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幫浦認可基準(911210訂定)

廢止日期:91/12/10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108247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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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
    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
    栓、自動撒水、水霧滅火、泡沫滅火及連結送水管等設備加壓使用之
    消防幫浦及其附屬裝置,其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
    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 消防幫浦
      係指由幫浦、電動機,及控制盤、呼水裝置、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
      裝置、幫浦性能試驗裝置、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與底閥等全部或部
      分附屬裝置所構成。
 (二) 附屬裝置
      係指控制盤、呼水裝置、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幫浦性能試驗
      裝置、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及底閥等裝置。
 (三) 控制盤
      係指對消防幫浦及其附屬裝置之監視或操作之裝置。
 (四) 呼水裝置
      係指水源之水位低於幫浦位置時,常時充水於幫浦及配管之裝置。
 (五) 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
      係指幫浦全閉運轉時,防止幫浦水溫上升之裝置。
 (六) 幫浦性能試驗裝置
      係指確認幫浦之全揚程及出水量之試驗裝置。
 (七) 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
      係指因配管內水壓降低而自動啟動幫浦之裝置。
 (八) 底閥
      係指水源之水位低於幫浦之位置時,設於吸水管前端之逆止閥,具
      有過濾裝置,且使幫浦具有再吸水之能力者。
 (九) 轉速
      1.試驗轉速,係指電動機於正常之電源狀態 (頻率、電壓) ,依本
        基準之試驗方法,試驗所達出水量時之幫浦運轉轉速 (每分鐘之
        回轉數) 。試驗轉速與幫浦本體標示之轉速不同者,不必予以換
        算。
      2.幫浦本體標示之轉速,係指電動機於正常之電源狀態 (頻率、電
        壓) ,幫浦在額定出水量 (如額定出水量具有範圍時,在其最大
        額定出水量) 下運轉時之轉速。
 (十) 測定點
      幫浦各種性能之測定點如附圖1所示,並規定如下:
      1.全閉運轉點。
      2.額定出水量點。 (額定出水量以範圍表示者,測定其最小額定出
        水量點與最大額定出水量點。) 
      3.額定出水量之 150%出水量點。 (額定出水量以範圍表示者,以
        其最大額定出水量之 150%為測定點)。
 (十一) 組成區分
        消防幫浦依其組成方式可分為下列三型:
        1.基本型:由 (一) 消防幫浦及 (八) 底閥所構成。
        2.組合 I  型:在基本型當中加入 (四) 呼水裝置至 (七) 啟動
          用水壓開關裝置。
        3.組合Ⅱ型:在組合I型當中加入 (三) 控制盤。
三、幫浦與電動機
 (一) 形狀與構造
      幫浦與電動機之形狀、構造,應對照申請圖說,確認符合下列規定
      。且電動機與幫浦本體之連接方式應為同軸式或聯軸式 (但電動機
      額定輸出在 11kW 以上者,限用聯軸式) ,並屬單段或多段離心幫
      浦。
      1.幫浦之形狀、構造部分:
      (1) 幫浦之翻砂構件內外面均需光滑,不得有砂孔、龜裂或厚度不
          均現象。
      (2) 動葉輪之均衡性需良好,且流體之通路要順暢。
      (3) 在軸封部位不得有吸入空氣或嚴重漏水現象。
      (4) 對軸承部添加潤滑油之方式,應可從外部檢視潤滑油油面高度
          ,且必須設有補給用之加油嘴或加油孔。但不須添加潤滑油者
          ,不在此限。
      (5) 傳動部分因外側易被接觸,應裝設安全保護蓋。
      (6) 有發生銹蝕之虞的部分,應施予有效之防蝕處理。
      (7) 放置於水中之幫浦,吸入口之材質應使用不銹鋼或具同等以上
          強度且具耐蝕性之材質,並應裝設過濾裝置。
      (8) 與幫浦相連接之配管系中所使用之凸緣,應符合CNS 790、791
          或 792  之鐵金屬製管凸緣基準尺度。
      (9) 凡裝設有電氣配線、電氣端子、電氣開閉器之電氣用品,應避
          免放置於潮溼或因水氣而使機器功能產生異常情況之場所。
     (10) 固定腳架所使用之螺栓及基礎螺栓,對地震應有充份之耐震強
          度。
     (11) 不得有影響使用安全之龜裂、變形、損傷、彎曲及其他缺陷。
     (12) 不得裝設對幫浦功能產生有害影響之附屬裝置。
     (13) 應便於操作維修及更換零件。但在特殊構造及不可使用零件重
          整替換之部分,不在此限。
      2.電動機之形狀、構造部分:
      (1) 電動機須使用單向誘導電動機、低壓三相誘導鼠籠式電動機或
          3kV 以上之三相誘導鼠籠式電動機。
      (2) 三相卷線形誘導電動機、三相誘導電動機、水中電動機之規格
          應依 (1)  所示之規格。
      (3) 直流電動機之規格,應符合 CNS 11894 (直流電機) 之規定。
      (4) 電動機應能確實動作,對機械強度、電氣性能應具充分耐久性
          ,且便於操作維修及更換零件。
      (5) 電動機各部零件應確實固定,不得有鬆動之現象。
      (6) 置於水中之電動機是密封式的,其結線用端子處應附有與幫浦
          運轉同方向之標示。
      (7) 除依 (1)~(6) 之規定外,並應符合 CNS 11445-1 (旋轉電機
          之定額及性能總則) 之規定。
 (二) 材質
      幫浦與電動機之材質,應對照申請圖說,確認所附材質試驗成績報
      告書符合表 1  之規定或具同等以上強度且具耐蝕性者。

      表 1
      ┌────┬──────────────────────┐
      │零件名稱│        材      質      規      格          │
      ├────┼──────────────────────┤
      │幫浦本體│CNS 2472 (灰口鑄鐵件)                       │
      ├────┼──────────────────────┤
      │動葉輪  │CNS 2472 (灰口鑄鐵件) 、CNS 4125 (青銅鑄件) │
      ├────┼──────────────────────┤
      │主軸    │CNS 4000 (不銹鋼) 、CNS 3828 (附有套筒主軸者│
      │        │使用之中碳鋼)                               │
      └────┴──────────────────────┘
 (三) 性能試驗
      1.幫浦性能應依附圖 2  所規定之裝置進行試驗,並確認符合下列
        規定。
      (1) 全揚程及出水量
          a.全揚程及出水量之試驗,依 CNS 659 (水泵檢驗法 (總則))
            及 CNS 660 (水泵工作位差檢驗法) 及 CNS 661 (水泵出水
            量檢驗法) 之規定,在第二、 (十) 點所規定之各測定點測
            定幫浦之全揚程及出水量。此時,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配管
            應為開放狀態 (進行下述 (2)、(3)、(4)  及 (五) 之試驗
            時亦同) 。
          b.全揚程及出水量在附圖 1  所示性能曲線上,應符合下列 (
            a)~(c) 之規定,並應符合 (d)~(f) 所列許可差之規定 (
            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之水量,不包括在額定出水量內) 。
          (a) 幫浦在額定出水量時,在其性能曲線上之全揚程應為額定
              全揚程之 100%以上、110 %以下。
          (b) 幫浦之出水量在額定出水量之 150%時,其全揚程應為額
              定出水量在性能曲線上全揚程之 65 %以上。
          (c) 全閉揚程應為額定出水量在性能曲線上全揚程之 140%以
              下。
          (d) 額定出水量時之全揚程應在設計值之+10%、-0 %內。
          (e) 額定出水量之 150%時之全揚程應在設計值之-8 %內。
          (f) 全閉揚程應在設計值之±10%內。
      (2) 軸動力
          a.軸動力應依正確之試驗,在額定出水量點及額定出水量之 1
            50%出水量點,以動力計測定已知性能電動機之輸出功率,
            單位取 kW 。
          b.軸動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在額定出水量時,其軸動力不得超過電動機之額定輸出。
          (b) 在額定出水量 150%時,其軸動力不得超過電動機額定輸
              出之 110%。
      (3) 幫浦效率
          a.幫浦效率以試驗轉速在額定出水量之測定點,依下列公式計
            算。

