(如附件
          三)。
     (5)查證縣市災情狀況,提具災情彙整表三。
     (6)進行地震災害通報聯繫處理檢核作業。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準備作業:
(一)由本署災害管理組準備開設作業所需物品,包括『部會應勤檔案資
      料夾、指示牌、識別證、簽到、相關應變機關緊急聯繫電話資料、
      座位牌、地震報告、投影擴音螢幕、地圖檔案』等。
(二)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準備通訊、機電等設備,包括無線電、衛星
      電話、冷氣空調、緊急發電機等。
(三)由本署綜合企劃組及秘書室準備後勤支援事項,包括餐飲、飲用水
      、盥洗、長官停車位、環境整理等。
(四)進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各項整備作業檢核。
伍、執勤人員作業方式
一、執勤人員每日八名,由本署總值日官(一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專
    職執勤官(一名)、專職執勤人員(二名),災害管理組人員(每天
    輪派一名),本署相關業務組室業務人員(每天輪派二名)、秘書室
    與綜合企劃組人員(每天輪派一名)(除本署災害先遣小組、人事室
    、政風室、會計室除外)共同組成,輪流執勤。
二、前揭執勤人員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於每月月底前簽奉核示後,排
    定翌月輪值表,並分送相關執勤人員知照辦理。
三、執勤人員適值公假、事假、休假等,得事先填具申請表簽奉核定後替
    換;如有因公受訓或出國等達一週以上之情形,得於該時段免排勤務
    。
四、執勤人員因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非開設於本署者)或本部前進指揮開
    設奉派需進駐者,得由是項任務指派人員指由其他執勤人員代為執勤
    。
五、遇有突發重大災害事故,由專職執勤人員以警鈴通知本署七、八、十
    樓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執勤或業務人員應立即赴十
    樓會議室展開應變作業。
六、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官由本署災害管理組執勤人員兼任,相關
    聯繫協調作業得由本署總值日官與專職執勤官、員協助處理之。
陸、其他突發性重大災害初期緊急動員作業得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