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程序如下:
(一) 起造人填具申請書 (如表四) ,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應
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於各項設備施工完成後依報告書內項目實際
測試其性能,並填寫其測試結果;如表四之一) 、安裝施工測試照
片 (如表四之二) 、證明文件 (含審核認可書等) 、使用執照申請
書、原審訖之消防圖說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資料不齊全者,
消防機關通知限期補正。
(二) 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查驗日期,通知該件建
築物之起造人及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並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攜
帶其資格證件至竣工現場配合查驗,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無正當理
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
(三) 竣工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查驗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應製作查驗紀錄
表 (如表五) ,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
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完成改善後應通知消防機關複查,複查程
序準用前款之規定,其經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者,消防機關得將該申
請案函退。
(四) 竣工現場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與原審訖消防圖說之設備數量或位置
有異動時,於不影響設備功能及性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
(另有關建築部分之立面、門窗、開口等位置之變更如不涉面積增
減時,經建築師簽證後,亦得一併直接修改竣工圖) ,並於申請查
驗時,備具完整竣工消防圖說,一次報驗。
(五) 消防機關完成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後,其須修正消防圖說
者,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監造人應將原審訖之消防圖說清圖修正
製作竣工圖。完成竣工查驗者,其消防圖說應標明「竣工圖」字樣
,送消防機關加蓋驗訖章後,消防機關留存二份列管檢查,餘交起
造人 (即申請人) 留存。
(六)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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