                      0.0163γQH
                  η=──────
                          L

            式中,η:幫浦效率 (%)
                  γ:揚液每單位體積之質量 (kg∕l)
                   Q:出水量 (l∕min)
                   H:全揚程 (m)
                   L:幫浦軸動力 (kW)  (實測值)
          b.幫浦之效率應依額定出水量,達到附圖 3  效率曲線圖所示
            效率值以上。額定出水量時之效率應在設計值之-3 %以內
            。
          c.幫浦應順暢運轉,且應避免軸承部之過熱、異常聲音、異常
            震動之情形發生。
      (4) 吸入性能
          a.在額定出水量點,依表 2  所列額定出水量之區分在所對應
            之吸入全揚程 (係指吸入連成計讀數依幫浦基準面換算之值
            ) 運轉,測試當時之狀態。但額定出水量超過 8,500 l/min
            者,依申請之吸入條件值運轉,測試當時之狀態。

          表 2
          ┌───────────┬─────────────┐
          │額定出水量 (l∕min)   │吸入全揚程 (m)            │
          ├───────────┼─────────────┤
          │未滿 900              │       6.0                │
          ├───────────┼─────────────┤
          │900 以上,2,700 以下  │       5.5                │
          ├───────────┼─────────────┤
          │超過 2,700,5,000 以下│       4.5                │
          ├───────────┼─────────────┤
          │超過 5,000,8,500 以下│       4.0                │
          ├───────────┼─────────────┤
          │超過 8,500            │依使用目的設計之吸入全揚程│
          └───────────┴─────────────┘
          b.設置於水中之幫浦,即使該幫浦在最低運轉水位的情形下運
            轉,亦應無異常情況發生。
      2.電動機之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幫浦在額定負載狀態下,應能順利啟動。
      (2) 電動機在額定輸出連續運轉 8  小時後,不得發生異狀,且在
          超過額定輸出之 10 %下運轉 1  小時,仍不致發生故障,引
          起過熱現象。
 (四) 運轉狀態試驗
      1.振動、噪音等運轉狀態:幫浦與電動機之振動、噪音等運轉狀態
        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特別注意軸承部之振動。
      (1) 依三、 (三) 、1、 (1) 之規定進行試驗。在二、 (十) 所規
          定之測定點,以最大負載點進行 1  小時之連續運轉。
      (2) 在試驗中,應運轉順暢,葉片之平衡狀態良好,各部分不得有
          異常振動或發出異常聲音,且運轉中之壓力及出水量應無明顯
          變動。
      (3) 幫浦在運轉及停止狀態,不應由軸封部吸入空氣或有過大之漏
          水現象,且不得有自軸承部漏油之現象。
      2.軸承溫度:幫浦之軸承溫度試驗,應在進行 (四) 、1 試驗前以
        熱電偶式溫度計裝設在軸承表面,以測試當時軸承表面之溫度。
        試驗中,軸承表面之最高溫度和周圍空氣溫度之溫差不得超過+
        40℃。
 (五) 耐壓試驗
      幫浦本體之耐壓試驗應以最高出水壓力之 1.5  倍加壓 3  分鐘。
      各部分不得有漏水等異常現象,但未影響軸封部機能者除外。
 (六) 絕緣電阻試驗
      電動機之絕緣電阻試驗應在完成 (三) 及 (四) 之試驗後,測定電
      動機出口線外框間之絕緣電阻 (低壓場合用 500 V  絕緣電阻計,
      高壓場合用 1,000V 絕緣電阻計) 。試驗中之絕緣電阻與電壓無關
      ,應在 5 MΩ以上。
 (七) 啟動方式
      1.使用交流電動機時,應依表 3  之輸出功率別,選擇啟動方式。
        但高壓電動機不在此限。

