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

修正日期:92/01/29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20821155號
一  本基準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公共危險物品除爆竹煙火外之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應依本基準之規定
    辦理。但如有其他試驗項目、檢測程序或分析方法具同等試驗效果,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  試驗物品為未知物者,應先確認其物性,判定其為液體或固體,再進
    行分類試驗。其確認方式如下:
 (一) 液體:在一大氣壓下,且 20 ℃時為液態者或 20 ℃時為固態、超
      過 20 ℃在 40 ℃以下為液態者。其試驗方法如下:
      1 試驗裝置:
      (1) 恆溫水槽:具備攪拌裝置、加熱器、溫度計及自動溫度調節器
           (可控制溫度在±0.1 ℃) ,深度 150mm  以上。
      (2) 溫度計:凝固點測試用,刻度範圍為 20 ℃至 50 ℃。
      (3) 試管:內徑 30mm 、高度 120mm  之平底圓筒型透明玻璃製,
          管底起算 55mm 與 85mm 高度處予以標線 (以下分別稱為 A
          線與 B  線) ;數量二支。
      (4) 橡皮塞:數量二個,其大小恰可封住試管開口;其中一個中央
          鑽孔以支撐溫度計。
      2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為 20 ±2 ℃,風速在 0.5  公尺
        /秒以下之場所。
      3 試驗步驟:
      (1) 將兩支試管裝滿待測物至 A  線。其中一支以橡皮塞完全密封
           (以下稱液體判斷用試管) ,另一支則蓋上插有溫度計之橡皮
          塞 (以下稱溫度測定用試管) ,溫度計置入 A  線下 30mm ,
          直立於試管中。
      (2) 調整恆溫水槽溫度,控制溫度在 20.0 ±0.1 ℃,將兩支試管
          直立靜置於槽中,並讓 B  線淹沒於水槽液面下。待溫度測定
          用試管之待測物到達試驗溫度 20 ℃後,保持靜置狀態 10 分
          鐘。
      (3) 10  分鐘後,將液體判斷用試管從恆溫水槽中取出,平放於水
          平之平台,同時觀察液面前緣通過B線所需時間。
      4 判定基準:所需時間在 90 秒以內,待測物在 20 ℃為液體。
      5 在 20 ℃以上 40 ℃以下之液態判定方式依上開試驗步驟進行,
        調整合適之試驗溫度進行判定。
 (一) 固體:在一大氣壓下,20℃時非氣態之物質,且不屬於 (一) 液體
      之範圍者。
四  依照下列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進行公共危險物品之分類:
 (一) 氧化性固體:
      氧化性固體依物質燃燒時間及敏感度進行判定,其判定方法如下:
      1 試驗物品為粉粒狀者:係指可通過篩網孔徑 1.18㎜ 者。
      (1) 燃燒試驗:
          標準物質:過氯酸鉀 (特級) 及溴酸鉀 (1 級) ,其粒徑大
            小應能通過 300μm 篩網,而無法通過 150μm 篩網。試驗
            前放入溫度設定在 20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
            中,靜置二十四小時。
          還原劑:木粉,其材質為杉邊材,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 500
            μm 篩網,而無法通過 250μm 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
            在 20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四小時
            。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 ±2 ℃,溼度 50 ±10%
            ,風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試驗器具:厚度在 10mm  以上之絕熱板及白金加熱器。
          試驗方法:
            A 標準物質及試驗物品過篩乾燥,分別以 1  比 1  之重量
              比例與木粉充分混合,其合計重量為 30g。
            B 將上述混合物置於絕熱板上,堆積成高度與底面積直徑比
              為 1  比 1.75 的圓錐體。
            C 以 1,000℃之白金加熱器,接觸混合物的底部,其接觸時
              間不得超過 10 秒,然後量測底部圓周開始著火至火焰熄
              滅之燃燒時間 (以下稱燃燒時間) 。
            D 重複試驗5次以上,取其平均值並比較其燃燒時間。
          判定基準:
            第一級-燃燒時間較溴酸鉀短。
            第二級-燃燒時間較溴酸鉀長,較過氯酸鉀短。
            第三級-燃燒時間較過氯酸鉀長。
      (2) 落錘試驗:
          標準物質:硝酸鉀 (特級) 及氯酸鉀 (1 級) ,其粒徑大小
