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執勤及編組人員作業方式
一、地震震度超過六級或重大災害造成通訊中斷時,緊急應變小組各當月
輪值待命人員應不待通知,立即返署展開作業。
二、執勤人員每日十名,由本署總值日官(一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專
職執勤官(一名)、專職執勤員(一名),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搜救官
(一名)、外事官(一名),災害管理組人員(每天輪派一名),本
署相關業務組室業務人員(每天輪派二名)、秘書室與綜合企劃組人
員(每天輪派一名)、署長室人員(每天輪派一名)共同組成,輪流
執勤。其輪值表由指揮中心於每月月底前排定翌月之輪值表,並分送
各執勤人員。
三、本署緊急應變小組輪值表由災害管理組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排定翌年一
至十二月份之輪值表,另每月月底前並排定翌月之輪值表,分送相關
編組人員。
四、執勤及編組人員排定日期適值公假、事(病)假、休假等,應事先填
具申請表簽奉核定後替換;如有因公受訓或出國等達一週以上之情形
,應事先告知排表人員,得於該時段免排勤務。若未事先告知,於輪
值表排定後,因故無法依排定日期執勤時,應自行填據變更申請表(
如附件五),惟臨時接獲一週以上因公受訓或公務指派出國者,不在
此限。
五、執勤人員需奉派進駐非開設於本署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部前進指
揮所時,得由參謀組指定其他執勤人員代理。
六、本部主管災害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本署開設期間,執勤人員(不含
指揮中心專職執勤人員及災管組人員)應停止執勤並回歸本署緊急應
變小組運作,非屬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人員,則由參謀組統一調派。
七、本署災害管理組執勤人員並兼任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官,相關
聯繫協調作業得由本署總值日官與專職執勤人員協助處理之。
八、除指揮中心專責執勤人員外之執勤人員,其於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日
值勤者,得補休半天;其於週六、日或例假日執勤得補休一天,並應
於一個月內休畢。
九、除指揮中心專責執勤人員外之執勤人員,每人每日發給執勤費新臺幣
八百元,由指揮中心統一報支,所需經費於本署人事費∣加班值班費
項下支應;但遲到、早退經查證屬實者,得簽請減發或不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