        表 3
        ┌────────────┬────────┐
        │電動機輸出功率          │啟動方式        │
        ├────────────┼────────┤
        │未滿 11 kW              │直接啟動        │
        │                        │星角啟動        │
        │                        │閉路式星角啟動  │
        │                        │電抗器啟動      │
        │                        │補償器啟動      │
        │                        │二次電阻啟動    │
        │                        │其他特殊啟動方式│
        ├────────────┼────────┤
        │11 kW以上               │星角啟動        │
        │                        │閉路式星角啟動  │
        │                        │電抗器啟動      │
        │                        │補償器啟動      │
        │                        │二次電阻啟動    │
        │                        │其他特殊啟動方式│
        └────────────┴────────┘
      2.使用直流電動機時,應使用具有與前款同等以上,能降低啟動電
        流者。
      3.幫浦在運轉狀態中,如遇停電,當電力再度恢復時,應不必操作
        啟動用開關,而能自行再度啟動運轉。
      4.使用電磁式星角啟動方式,在幫浦停止狀態時,應有不使電壓加
        於電動機線圈之措施。
 (八) 標示
      幫浦與電動機之本體應在明顯易見位置,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
      下列事項,並應對照相關申請圖說記載事項檢查之。
      1.幫浦本體標示事項:
      (1) 製造者名稱或商標。
      (2) 品名及型式記號。
      (3) 製造年及製造編號。
      (4) 額定出水量、額定全揚程。
      (5) 出水口徑及進水口徑 (如進出口徑相同,只須標示一個數據)
          。
      (6) 段數 (限多段式者) 。
      (7) 轉速或同步轉速。
      (8) 表示回轉方向之箭頭或文字。
      2.電動機本體標示事項 (但幫浦與電動機構成一體者,得劃一標示
        之) :
      (1) 製造者名稱或商標。
      (2) 品名及型式記號。
      (3) 製造年及製造編號。
      (4) 額定輸出或額定容量。
      (5) 額定電壓。
      (6) 額定電流 (額定輸出時之近似電流值) 。
      (7) 額定轉速。
      (8) 額定種類 (如屬連續型則可省略) 。
      (9) 相數及頻率數。
四、控制盤
 (一) 形狀與構造
      控制盤之外觀、形狀、構造及尺寸,應符合 CNS 8919  (固定式消
      防用加壓離心泵之附屬裝置) 第 2  節之規定,並應對照申請圖說
      ,確認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有造成使用障礙顧慮之龜裂、變形、損傷、彎曲及其他缺陷
        。
      2.形狀、構造及尺寸應與申請圖說記載之形狀、構造及尺寸相同。
      3.控制盤不得設置漏電遮斷裝置。
      4.外箱之材質應使用鋼板或同等以上強度之材質,有腐蝕之虞者應
        施予有效之防蝕處理。
      5.控制組件 (開關、斷路器、繼電器等) 及電線類應符合負載之特
        性。且主要組件之標示應符合 CNS 5525  (順序控制接線展開圖
        ) 、CNS 5526 (旋轉電機順序控制符號) 、CNS 5527 (變壓器及
        整流器順序控制符號) 、CNS 5528 (斷路器及開關順序控制符號
        ) 、CNS 5529 (電阻器順序控制符號) 、CNS 5530 (電驛順序控
        制符號)、CNS 5531  (計器順序控制符號) 、CNS 5532 (一般使
        用順序控制符號) 、CNS 5533 (功能順序控制符號) 之規定。
      6.設於控制盤內之開關、斷路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低壓控制盤內分歧電路時,電動機之每一電路應設符合 CNS
          2931 (無熔線斷路器) 之規定,並應將其要旨標示在該斷路器
          上。
      (2) 設於高壓控制盤內之電路斷路器或限流保險絲應為符合 CNS
          7121 (室內 6.6 kV 高壓用分段開關) 、CNS 7122 (室內 6.6
          kV  高壓用分段開關檢驗法) 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者。
      (3) 設於控制盤內之操作回路斷路器或保險絲應使用該回路必要之
          遮斷容量。
      7.電磁開關及電磁接觸器應符合 CNS 2930  (交流電磁開關) 、CN
        S 8796 (交流電磁開關檢驗法) 之規定。
      8.控制盤應符合 CNS 8919  (固定式消防用加壓離心泵之附屬裝置
        ) 第 2.3.1~2.3.5 節之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1) 操作開關應能直接操作電動機,並具下列標示,且符合 CNS 7
          623  (控制用鈕型開關) 、 CNS 7624  (控制用鈕型開關檢驗
          法)之規定。
          a.啟動用開關
          b.停止用開關
      (2) 表示燈應依下列規定,易於識別者。且表示燈具有由正面容易
          更換之構造,其燈罩之形式為圓形或角形不易變色之合成樹脂
          或玻璃製者。但表示燈使用發光二極體者,照光部大小應在 5
          mm  以上,且應容易識別。
          a.電源表示燈 (白色或粉紅色)
             (該控制盤設有電壓計時,不在此限。)
          b.運轉表示燈 (紅色)
          c.呼水槽減水表示燈 (橙色或黃色)
             (限設有呼水裝置者)
          d.電動機過電流表示燈 (橙色或黃色)
          e.控制回路之電源表示燈 (白色或淡紅色)
      (3) 指示計器:電流計、電壓計 (在該控制盤以外處能確認電壓時
          ,不在此限。) 應符合 CNS 10907 (指示電計器) 、CNS 1090
          8  (指示電計器試驗法) 、CNS 10909  (直流用倍率器) 之 2
          .5  級以上者。但按該計器之方法能確認時,不在此限。
      9.控制盤內配線使用之電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低壓回路應使用符合 CNS 679 (600V  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CNS 879  (第一種橡膠絕緣橡膠被覆輕便電纜) 、CNS 6070 (
          電機器具用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或同等以上之電線。
      (2) 高壓回路應使用符合 CNS 6075  (箱式配電設備用 6.6k V 絕
          緣電線) 、CNS 6076 (箱式配電設備用 6.6kV  絕緣電線檢驗
          法) 或同等以上之電線。
      (3) 電線之粗細,應不影響其電流容量及電壓下降。
      (4) 印刷電路基板配線應具有 CNS 10558 (印刷電路用銅積層板 (
          玻璃纖維布基材環氧樹脂) 以上之絕緣性,且應不影響其構造
          、機器裝置方法、電流容量及電壓下降。
     10.由控制盤到電動機之配線應使用符合 CNS 11174 (耐燃電線) 或
        同等以上之配線。
     11.由控制盤到啟動用壓力開關及呼水槽減水警報用之配線,應使用
        符合 CNS 11175  之耐熱配線或符合 CNS 11174  之耐燃電線。
     12.同一盤內有 2  種以上之滅火設備配線時,相互間應保持適當之
        間隔距離。但具有效之間隔者,不在此限。
     13.同一盤內附有組裝消防幫浦啟動裝置空間時,應確認其明確標示
        在回路圖上。
 (二) 動作試驗
      1.動作試驗按照回路圖及配線圖,確認控制盤內之機器類接續是否
        有誤後,使用該控制盤最大容量之幫浦 (在幫浦之額定輸出下)
        進行試驗,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且警報信號用輸出端子及幫浦運
        轉信號用輸出端子為無電壓端子時,為試驗其輸出信號,應另行
        準備試驗用燈泡。但無電壓端子之使用電壓明確時,得視為有電
        壓端子。
      (1) 以電動機最大額定輸出功率使其運轉 1  小時,不得產生機能
          障礙。
      (2) 操作控制盤之啟動用開關,幫浦應即啟動;操作控制盤之停止
          用開關,幫浦應即停止。
      (3) 幫浦由外部啟動信號 (附設消防幫浦啟動裝置時,指其啟動信
          號,以下相同) 自動啟動,在其運轉狀態 (附設消防幫浦啟動
          裝置時,係指輸出信號表示燈閃爍,以下相同) ,當外部啟動
          信號解除時,仍應持續運轉,然後操作控制盤之停止用開關,
          幫浦應即停止。如外部啟動信號不解除,運轉中即使操作控制
          盤之停止開關,幫浦不得停止。
      (4) 在 (3)  之運轉狀態中,當外部啟動信號解除後,其運轉應持
          續,而當停電狀態中,如電力再度恢復時,應不必操作啟動用
          開關,而能自行再度啟動運轉。
      (5) 依 (2)、(3) 及 (4)  操作後,應確認電源表示燈、控制回路
          電源表示燈及運轉表示燈之亮燈與色別。
      (6) 幫浦運轉中之電流計及電壓計之指示數值,與標準測定器之刻
          度作比對,應在 ±10 %以內。
          電流計應為具有控制盤之額定電流 110%以上,200 %以下額
          定刻度或超過該刻度範圍者。
      (7) 打開呼水槽之排水閥,當呼水槽之有效水量減到 1/2  時,呼
          水槽減水表示燈應亮燈,警報裝置應發出音響。此時,在運轉
          中之幫浦,其運轉不得自動停止。但與電動機過電流警報裝置
          連動,使緊急動力裝置啟動者不在此限。而表示燈之熄燈與警
          報之停止應只能直接由手動操作。
      (8) 依 (1)、(2)、(3)、(4)、(6)  及 (7)  操作後,連接幫浦運
          轉信號用輸出端子及警報信號用輸出端子之試驗用燈泡應亮燈
          。
      (9) 在操作回路上設有開關者,由該開關操作,其操作回路之電源
          表示燈應亮燈。
      2.以該控制盤之最大使用電流值,依 1  進行試驗,應符合下列規
        定。
      (1) 在 1.(1)  之連續運轉中,對控制盤施加額定電壓‧額定電流
          值。當設備無法得到額定電壓‧額定電流時,應以可得到低電
          壓額定電流之設備實施。將額定電流值以和額定電壓不同之電
          壓進行連續運轉時,應確認在運轉後,額定電壓對其機能不會
          發生障礙,並確認接續在端子上之輸出信號。
      (2) 依 1.(2)  啟動確認,應可由盤內電磁開關之動作燈進行。
      (3) 依 1.(3)、(4)、(7)、(8) 及 (9)  試驗,應以可測試該等機
          能之設備實施。
      (4) 依 1. (5) 試驗,應於上揭 (1)、(2) 及 (3)  之試驗時確認
          之。
      (5) 依 1  試驗,應於上揭 (1)  之試驗時確認之。
 (三)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試驗
      1.絕緣電阻試驗
        低壓盤之主回路及控制回路用 500V 絕緣電阻計,高壓盤之主回
        路用 1,000V 絕緣電阻計,控制回路用 500V 絕緣電阻計,以測
        定下列所示各點。其試驗絕緣電阻值應在表 4  之規定值以上。
        但半導體應用製品對測定有障礙之回路除外。

        表 4
        ┌────────────────┬────┐
        │低壓盤之回路 (主回路及控制回路) │  5 MΩ │
        ├────────────────┼────┤
        │高壓盤之主回路                  │  30 MΩ│
        ├────────────────┼────┤
        │高壓盤之控制回路                │  5 MΩ │
        └────────────────┴────┘
      (1) 主回路
          a.各相間。
          b.各帶電部分與接地之金屬部分及與接地後之控制回路間。
          c.在打開接觸端子狀態,電源側各端子與負載側各端子間。
      (2) 控制回路
          a.帶電部分與接地之金屬部分間。
          b.計器用變壓器及操作用變壓器之帶電部與核心間及與一次、
            二次之線圈間。
      2.耐電壓試驗
        測定絕緣電阻後,施加表 5  之試驗電壓進行試驗,不得出現施
        加電壓之異常變動、放電及線路之異常現象,但半導體應用製品
        及對測定有障礙之回路不在此限。另除電源回路外,如提具製造
        者施行之試驗表 (限於絕緣電阻試驗無異常者) ,得免施試驗。
      (1) 施加部分
          a.主回路:主回路導電部分與接地之金屬部分之間。
          b.控制回路:控制回路外部接續端子與接地之金屬部分之間。
      (2) 施加方法及施加時間
          最初施加所定試驗電壓之 1/2  以下電壓,其後加到所定之試
          驗電壓,其每時點之電壓在標示之範圍,應儘早使電壓上升到
          試驗電壓後 1  分鐘施加。1 分鐘施加後,應儘速使電壓下降
          。但試驗電壓在 2,500V 以下時,其施加時間,得以試驗電壓
          之 120%電壓施加 1  秒鐘為之。