            應能通過 250μm 的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 20 ℃,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二十四小時。
          還原劑:紅磷 (1 級) ,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 180μm 的篩
            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 20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
            璃乾燥器中,靜置四小時。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 ±2 ℃,溼度 50 ±10%
            ,風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試驗器具:直徑 40mm 及厚度 0.01mm 之鋁箔紙及落錘測試
            儀。
          試驗方法:
            A 標準物質及試驗物品過篩乾燥,分別以 1  比 1  之重量
              比例與紅磷充分混合,其合計重量為 100mg。
            B 分別放置於鋁箔紙製之套筒中並密封置於測試架上,使用
              5kg 落錘進行測試。
            C 試驗過程中應依 (硝酸鉀/紅磷) 和 (氯酸鉀/紅磷) 敏
              感度之差別,找出各自合適之試驗高度,每個高度需重複
              實驗 10 次以上,觀察其測試結果是否有火星、火花或爆
              轟等現象。
          判定基準:
            第一級-較氯酸鉀敏感。
            第二級-較氯酸鉀鈍感,但較硝酸鉀敏感。
            第三級-較硝酸鉀鈍感。
      (3) 試驗結果綜合判定:
          ┌─────┬───┬───┬───────┐
          │落錘試驗  │      │      │              │
          ├─────┤第一級│第二級│第    三    級│
          │  燃燒試驗│      │      │              │
          ├─────┼───┼───┼───────┤
          │  第一級  │   I  │   I  │       I      │
          ├─────┼───┼───┼───────┤
          │  第二級  │   I  │   II │      III     │
          ├─────┼───┼───┼───────┤
          │  第三級  │   I  │   III│  非氧化性固體│
          └─────┴───┴───┴───────┘
          試驗結果I者為第一種氧化性固體。
          試驗結果II者為第二種氧化性固體。
          試驗結果III者為第三種氧化性固體。
      2 試驗物品為非粉粒狀者:係指無法通過篩網孔徑 1.18㎜ 者。
      (1) 大量燃燒試驗:
          標準物質:過氯酸鉀 (特級) ,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 300μ
            m 篩網,但無法通過 150μm 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
            20℃,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二十四小時
            。
          還原劑:木粉,其材質為杉邊材,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 500
            μm 篩網,但無法通過 250μm 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
            在 20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四小時
            。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 ±2 ℃,溼度 50 ±10%
            ,風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試驗器具:厚度在 10mm 以上之絕熱板及白金加熱器。
          試驗方法:
            A 標準物質及試驗物品過篩乾燥,分別以 1  比 1  之重量
              比例與木粉充分混合,其合計重量為 500g 。
            B 將上述混合物置於絕熱板上,堆積成高度與底面積直徑比
              為 1  比 2  之圓錐體。
            C 以 1,000℃之白金加熱器,接觸混合物的底部,其接觸時
              間不得超過 30 秒,著火後量測其燃燒時間。
            D 此處燃燒係指持續或間歇性著火情形,在五次以上試驗中
              ,若有一次以上未燃燒成功,則需重複再進行五次以上試
              驗,在總共十次以上試驗中,有五次以上燃燒成功,才可
              以計算其平均燃燒時間,否則重做試驗。
          判定基準:
            第一級-燃燒時間比過氯酸鉀短。
            第二級-燃燒時間比過氯酸鉀長。
      (2) 鐵管試驗:
