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送生除應具備前點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特殊條件之一:
(一) 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執行緊急救護,奮勇盡職,圓滿達成任
務,有具體事實者。
(二) 冒險逮捕重大縱火現行犯,或發現公共危害及時排除或處置得宜,
對災害之防止,有具體功績者。
(三) 研訂消防法規,內容縝密、完備,對消防工作之推行,有具體成效
者。
(四) 對消防學 (戰) 術或防救災害器材,有重大發明、著作或研究發展
,有具體成果者。
(五) 承辦消防重要業務,認真負責,著有績效,或對消防工作之革新,
有具體貢獻者。
(六) 擔任幹部,領導有方,整體表現突出,足資全國表率,有具體事蹟
者。
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特殊條件者,不受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年資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