          表 5
          ┌────────────┬────────────┐
          │區                  分  │                        │
          ├──┬─────────┤                        │
          │回路│回路之額定絕緣電壓│試驗電壓 V (交流實效值) │
          │    │V                 │                        │
          │    ├────┬────┤                        │
          │    │交    流│直    流│                        │
          ├──┼────┼────┼────────────┤
          │低壓│ 60 以下│ 60 以下│500                     │
          │    ├────┼────┼────────────┤
          │    │ 60 超過│ 60 超過│2E+1,000 ,最低 1,500註│
          │    │        │        │(1)                     │
          ├──┼────┼────┼────────────┤
          │高壓│ 3,300  │        │10,000                  │
          │    ├────┼────┼────────────┤
          │    │ 6,600  │        │16,000                  │
          └──┴────┴────┴────────────┘
          註 (1):E 表示額定電壓 (實效值) 或試驗回路定常狀態下發
                  生之電壓。
 (四) 標示
      控制盤應在明顯易見位置,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事項,並
      應對照相關申請圖說記載事項檢查之。
      1.製造者名稱或商標
      2.品名及型式記號
      3.製造年及製造編號。
      4.額定電壓。
      5.電動機輸出功率。
      6.頻率
      7.額定電流 (具有使用電流範圍者)
      8.電動機啟動方式
五、呼水裝置
 (一) 形狀與構造
      在呼水槽滿水之狀態,以目視或實測,對照申請圖說,確認符合下
      列規定。
      1.呼水裝置應具備下列組件
      (1) 呼水槽。
      (2) 溢水用排水管。
      (3) 補給水管 (含止水閥) 。
      (4) 呼水管 (含逆止閥及止水閥) 。
      (5) 減水警報裝置。
      (6) 自動給水裝置。
      2.呼水槽之材質
        應使用鋼板、合成樹脂或同等以上之強度、耐蝕性及耐熱性者,
        如有腐蝕之虞,應施予有效之防蝕處理。
      3.呼水槽之容量
        應具 100 l  以上之有效儲存量。但底閥之標稱口徑在 150 mm
        以下時,得使用有效貯水量 50 l 以上之呼水槽。
      4.呼水裝置之配管口徑
        補給水管之標稱口徑應在 15mm 以上,溢水用排水管之標稱口徑
        應在 50mm 以上,呼水管之標稱口徑應在 40mm 以上。
      5.減水警報裝置之發信部
        應採用浮筒開關或電極方式,在呼水槽水位降至其有效水量之二
        分之一前,應能發出音響警報。
      6.呼水槽自動給水裝置
        應使用自來水管或重力水箱,經由球塞自動給水。
      7.不得有造成使用障礙顧慮之龜裂、變形、損傷、彎曲、洩漏、明
        顯腐蝕及其他缺陷。
      8.有腐蝕之虞部分應施予有效之防蝕處理。
      9.形狀、尺寸及標示事項應與申請圖說記載之形狀、尺寸及標示事
        項相同。
 (二) 性能試驗
      打開排水閥,使呼水槽之貯水量減少,並自動補給水量;關閉排水
      閥,於規定容量停止補給。
六、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
 (一) 形狀與構造
      以目視或實測,對照申請圖說,確認符合下列規定。
      1.應從幫浦出水側逆止閥之一次側、呼水管逆止閥之一次側連接,
        使幫浦在運轉中能常時排水至呼水槽等處。
      2.應裝設限流孔及止水閥。
      3.應使用標稱口徑 15mm 以上者。
      4.限流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限流孔之材質應符合 CNS 4008  (黃銅棒) 、CNS 4383 (黃銅
          板及捲片) 、CNS 4384 (加鉛易削黃銅板、捲片) 、CNS 1044
          2  (銅及銅合金棒) 、CNS 11073  (銅及銅合金板、捲片) 、
          CNS 3270 (不銹鋼棒) 、CNS 8497 (熱軋不銹鋼鋼片及鋼板)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片及鋼板) 或具同等以上強度及耐
          蝕性者。
      (2) 限流孔之口徑應為 3.0 mm 以上。但在限流孔之一次側,設有
          Y 型過濾器,具限流孔最小通路之 1/2  以下之網目或圓孔之
          最小徑,其網目或圓孔之面積合計,在管截面積之 4  倍以上
          ,能長時間連續使用,且易於清潔者,不在此限。
      (3) 限流孔之一次側應設止水閥。
      (4) 應具能檢查維護之構造。
      5.不得有造成使用障礙顧慮之龜裂、變形、損傷、彎曲、洩漏、明
        顯腐蝕及其他缺陷。
      6.形狀、構造及尺寸,應與申請圖說記載之形狀及尺寸相同。
 (二) 性能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全閉運轉狀態,對防止水溫用排放裝置中之流水量,用計器測
        定其容量或重量。
      2.排放之水於幫浦運轉中應常時排放至呼水槽或儲水槽。
      3.所測定之排放水量,在下列公式計算所得值以上,且在申請設計
        值之範圍內。