          還原劑:賽璐珞粉,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 53μm  篩網。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 ±2 ℃,溼度 50 ±10%
            ,風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試驗器具:外徑 60mm /厚度 5mm/長度 500mm/具有底部
            之無縫鋼管、50g 引爆藥及 6  號電氣雷管。
          試驗方法:
            A 試驗物品與賽璐珞粉以 3  比 1  的重量比例充分混合,
              充填至鐵管內八分滿,並放入 50g  的引爆藥後,鐵管中
              央插入6號電氣雷管,將鐵管埋在砂中引爆。
            B 重複進行三次以上試驗觀察鐵管破裂狀況。如鐵管自上端
              至下端完全分離為「完全破裂」;如鐵管破損、扭曲、變
              形等則為「不完全破裂」。
          判定基準:
            第一級-鐵管完全破裂。
            第二級-鐵管不完全破裂。
      (3) 試驗結果綜合判定:
          ┌────────┬───┬──────┐
          │鐵管試驗        │      │            │
          ├────────┤第一級│第  二  級  │
          │  大量燃燒試驗  │      │            │
          ├────────┼───┼──────┤
          │    第一級      │  ★  │  III       │
          ├────────┼───┼──────┤
          │    第二級      │  III │非氧化性固體│
          └────────┴───┴──────┘
          測試結果★者,應將物品粉碎後依「試驗物品為粉粒狀」之
            試驗方法進行判定。
          測試結果III者為第三種氧化性固體。
 (二) 可燃性固體
      可燃性固體依物質著火的難易性進行判定,其判定方法如下:
      1 瓦斯著火試驗:
      (1)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 ±2 ℃,溼度 50 ±10%,
          風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2) 試驗器具:厚度在 10mm 以上之絕熱板及瓦斯火焰器。
      (3) 試驗方法:
          將乾燥後之試驗物品 3cm3 放置於絕熱板上,試驗物品為粉
            粒狀者,將其堆成半圓形狀。
          將瓦斯火焰器之火焰長度調節在火嘴朝上狀態下 70mm ,然
            後與試驗物品接觸 10 秒鐘,其火焰與試驗物品接觸面積為
            2cm2、接觸角度為 30° 。
          重複上述步驟 10 次以上,測量火焰接觸試驗物品時,試驗
            物品所需著火時間,觀察試驗物品是否有 1  次以上繼續燃
            燒或無焰燃燒之情形。
      (4) 判定基準:
          試驗物品在 3  秒內著火者為第一種可燃性固體。
          試驗物品在 3  秒以上 10 秒以內著火者為第二種可燃性固
            體。
          試驗物品在 10 秒以內不著火者,則進行閉杯式閃火點試驗
            。
      2 閉杯式閃火點試驗:
      (1)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 ±2 ℃,溼度 50 ±10%,
          風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2) 試驗器具:閉杯式閃火點測試儀。
      (3) 試驗方法:
          將 2g 之試驗物品放入試料杯中,蓋上杯蓋。
          設定溫度,將試料杯保持於該溫度下 5  分鐘,然後引燃試
            驗用火焰,調整火焰直徑至 4mm  大小。
          啟動開關,將試驗火焰接觸試料杯 2.5  秒後復原,重複試
            驗找出閃火點。
      (4) 判定基準:
          閃火點≦ 40 ℃之試驗物品為易燃性固體,其餘則非屬易燃性
          固體。
 (三) 自燃物質與禁水性物質
      自燃物質與禁水性物質依物質在空氣中發火性、與水接觸之發火性
      或產生可燃性氣體進行判定,其判定方法如下:
      1 自然發火性試驗:
      (1)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 ±2 ℃,濕度 50 ±10%,
          風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2) 試驗器具:直徑 90mm 之化學分析用濾紙、瓷杯蒸發皿及厚度
          在 10mm 以上之絕熱板。
      (3) 試驗方法:
          瓷杯法:將能通過 300μm 篩網 10 %以上之粉末狀試料取
            出 1cm3 ,置於化學分析用濾紙 (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 2
            0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二十四小時
            ) 的中央,濾紙應置於瓷杯蒸發皿上,觀察試驗物品在 10
            分鐘內是否自然發火。試驗物品在 10 分鐘內會自然發火者
            ,判定為第一種自燃物質。
