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防機關受理有關「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消防防護計畫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
計畫」之提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共同部分:
1.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提報方式(含郵寄、網路登錄等)及受理地
點。
2.於受理提報後次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回覆提報人,有不合
規定事項,應即限期改善。
(二)個別部分:
1.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
(1)提報人應填具「防火管理人遴用(異動)提報表」(如附表一
),報請消防機關備查。
(2)防火管理人資格之認定,應由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擔任,並具
備足以有效推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之權限,例如總經理或總務
主管等。
2.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護護計畫之提報:
(1)管理權人填具「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附表二
)或「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並檢附消防
防護計畫及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附表三)或共同消防防
護計畫及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附表四)。
(2)消防機關受理後,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記載於自行檢查表
之「綜合意見欄」,並回覆提報人。
(3)消防機關審查「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時,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甲、實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建築物,得設置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
,並由該協議會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製定共同消防防護
計畫。
乙、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建築物(含集合住宅),其共同防火
管理協議會得由大樓管理委員會代之。
丙、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甲)有關「自衛消防編組」、「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
施相關事宜」、「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相關事宜」
、「火災發生時,將建築物構造及其它相關資訊,提供
予消防單位並引導救災相關事宜」等業務事項,得由大
樓管理委員會一併委託保全公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
司或其它專業機構執行。
(乙)其餘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仍應由該大樓管理
委員會依法執行。
3.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提報:
(1)有關實施對象及重點,依「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
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之規定辦理。提報場所應於開工(指實
際開工日期)三天前,填具「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
防護計畫提報表」(附表五),檢附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
中消防防護計畫及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自
行檢查表(附表六),報請消防機關備查。
(2)消防機關受理後,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記載於該表之「綜
合意見欄」,並回覆提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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