            Ls.C
        q =───
            60△t

        式中,q :排放水量 (l∕min)
        Dt:幫浦內部水溫上升 30 ℃時,每1公升水之吸收熱量 (125,6
            00 J∕l)
        Ls:幫浦全閉運轉時之輸出功率 (kW)
        C :幫浦全閉運轉輸出功率每小時千瓦之發熱量 (3.6 MJ∕kWoh
            )
七、幫浦性能試驗裝置
 (一) 形狀與構造
      以目視或實測,對照申請圖說,確認符合下列規定。
      1.性能試驗裝置之配管應從幫浦出水側逆止閥之一次側分歧接出,
        並裝設流量調整閥及流量計。
      2.配管及流量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配管之口徑應採適合額定出水量者。
      (2) 流量計之一次側設維護檢查用之閥 (以下簡稱檢查閥) ,二次
          側設流量調整閥。但以檢查閥調整流量,且不影響流量計之性
          能、機能者,得不設流量調整閥。
      (3) 未於流量計二次側設流量調整閥時,其一次側之檢查閥與流量
          計間之直管長度應在該管管徑之 10 倍以上。
      (4) 流量計與設在二次側之流量調整閥間應為直管,其長度應為該
          管管徑之 6  倍以上。
      (5) 流量計指示器之最大刻度應為幫浦額定出水量之 120%以上,
          300 %以下。對於幫浦之額定出水量具有範圍者,得採額定出
          水量下限值之 300%以下。
      (6) 流量計指示器之一格刻度,應為其最大刻度之 5%以下。
      3.不得有造成使用障礙顧慮之龜裂、變形、損傷、彎曲、洩漏、明
        顯腐蝕及其他缺陷。
      4.形狀、構造及尺寸應與申請圖說記載之形狀及尺寸相同。
 (二) 流量試驗
      1.在幫浦設有性能試驗裝置之狀態,於額定出水量點,依附錄 2之
        幫浦出水量測定方法施測,讀取當時之流量計標示值。
      2.依附錄『幫浦出水量之測定方法』規定求得之值與幫浦性能試驗
        裝置之流量標示值之差,應在該流量計使用範圍之最大刻度之±
        3 %以內。但作為測定裝置之堰堤等,於附錄規定之測定誤差得
        不包含在該流量試驗裝置誤差範圍內。
八、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
 (一) 形狀與構造
      以目視或實測,對照申請圖說,確認符合下列規定。
      1.啟動用壓力槽之構造應符合 CNS 9788 壓力容器 (通則) 之規定
        。
      2.啟動用壓力槽容量應在100 l 以上。但出水側主配管所設止水閥
        之標稱口徑如為 150 mm 以下,得使用 50 l 以上者。
      3.啟動用壓力槽應使用口徑 25mm 以上配管,與幫浦出水側逆止閥
        之二次側配管連接,同時在中途應裝置止水閥。
      4.在啟動用壓力槽上或其近旁應裝設壓力錶、啟動用水壓開關及試
        驗幫浦啟動用之排水閥。
      5.不得有造成使用障礙顧慮之龜裂、變形、損傷、彎曲、洩漏、明
        顯腐蝕及其他缺陷。
      6.形狀、構造及尺寸應與申請圖說記載之形狀及尺寸相同。
 (二) 性能試驗
      1.在幫浦設有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之狀態,打開啟動用壓力槽之排
        水閥,使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動作而啟動幫浦。此時設定壓力開
        關之任意 2  點壓力值試驗之。
      2.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應於壓力開關設定壓力值之±0.5 kgf∕cm2
        範圍動作,且幫浦應能有效啟動。
 (三) 標示
      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應在明顯易見位置,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
      下列事項,並應對照相關申請圖說記載事項檢查之。
      1.啟動用壓力槽應標示下列事項。
      (1) 製造者之名稱或商標
      (2) 製造年月
      (3) 最高使用壓力 (kgf∕cm2)
      (4) 水壓試驗壓力 (kgf∕cm2)
      (5) 內容積 (l 或m3)
      2.壓力開關之設定壓力值或設定壓力之可能範圍。
      3.其他於申請圖說上明載之事項。
九、閥類
    閥類之形狀與構造以目視或實測,對照申請圖說,確認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應能承受幫浦最高出水壓力 1.5  倍以上壓力之強度,並具耐蝕性
      及耐熱性者。
 (二) 在出口側主配管上設置內螺紋式閥者,應具有表示開關位置之標示
      。
 (三) 開關閥及止水閥應標示其開關方向,逆止閥應標示水流方向,且應
      適切標示其口徑。
 (四) 設在主配管 (出水側) 之止水閥、設在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之
      止水閥及設在水壓開關裝置之止水閥,或在前述各閥附近,應以不
      易磨滅之方式標示「常開」或「常關」之文字要旨。
 (五) 上揭 (四) 之標示應為金屬板或樹脂板,「開」與「關」應以顏色
      區分,並能容易判讀。
 (六) 不得有造成使用障礙顧慮之龜裂、變形、損傷、彎曲、洩漏、明顯
      腐蝕及其他缺陷。
 (七) 形狀、構造及尺寸應與申請圖說記載之形狀及尺寸相同。
十、底閥
 (一) 形狀與構造
      以目視或實測,對照申請圖說,確認符合下列之規定。
      1.蓄水池低於幫浦吸水口時,應裝設底閥。
      2.應設有過濾裝置,且繫以鍊條、鋼索等用人工可以操作之構造。
      3.主要零件如閥箱、過濾裝置、閥蓋、閥座等應使用符合 CNS 247
        2  (灰口鑄鐵件)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或 CNS 4125  (青銅鑄件) 之規定或同等以上強度且具耐蝕性之
        材質。
      4.不得有造成使用障礙之龜裂、變形、損傷、彎曲、洩漏、明顯腐
        蝕及其他缺陷等現象。
      5.形狀、構造及尺寸應與申請圖說記載之形狀及尺寸相同。
 (二) 漏水及耐壓試驗
      1.將底閥單體或將吸水管 (與該底閥之口徑相同,長 1m 以下) 垂
        直裝置在底閥上,以滿水狀態放置 5  小時以上。然後,於該狀
        態下施加 6 kgf∕cm2 水壓 3  分鐘以上。
      2.試驗中,如有水位下降,應在 10mm 以內。如有漏水時,其漏水
        量應在下列公式求得值以內。

                                      吸水管管徑mm
        漏水量 (ml/min) =0.2ml/min ×──────
                                         25mm
十一、壓力錶及連成錶
      壓力錶及連成錶之形狀與構造以目視或實測,對照申請圖說,確認
      符合下列規定。
   (一) 精度等級應為 1.5  級以上者。
   (二) 幫浦運轉時,指針動作應順暢。
   (三) 不得有造成使用障礙之龜裂、變形、損傷、彎曲、洩漏、明顯腐
        蝕及其他缺陷等現象。
   (四) 形狀、構造及尺寸應與申請圖說記載之形狀及尺寸相同。
十二、試驗之一般條件
   (一) 試驗場所之標準狀態
        試驗場所之溫度及濕度,原則上以 CNS 2395  (試驗場所之標準
        大氣狀況) 所規定之標準溫度狀態 15 級 (20 ± 15℃) 及標準
        濕度狀態 20 級 (65 ± 20%) 之組合當作常溫、常濕。溫度及
        濕度應在試驗開始及終了時記錄之。
   (二) 試驗揚液之狀態
        試驗揚液為溫度在 0~40℃範圍之清水。
   (三) 試驗結果之數值計算法
        各項試驗結果所得數據,依數值修整法 (參考 CNS11296 〔量、
        單位及符號之總則〕之附錄 B) 加以修整,其修整間隔之單位應
        依表 6  之規定。

        表 6
        ┌───────────┬──────────────┐
        │項                  目│單                        位│
        ├───────────┼──────────────┤
        │外觀尺寸及其他尺寸    │按 1 mm 指定許可差          │
        ├──┬────────┼──────────────┤
        │水量│出水量          │1 l∕min                    │
        │    ├────────┼──────────────┤
        │    │排放水量        │0.1 l∕min                  │
        │    ├────────┼──────────────┤
        │    │漏水量          │1 m l ∕min                 │
        ├──┴────────┼──────────────┤
        │揚程                  │0.1 m                       │
        ├───────────┼──────────────┤
        │轉速                  │1 min-1                    │
        ├───────────┼──────────────┤
        │輸出功率              │0.1 kW                      │
        ├───────────┼──────────────┤
        │效率                  │0.1 %                      │
        ├───────────┼──────────────┤
        │時間                  │1 s                         │
        ├───────────┼──────────────┤
        │溫度                  │1 ℃                        │
        ├───────────┼──────────────┤
        │絕緣電阻              │1 MΩ                       │
        ├───────────┼──────────────┤
        │電壓                  │1 V                         │
        ├───────────┼──────────────┤
        │電流                  │0.1 A                       │
        ├───────────┼──────────────┤
        │壓力                  │0.1 kgf∕cm2                │
        └───────────┴──────────────┘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數
    型式試驗須提供樣品1個 (型式變更時亦同) 。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 試驗項目
      1.電動機與幫浦之試驗項目