          落下法:試驗物品在上述步驟 10 分鐘內不會自然發火者,
            將 2cm3 之試驗物品自 1m 高度落到絕熱板上,觀察在落下
            後 10 分鐘內是否會自然發火。重複進行試驗 5  次以上,
            如有 1  次以上有自然發火情形者,則判定為第二種自燃物
            質。
      (4) 判定基準:
          以瓷杯法試驗自然發火者為第一種自燃物質。
          以落下法試驗自然發火者為第二種自燃物質。
          以上兩者試驗皆不自然發火者,則進行與水反應性試驗。
      2 與水反應性試驗:
      (1)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力下,溫度 20 ±2 ℃,濕度 50 ±10%
          ,風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2) 試驗器具:容積 500cm3  燒杯、體積 100cm3  平臺、化學分
          析用濾紙及氣相層析儀。
      (3) 試驗方法:
          微量燒杯法:在容量 500cm3 的燒杯底部放置平臺,在平臺
            上面裝滿 20±5℃的純水,上面再放置直徑大於平臺直徑之
            濾紙,控制平臺上水量讓濾紙浮在水面上。試驗物品為固體
            者,放置直徑 2mm  之試驗物品量於濾紙中央;試驗物品為
            液體者,注入 5mm3 (0.005ml) 之試驗物品量於濾紙中央,
            觀察是否自然著火。不會自然著火者,則重複相同步驟 5
            次以上,觀察其中是否有一次以上會自然著火。如所產生氣
            體不會自然著火者,則將該氣體接近火焰,觀察是否著火。
          少量燒杯法:在上開步驟試驗下不自然著火者,則增加試
            驗物品量至 50mm3,並重新操作,所產生氣體仍不會自然著
            火者,則將該氣體接近火焰,觀察是否著火。
          產生氣體量測定法:在上開步驟試驗下仍不會著火者,則
            測定產生氣體量,並分析該氣體是否含有可燃性成分。其測
            試方法如下:
            A 將 2g 試驗物品放入氣體量測裝置之 100cm3 燒杯中,將
              燒杯放入 40 ℃恆溫水槽,最後於燒杯內快速加入 40 ℃
              純水 50cm3,每隔 1  小時測定氣體產生量,至少測試五
              小時。
            B 每隔 1  小時所測到的氣體產生量,將其換算成每 1kg
              試驗物品所產生的量,其中最大值視為本試驗之氣體產生
              量,並以檢知管、氣相層析儀等分析儀器測定是否含可燃
              性氣體。
      (4) 判定基準:
          以微量燒杯法或少量燒杯法而自然發火者為第一種禁水性物
            質。
          以微量燒杯法或少量燒杯法而小火苗著火者為第二種禁水性
            物質。
          以產生氣體量測定法測得可燃氣體量大於 200 l/hr-kg  者
            為第三種禁水性物質。
          以微量燒杯法、少量燒杯法均無自然發火,亦無小火苗著火
            ,且產生氣體量測定法測得可燃氣體量小於 200l/kg-hr 者
            則為非禁水性物質。
 (四) 易燃性液體
      易燃性液體依物質引火性進行判定。有關各種不同測試閃火點儀器
      及所參考之歐美日及本國標準如下表,試驗物品屬於低閃火點者,
      則閃火點測試儀必須加裝冷凍循環設備。
      1 各種不同測試閃火點儀器及所參考之歐美日及本國標準
        ┌──────┬────────┬──────────┐
        │閃火點測試儀│歐美日及本國標準│適    用    種    類│
        ├──────┼────────┼──────────┤
        │TAG 密閉式  │   ASTM D56     │在 40 ℃黏稠度低於 5│
        │            │                │.5St,或在 25 ℃黏稠│
        │            │                │度低於 9.5St,且閃火│
        │            │                │點低於 93 ℃之物品。│
        │            │                │但瀝青不適用本測試標│
        │            │                │準。                │
        ├──────┼────────┼──────────┤
        │TAG 開杯法  │   ASTM D1310   │閃火點低於 93 ℃之物│
        │            │                │品,如瀝青。        │
        ├──────┼────────┼──────────┤
        │SETA  密閉式│JIS K2265、ASTM │閃火點介於 0℃至 110│
        │            │D3278           │℃,同時在 25 ℃黏稠│
        │            │                │度低於 150St  之物品│
        │            │                │。                  │
        ├──────┼────────┼──────────┤
        │克里排開放式│ISO 3679、3680A │閃火點高於 79 ℃之物│