        ┌─────┬────────┬─────┬─────┐
        │外      觀│形狀、構造、尺寸│材      質│標      示│
        └─┬───┴─────┬──┴──┬──┴───┬─┘
            └─────────┴┬────┴──────┘
          ┌─────┬─────┼─────┬─────┐
        ┌┴┐      ┌┴┐      ┌┴┐      ┌┴┐      ┌┴┐
        │性│      │運│      │耐│      │絕│      │啟│
        │能│      │轉│      │壓│      │緣│      │動│
        │試│      │狀│      │試│      │電│      │方│
        │驗│      │態│      │驗│      │阻│      │式│
        │  │      │試│      │  │      │試│      │  │
        │  │      │驗│      │  │      │驗│      │  │
        └─┘      └─┘      └─┘      └─┘      └─┘
      2.附屬裝置之試驗項目
                        ┌───────┐
                        │附  屬  裝  置│
                        └───┬───┘
          ┌───┬────┬─┴───┬───┬───┐
        ┌┴┐  ┌┴─┐  ┌┴─┐  ┌─┴┐  ┌┴┐  ┌┴┐
        │呼│  │止排│  │幫試│  │啟開│  │控│  │底│
        │水│  │水放│  │浦驗│  │動關│  │制│  │閥│
        │裝│  │溫裝│  │性裝│  │用裝│  │盤│  │試│
        │置│  │上置│  │能置│  │水置│  │試│  │驗│
        │試│  │升試│  │    │  │壓  │  │驗│  │  │
        │驗│  │用驗│  │    │  │    │  │  │  │  │
        │  │  │  防│  │    │  │    │  │  │  │  │
        └─┘  └──┘  └──┘  └──┘  └─┘  └─┘
 (二) 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
 (三) 試驗設備
      進行試驗時所需之設備,應依附表2之規定。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之結果判定如下所述。
 (一) 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視為「合格
      」。
 (二) 符合下述四、補正試驗所定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惟以一次為
      限。
 (三) 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視為「不
      合格」。
四、補正試驗
    符合下列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一) 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如為申請資料不完備 (設計錯誤除外) 、標示
      遺漏、零件裝置不良或符合附表 3、缺點判定表之一般缺點或輕微
      缺點者。
 (二) 試驗設備有不完備或缺點,致無法進行試驗之情形。
五、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
    型式試驗進行。
六、型式區分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依附表 1  之規定。
七、產品規格明細表及型式試驗記錄表格式如附表 6  之 1  至附表 8。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方法
 (一) 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4之抽樣表規定,抽樣方法依 CNS
      9042  規定進行抽樣試驗。
 (二) 抽樣試驗之等級分為普通試驗及免會同試驗二種。
 (三) 個別試驗通常將試驗項目分為以通常樣品進行之試驗 (以下稱為「
      一般試驗」) 以及對於少數樣品進行之試驗 (以下稱為「分項試驗
      」)。
二、個別認可之樣品數及抽樣方法
 (一) 個別認可之樣品數依相關試驗等級以及批次大小所定 (如附表 4)
      。
      另外,關於批次受驗數量少,進行普通試驗時,得依申請者事先提
      出之申請要求,使用附表 5 (只適用生產數量少之普通試驗抽樣表
      ) 進行認可作業。
 (二) 樣品之抽取如下所示
      1.抽樣試驗以每一批次為單位。
      2.根據受驗批次大小 (受驗數+預備品) 以及試驗的嚴寬等級,從
        抽樣表決定樣品數大小。
        從事先附有號碼之全製品 (受驗批次) 中以亂數表 (CNS 9042)
        抽樣。在抽樣之試品附上抽取順序一連串之編號,但是,受驗批
        次之大小在 300  個以上時,依下列方式分 2  個階段進行。
      (1) 批次分 5  個以上的組群,1 群之製品數為 5  個以上,附上
          組群號碼。但是最終號碼群得不用到達定數。
      (2) 組群內之製品必須整齊排列,並且配列之號碼必須容易瞭解。
      (3) 從全組群定出可以抽出樣品 5  個以上之最低群數,從這些相
          當數群隨機抽樣,在從這些組群內製品以系統隨機抽樣 (從各
          群抽取同一號碼製品) 抽出樣品。
      (4) 以前述方法所得之製品數超過樣品所需要的數量時,將該製品
          再次進行隨機抽樣,去除超過部分得出所需數量。
三、試驗項目
 (一) 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項目如下表所示。

      表 7
      ┌───────┬──────────────────┐
      │試驗區分      │試驗項目                            │
      ├───────┼──────────────────┤
      │一般試驗      │構造、形狀、材質、尺寸、標示        │
      │              ├──────────────────┤
      │              │幫浦本體、電動機及附屬裝置的各種性能│
      ├───────┼──────────────────┤
      │分項試驗      │絕緣電阻 (電動機)                   │
      │              ├──────────────────┤
      │              │運轉狀態 (電動機及幫浦本體)         │
      └───────┴──────────────────┘
 (二) 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惟上揭壹
      、三、 (三) 、2 所規定,電動機在額定輸出連續運轉 8  小時之
      試驗項目得省略。
 (三) 個別試驗的紀錄使用附表9。
四、批次之判定基準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判定如下:
 (一) 受驗品按各不同受驗工廠別,列為同一批。
 (二) 試驗結果應依批別登載於試驗紀錄表中,其型號應分別註記於備註
      欄中。
 (三) 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
五、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缺點區分及指定合格判定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 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分為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三級。
 (二) 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附表 3  缺點判定表之規定,非屬該缺
      點判定表所列範圍之缺點者,則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
      點判定之。
六、批次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數 (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 (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 ,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缺點之製品,應分別計算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 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於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視該批為合格
      。
 (二) 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批為
      不合格。
      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惟以一次
      為限。
 (三) 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
      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七、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依下列規定,進行個別認可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 合格批次之處置
      1.該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用
        預備品替換或修復之後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若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上述 1、2 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就
        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 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數為準。
        但該批製品經補正試驗合格,經依上述 (一) 、1 之處置後,仍
        未達受驗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 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
        表。
      2.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初次試驗受驗製品以外之製品。
      3.個別試驗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依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之表格,註明理由、廢棄處理以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
        向認可機構提出。
八、普通試驗
    申請個別認可,其試驗等級均以普通試驗為之,並依附表 4  之抽樣
    表規定。
九、免會同試驗
 (一)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會同試驗:
      1.第一次試驗五批均合格。
      2.受驗數量達十台以上。
      3.取得 ISO 9001 認可登錄。
 (二) 免會同試驗連續五次後,第六次即須派員會同實施試驗。但過去二
      年內申請個別認可均合格者,得經免會同試驗連續十次後,第十一
      次即須派員會同實施試驗。
 (三) 符合免會同試驗資格者,如經使用者反應認可品有構造或性能不良
      之情形時,即恢復為須派員會同實施試驗。
 (四) 符合免會同試驗資格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該批樣品應即派員
      會同實施試驗。
      1.所提廠內試驗紀錄表有疑義時。
      2.六個月內未申請個別認可者。
十、下一批試驗之限制
    個別認可中有關型式之批次於下次進行之個別試驗時,係以該批之個
    別認可終了,或依該個別認可之結果所為之處置完成後,始得施行下
    次之個別認可。
十一、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程實
      施試驗。此情形下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才能夠
      判斷是否合格
   (一) 第一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經判定不合格者。
   (二) 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之
        不良品或修正者。
十二、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試驗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
      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
      善之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施行試驗。
   (一) 試驗之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時相同。
   (二) 不得進行補正試驗。
十三、其他
      個別認可時,若發現製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
      準及個別認可方法不適當時,得另訂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標準。
肆、附圖‧附表
伍、附錄
    幫浦出水量之測定方法
一、適用範圍:本標準係規定幫浦出水量註 (1)  之測定方法。
    註 (1):出水量為幫浦於單位時間內可汲出之液體體積。
    備考:1.本標準中,標示 { }  記號之數值及單位,僅供參考之用。
          2.本標準使用之水頭為單位質量液體之能量除以該場所之重力
            加速度 (假設為 9.8 m /s2) 所得之值。
二、種類:出水量之測定得就下列各法中,擇其一行之。
 (一) 水堰法:
      1.直角三角堰
      2.四角堰
      3.全幅堰
 (二) 節流裝置法:
      1.孔口
      2.ISA 1932  噴嘴
      3.橢圓噴嘴
 (三) 流量計法
 (四) 容器法
      備考:1.水堰、節流裝置及流量計測定法,原則上適用於清水或海
              水 (以下總稱水) 。
            2.容器法,適用於水或非水液體流量之測定。
三、水堰法
 (一) 水堰之構造
      1.通則:水堰係由堰板、支撐板及水路三個構件所構成。
      2.堰板及支撐板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堰板內平面和上端面相交處應加工成直角銳緣。上端面之寬度
          約為 2mm,上端面之外側呈傾斜面,其與上端面之夾角約為 4
          5°(如圖 1) 。
      (2) 堰板之內面應為光滑平整之平面,特別是堰板上端面起算 100
          mm  內之範圍 (如圖 2) 。
          其他部分如不致擾亂水流,則不需做特別之光滑處理。其施工
          方式亦請參照圖 2 (a)、(b)。
      (3) 堰板之材料應使用不生銹、耐腐蝕之材質。
      (4) 支撐板應採用能承受堰板內部水壓,不致產生變形之軟鋼板或
          水泥來施作,堰內部之水位,四角堰由堰下緣,全幅堰由堰緣
          起算,分別為 30mm 以上 (三角堰則由切口底點起算 70mm 以
          上) ,並應採用適當之構造及尺寸,使水位上漲時,注入之水
          不會產生飛濺及紊流。
      (5) 堰板及支撐板內面應與水路之長軸方向呈直交。
      (6) 直角三角堰之切口:
          a.直角三角堰之切口應呈 90 度角,切口之平分線應為鉛直線
            ,且在水路寬度之中央位置 (如圖 3) 。
          b.切口角度之許可差為±5分。
      (7) 四角堰之切口如下所示。
          a.四角堰之堰下緣與兩側板緣,分呈直角 (如圖 4) 。
          b.切口角度許可差為±5 分。
          c.切口應在水路寬度之中央位置,下緣應呈水平。
          d.切口之寬度等於切口下緣之長度。
          e.切口寬度之許可差為±0.001b。
      (8) 全幅堰之寬度:
          a.全幅堰之堰緣,跨越整個水路之寬度,且呈水平 (如圖 5)
            。
          b.堰板之寬度等於夾在堰板兩側水路壁面間之堰緣長度。
          c.堰板之寬度許可差為±0.001B。
      3.水路:由導入部分、整流裝置部分,及整流部分所構成 (如圖 6
         ) 。
      (1) 水路各部分之長度應符合表 1  之規定。如沒有整流裝置部分
          ,則整流部分之長度 (L1) 應為水路寬度 10 倍以上。