        │            │STM D92、 CNS37 │品。                │
        │            │75              │                    │
        ├──────┼────────┼──────────┤
        │Pensky-Mart-│    ASTM D93    │用於燃料油、潤滑油等│
        │ens(閉杯法) │                │物品。              │
        └──────┴────────┴──────────┘
      2 判定基準:
      (1) 閃火點≦-20 ℃且起始沸點<40℃者,為特殊易燃物。
      (2) 閃火點<100 ℃且自然發火溫度<100 ℃者,為特殊易燃物。
      (3) 閃火點<21℃者,為第一石油類 (非水溶性液體) 。
      (4) 閃火點<21℃者,為第一石油類 (水溶性液體) 。
      (5) 21℃≦閃火點<70℃者,為第二石油類 (非水溶性液體) 。
      (6) 21℃≦閃火點<70℃者,為第二石油類 (水溶性液體) 。
      (7) 70℃≦閃火點<200 ℃者,為第三石油類 (非水溶性液體) 。
      (8) 70℃≦閃火點<200 ℃者,為第三石油類 (水溶性液體) 。
      (9) 閃火點≧200 ℃者,為第四石油類。
 (五) 爆炸性物質
      爆炸性物質依物質爆炸的危險性及熱分解的激烈程度進行判定,其
      判定方法如下:
      1 熱分析試驗:
      (1) 標準物質:2,4 二硝基甲苯 (DNT ,特級) 、過氧化二苯甲醯
           (BPO ,1 級) 。
      (2)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2℃,濕度 50 ±10%,風
          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3) 試驗器具:微差掃瞄熱卡計 (DSC)  或示差熱分析儀 (DTA)
      (4) 試驗方法:
          2,4 二硝基甲苯試驗步驟:
            A 將 2,4  二硝基甲苯 1mg  裝入耐壓 50kgf/cm2  以上的
              測試筒 (cell) 並密封,連同空的測試筒放入加熱爐內,
              以每分鐘上升 4℃的速率加熱至 400 ℃。
            B 計算開始放熱溫度 (T:單位℃) 與放熱量 (Q:單位 J/g)
              。需注意下列事項:
            (a) 基線需連接開始與結束放熱部份。
            (b) 開始放熱溫度係由轉折點上之切線與基線的交點求出。
            (c) 有多個巔峰點出現時,以開始放熱溫度作為第一個巔峰
                點,以所有巔峰點計算放熱量。
            C 重複 B  的步驟 5  次,分別計算出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
              量,將其平均值作為 2,4  二硝基甲苯之開始放熱溫度與
              放熱量。
          過氧化二苯甲醯試驗步驟:
            過氧化二苯甲醯 2mg,依據試驗步驟求得過氧化二苯甲醯
            之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
          綜合、數據做圖:
            如下圖所示,以 logQ 對 log(T-25)  作圖,分別將 2,4
            二硝基甲苯之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與過氧化二苯甲醯之開
            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放入座標圖內,將兩點連成一直線,
            即為判定基準線。
          待測物:
            A 將待測物 2mg  裝入耐壓 50kgf/cm2  以上的測試筒內並
              密封,連同空的測試筒放入加熱爐內,以每分鐘上升 4℃
              的速率加熱至 400℃。可配合放熱量增減待測物的重量。
            B 計算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需注意下列事項:
            (a) 基線需連接開始與結束放熱部份。
            (b) 開始放熱溫度係由轉折點上之切線與基線的交點求出。
            (c) 有多個巔峰點出現時,以開始放熱溫度作為第一個巔峰
                點,以所有巔峰點計算放熱量。
            C 重複 B. 的步驟 5  次,分別計算出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
              量,將其平均值作為待測物之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
            D 將待測物的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分別計算出 logQ 與
              log (T-25)  的值,將其值畫於上圖中。
      (5) 判定基準:
          第一級-放熱量與放熱溫度之對應點位於 2,4  二硝基甲苯及
          過氧化二苯甲醯之判定基準線之上。
          第二級-放熱量與放熱溫度之對應點位於 2.4  二硝基甲苯及
          過氧化二苯甲醯之判定基準線之下。
      2 壓力容器試驗:
      (1) 1mm 孔徑節流板 (orifice)  壓力容器試驗: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 ±2 ℃,濕度 50 ±10%
            ,風速在 0.5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試驗器具:
            A 壓力容器的側面及上面分別安裝節流板與破裂板,且其內
              部可容納試料容器,為一內容量 200cm3 的不銹鋼製容器
              。
            B 試料容器為內徑 30mm ,高 50mm ,厚 0.4mm,且底為一
              平面,上方開放之鋁製圓筒。
            C 孔徑 1mm  之節流板為厚度 2mm  之不銹鋼製品。
            D 破裂板為鋁等金屬所製造之物品,破裂壓力為 6kgf/cm2
              。
            E 加熱器輸出功率為 700W 以上。
          試驗方法:
            A 在壓力容器底放入一裝有 5g 矽油之試料容器,設定加熱
              器之電壓及電流值,可使矽油溫度從 100℃到 200℃之過
              程以每分鐘 40 ℃的速率加熱。
            B 以加熱器持續加熱 30 分鐘以上。
            C 壓力容器側面為鐵氟龍製,嵌有氟化橡膠製等耐熱性墊片
              ,然後安裝孔徑 1mm  的節流板,在壓力容器底部放置試
              驗物品 5g ,在壓力容器上方安裝鐵氟龍製,嵌有氟化橡
              膠等耐熱性墊片之破裂板。
            D 將水倒在破裂板上方。
            E 以加熱器加熱壓力容器。
            F 反覆操作 A  到 E  步驟 10 次以上,觀察破裂板是否會
              破裂。
      (2) 9mm 孔徑節流板 (orifice)  壓力容器試驗:
          將上述「孔徑 1mm」節流板改成「孔徑 9mm」,並根據 1mm
          孔徑節流板之壓力容器試驗方法進行 9mm  孔徑節流板之壓力
          容器試驗。
      (3) 判定基準:
          第一級-9mm 孔徑 10 次有 5  次以上破裂。
          第二級-1mm 孔徑 10 次有 5  次以上破裂且 9mm  孔徑 10
          次有 4  次以下破裂。
          第三級-1mm 孔徑 10 次有 4  次以下破裂。
      3 試驗結果綜合判定:
        ┌──────┬───┬───┬──────┐
        │壓力容器試驗│      │      │            │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      │
        │  熱分析試驗│      │      │            │
        ├──────┼───┼───┼──────┤
        │    第一級  │   I  │  II  │  II        │
        ├──────┼───┼───┼──────┤
        │    第二級  │   I  │  II  │非爆炸性物質│
        └──────┴───┴───┴──────┘
      (1) 測試結果I為第一種爆炸性物質。
      (2) 測試結果II為第二種爆炸性物質。
 (六) 氧化性液體
      氧化性液體依物質燃燒時間之長短進行判定,其判定方法如下:
      1 燃燒試驗:
      (1) 標準物質:90%硝酸水溶液。
      (2) 還原劑:木粉,其材質為杉邊材,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 500μ
          m 篩網,且無法通過 25 μm 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 2
          0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四小時。
      (3)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 ±2 ℃,濕度 50 ±10%,
          風速在 0.5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4) 試驗器具:外徑 120mm  之平底蒸發皿、注射器及白金加熱器
          。
      (5) 試驗方法:
          將 15g  木粉放置於平底蒸發皿內,堆積成高度與底面積直
            徑比為 1  比 1.75 的圓錐體,放置 1  小時。
          標準物質取 15g,用注射器由圓錐體的上方均勻注射,然後
            以 1,000℃之白金加熱器,接觸混合物的底部,其接觸時間
            不得超過 10 秒,著火後量測燃燒時間。
          試驗物品依照的方式量測燃燒時間。
          此處燃燒係指持續或間歇性著火情形,在五次以上試驗中,
            若有一次以上未燃燒成功,則需重複再進行五次以上試驗,
            在總共十次以上試驗當中,有五次以上燃燒成功,才可以計
            算其平均燃燒時間,否則重做試驗。
      (6) 判定基準:
          比 90 %硝酸水溶液和木粉之混合物的燃燒時間短為氧化性
            液體。
          比 90 %硝酸水溶液和木粉之混合物的燃燒時間長為非氧化
            性液體。
五  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