          表 1  水路各部分之長度
          ┌──────┬─────┬────┬──────┐
          │            │L1        │LS      │  L2        │
          ├──────┼─────┼────┼──────┤
          │直角三角堰  │> (B+2h') │約 (2h')│  > (B+h')  │
          ├──────┼─────┼────┼──────┤
          │四角堰      │> (B+3h') │約 (2h')│  > (B+2h') │
          ├──────┼─────┼────┼──────┤
          │全幅堰      │> (B+5h') │約 (2h')│  > (B+3h') │
          └──────┴─────┴────┴──────┘
      (2) 整流部分之水路及其底面須呈水平,側面應呈鉛直線,其結構
          應堅固,不得因水槽注滿水而變形。且整流部分之水路軸線應
          呈直線,其水路之寬度應一致。
      (3) 全幅堰水路之堰板及支撐板外側,應延伸至該堰最大水頭 h'
          以上之兩側壁面,以避免由該堰流下之水漫流到外側 (如圖 7
          ) 。此片延長壁之下端宜超過堰板緣下方達 150mm  以上。且
          在漫過堰板流下之水舌下方,應設置能讓空氣自由出入,通氣
          面積足夠之空氣孔。
      (4) 整流裝置部分之水路寬度與整流部分寬度應相等,側壁高度應
          與導入部分之側壁高度相等。整流裝置應能夠防制水面之波動
          ,達到整流之功效。
      (5) 導入部分之儲水容量以儘量大為宜。其寬度及深度,應大於整
          流部分水路之寬度及深度。且為防止水面上升而溢出,側壁高
          度應高於整流部分之水路壁面高度。水之導入管末端並應沒入
          水中。
 (二) 堰水頭註 (2)  之測定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註 (2):堰水頭為堰板上游之水位,與切口底點 (直角三角堰) 、
      切口下緣 (四角堰) 或堰緣 (全幅堰) 中央之垂直距離。
      1.堰水頭之測定,係於水路之整流部分側壁設置一細孔,經由此細
        孔使水路連通至一小水槽,藉該小水槽內水位而測定之 (如圖8)
        。
      2.上述細孔之位置應設於堰板之上游側,距堰板內面最小為 3h' (
        h'為堰最大水頭) ~最大為 B (水路之寬度) 之處,且應低於切
        口底點、切口下緣或堰緣 50mm 以上處,並高於水路底面 50mm
        以上處。
      3.上述細孔之內徑為 10 ~30mm,應與水路之內壁面成直角,其周
        圍應平坦,孔緣不得捲曲。
 (三) 測定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越過堰板流下之水,不得附著於堰板外側及支撐板。
      2.堰水頭零點之測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其量測精度應為±0.2m
        m 以內。
      (1) 四角堰、全幅堰:將補助用之鉤形計設在堰內側中央部位,使
          用水平儀測量出切口下緣或堰緣之高度後,小心地將水注入直
          達該高度,然後測定小水槽內鉤形計之讀數,將它當成零點。
          如果是玻璃管,刻度上之零點應與水面在同一平面上。
      (2) 三角堰:將補助用之鉤形計設在堰內側,沿著切口邊緣將正圓
          柱棒 (直徑為 D) 以與水路之長軸呈平行之方式水平置入。以
          上述 (1)  之方法計算出圓柱棒下方之高度差,計算出之數值
           (如圖 9) 即為零點。
      3.水位之量測精度,使用直角三角堰時應為水頭之 ,使用四角堰
        或全幅堰時應為水頭之。
      4.水位之測定應使用符合規定精度之鉤形計、浮標計或其他水面計
        。
      5.堰水頭之測定應待小水槽內之水位穩定後始為之。
 (四) 計算:流量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角三角堰 (如圖10)
               5/2
        Q = K h


        式中, Q:流量 (m3/min)
               h:堰之水頭 (m)
               K:流量係數
                        ┌          ┐┌        ┐2
                  0.24  │       12 ││h       │
        K =81.2+──×│8.4 +──││─-0.09│
                    h   │      ┌─││B       │
                        └      ┘D ┘└        ┘

        式中, B:水路寬度 (m)
               D:水路底面至切口底點間之高度 (m)
        此算式之適用範圍如下。
        B =0.5 ~ 1.2m             D =0.1 ~ 0.75m

                                        B
        h =0.07~ 0.26m            h =─  以下
                                        3
      2.四角堰 (如圖11)
                  3/2
        Q = K b h

        式中,Q:流量 (m3/min)
        b :切口寬度 (m)
        h :堰之水頭 (m)
        K :流量係數

                                        ┌────  ┌─
                    0.177       h       │(B-b) h   │B
        K =107.1+─── +14.2─-25.7│────+│─
                      h         D       │  DB      │D
                                        ┘          ┘
        式中,B :水路寬度 (m)
              D :水路底面至切口下緣間之高度 (m)
              此算式之適用範圍如下。
              B =0.5 ~ 6.3 m          b = 0.15 ~ 5 m

                                         bD
              D =0.15~ 3.5 m          ──≧  0.06
                                          2
                                         B
              h =0.03~ 0.45  m

      3.全幅堰 (如圖12)
        Q = K b h3/2
        式中,Q:流量 (m3/min)
        B :水路寬度 (m)
        h :堰之水頭 (m)
        K :流量係數
                    ┌              ┐
                    │0.177       h │
        K =107.1 +│───+14.2─│
                    │  h         D │
                    └              ┘
        式中,D :水路底面至堰緣間之高度 (m)
             ε :修正項 (如 D  為1 m 以下,ε= 0 ;如 D 為 1m
                  以上,ε= 0.55 (D-1) ) 此算式之適用範圍如下
                  。
                  B ≧0.5 m             D= 0.3~ 2.5 m
                  h =0.03~ D m  (但 h  應為0.8m以下且為 以下
                      )。
四、節流裝置測定法
 (一) 裝置
      1.通則:除依下列規定外,應依 CNS 11872  之規定。
      2.孔口板
      (1) 構造:孔口板之構造,應依 CNS 11872  之規定。
          壓力取出口原則上採用隅間取壓口 (如圖 13),其構造及位置
          應依 CNS 11872  之規定。且 D  取壓口、0.5D  取壓口及凸
          緣取壓口亦應依 CNS 11872  之規定。
      (2) 流出係數註 (3)  隅間取壓口之流出係數 C  列於表 2。表 2
          之適用範圍如下所示。
          d :縮減孔徑 (mm)                  d≧12.5
          D :管徑 (mm)                     50≦D≦1000
          β:直徑縮減比                  0.30≦β≦0.80
          Re:雷諾數                       105≦Re≦107
          如使用在上述範圍外之場合,請參照 CNS 11872  之規定。
          註 (3):流出係數是指流量係數與接近速度係數之比。
          備考:1.必要時,得依比例以內插法求取β值及對應之 C  值
                  。
                2.D 取壓口、0.5D取壓口及凸緣取壓口應依 CNS 11872
                  之規定。
      3.ISA 1932  噴嘴
      (1) 構造:應依 CNS 11872  之相關規定 (如圖14) 。且壓力取出
          口原則上採用隅間取壓口之裝置,其構造及位置亦應依 CNS 1
          1872  之規定。
      (2) 流出係數:ISA 1932噴嘴之流出係數 C  列於表 3。表 3  之
          適用範圍則如下所示。
           D:管徑 (mm)                  50≦D≦500
          β:直徑縮減比                0.30≦β≦0.80
          Re:雷諾數                     105≦Re≦107
          如使用在上述範圍外之場合,請參照CNS 11872之規定。
      4.橢圓噴嘴
      (1) 構造:應符合 CNS 11872  之高直徑縮減比橢圓噴嘴之相關規
          定。 (如圖15) 且壓力取出口原則上採用隅間取壓口之裝置,
          其構造及位置應依 CNS 11872之  規定。
      (2) 流出係數:橢圓噴嘴之流出係數 C  列於表 4。但表 4  之適
          用範圍則如下所示。
          D :管徑 (mm)                    50≦D≦630
          B :直徑縮減比                 0.30≦β≦0.80
          Re:雷諾數                      105≦Re≦107
          如使用在上述範圍外之場合,請參照 CNS 11872  之規定。
      5.節流件:使用於之管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如節流件上游側及下游側設有管接頭類註 (4)  ,節流件與管
          接頭間應有足夠長度之直管。必要之最小直管長度 (L1) ,與
          直徑縮減比β (= d/D)  之關係值 (以D 之倍數表示之) ,如
          表 5  所示。其中,d 係指節流件之孔徑。
          註 (4):包括彎管、T 型管、收縮管及各種閥類。但不包括和
          直管內徑相同之凸緣或螺牙接頭。
      (2) 串聯安裝兩個以上管接頭於節流件上游側時 (如圖16) ,其直
          管長度如下所示。但如全由 90° 彎頭組合而成,則應符合表
          6 之規定。
          最接近節流件之管接頭 1  與節流件間之直管長度 L1 ,取表
          6 所能求得之最小直管長度;管接頭 1  與其上游側之管接頭
          2 間之直管長度 L2 ,則依管接頭 2  之種類,在表 6  求出
          β=0.7(即使β之實際值不為 0.7  時亦然) 時之最小直管長
          度,然後取其 1/2  值。
      (3) 管路中應裝設排氣栓等裝置,使測定用管路中完全充滿水。
      (4) 為了不使節流件下游側因縮流而產生空氣呈漩渦狀迴流之低壓
          帶,應於下游側裝設壓力調節閥。
      (5) 上游側如設有表 5  所示之各種閥,應於閥全開狀態使用。至
          於流量之調節,宜在下游側安裝之閥施行之。萬一為求高壓,
          須在上游側設置閥來節流時,為了避免測定產生誤差,應採用
          比表 5  所示長度更長之管路。
      (6) 節流件上游直管內面之相對粗糙度,應依 CNS 11872  之規定
          施作。
          備考:1.表 5  所列直管長度,在上游側之直管長度 L1 係從
                  節流件之上游面起算之長度,在下游側直管長度 L3
                  係從節流件出口起算之長度。
                2.表 5  中 (  ) 內之數值若用在整流裝置時,係指該
                  整流裝置之下游側至節流件之上游側間之直管長度。
                  整流裝置應設於距離管接頭下游側 2D 以上處。
 (二) 水頭之測定:節流件上游側及下游側之壓力取出口之水頭 h,應使
      用 U  字形水銀液柱計註 (5)  或相當之計器測定之,量測精度應
      為 。如使用 U  字形水銀液柱計,讀取其指示之 h'  值後,應依
      下列公式換算。
      h = (ρHg-ρ) h'/ρ        {h= (γHg -γ) h'/γ}
      式中,h :節流件上游側及下游側壓力取出口之水頭 (m)
            h':水銀柱之讀數 (m)
            ρ:水之密度 (kg/m3)
            ρHg:水銀之密度=13.55X103 (kg/m3)
            {γ:相當於單位體積水之重量 (kgf/l) }
            {γHg:相當於單位體積水銀之重量=13.55 (kgf/l) }
      註 (5):U 字形水銀液柱計之玻璃管內徑應為 6~12mm,且左右形
              狀對稱。但測量水柱在 100mm  以下之水頭時,該管之內
              徑應在 10mm 以上。
      備考:壓力導管內如有氣泡產生,測定之精度將明顯低下。故實際
            測定時,應將導管內之空氣完全排除之後,再讀取計器所示
            值。為達到測量結果準確之目的,可利用三通旋塞等裝置,
            將導管內空氣完全排除。
 (三) 計算:節流件管路中之流量,應依下式計算之。
                ┌─
      Q = 60 CEA│2gh
                ┘
      式中,Q:流量 (m3/min)
      C :流出係數
      E :接近速度係數= (1-β4)
      a :開口截面積 d2 (m2)  (d =節流件之孔徑)
      g :測定場所之重力加速度= 9.80 (m/s2)
      h :水頭 (m) (參照第 (二) 項)
      流出係數及適用之雷諾數範圍,係依節流件之種類別而定 (參照第
       (一) 項) 。雷諾數 Re 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vD
      Re = ──
            v
      式中,v :管路內水之平均流速 (m/s)
      D :管路之內徑 (m)
      ν :水之動黏度 (m2/s)
五、流量計測定法:得依 CNS 13979 (渦流流量計)、ISO 9104  (封閉管
    路之流量測定─液用電磁流量計之性能評估方法)、ISO 10790 (封閉
    管路之流量測定─科氏式流量計 (質量、密度及體積流量測定用) 之
    選擇、安裝及使用指導) 、ISO/TR 12765 (封閉管路之流量測定─時
    間差式超音波流量計測定法) 或同等以上標準之規定。
六、容器測定法:
 (一) 裝置
      1.質量法:質量法所使用之容器應有足夠之容積,在測定中不致使
        液體溢出。
      2.容積法:容積法使用之容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具有足夠之容積,在測定中不致使液體溢出。
      (2) 容器內之液位高低差應可達到 500mm  以上之高度。
      (3) 容器不得因裝滿液體而變形。
      (4) 容器之水平斷面積,應儘可能上下一致。
 (二) 測定:測定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液體開始注入容器至結束注入之操作,應迅速且正確。
      2.容器注水之時間,應為注水切換時間之 200  倍以上,且應使用能
        正確判讀至 秒之計器測定之。測定值應取數次測定值之平均值。
      3.應標記測定時之液體溫度。
      4.採用容積法測定時,應等氣泡完全消失之後再進行測定,且液位之
        高低差應在 500mm  以上。
 (三) 計算
      1.質量法:質量法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M             W
        Q = 60──  {Q= 0.06──
              ρt           γt

        式中,Q:流量 (m3/min)
        M :t 秒間注入容器內液體之質量 (kg)
        ρ:測定之溫度下,液體之密度 (kg/m3)
        t :注入 M{W}  液體所需之時間 (s)
        {W:t 秒間注入容器內液體之重量 (kgf) }
        {γ:測定之溫度下,液體每單位體積之重量 (kgf/l) }
      2.容積法:容積法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V
        Q = 60─
               t
        式中,Q :流量 (m3/min)
        V :t 秒間注入容器內液體之體積 (m3)
        t :注入V液體所需之時間 (s)
      3.校正:容器之刻度,應使用檢定合格容器或量秤校正之,其刻度
        應能判讀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